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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独立原则及企业人格混同之法律适用——佑威案

发布日期:2011-12-19    作者:110网律师
2007113,佛山市天宜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宜公司)与无锡艾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在合营期间,天宜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佛山市佛山佑威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佑威公司)接单,天宜公司负责每批产品的制单打样,所有订单的生产事宜,均由艾尔公司直接在无锡加工生产。
其后,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签订《2008年春夏季产品定作合同》和《2008年秋冬季产品定作合同》(含子合同及相应订单),按约履行加工协议交付货单。经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07年底,佛山佑威公司尚欠天宜公司货款2777678.12元。而2008年度天宜公司依约向佛山佑威公司交付了价值12376302.9元的货物且经佛山佑威公司验收合格予以签收。但2008年,佛山佑威公司仅向天宜公司支付货款4000000元。2008年,佛山佑威公司扣款总数额为49853.61元。实际佛山佑威公司累计尚结欠天宜公司货款达11095570.62
2008926,佑威控股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威控股公司)向天宜公司出具《担保函》,内容为:佛山市佛山佑威公司有限公司与贵司(天宜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合同/订单编号为:……,合同/订单总金额为10779542.6元),我公司同意为佛山市佛山佑威公司有限公司上述合同中尚欠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如佛山市佛山佑威公司有限公司无法向贵司(天宜公司)支付欠款,或佛山市佛山佑威公司有限公司宣布破产后的财产不足清偿欠款的,则我司愿意为佛山市佛山佑威公司有限公司拖欠贵司(天宜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佛山佑威公司无力偿还欠款,天宜公司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准备诉讼过程中,天宜公司进一步了解到以下事实:
1、佛山佑威公司成立于19921126日,系天方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梁城、梁鄂先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佑威控股公司2008年年报显示:该公司执行董事为梁鄂(主席)、梁城(副主席)、梁兆根,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贾路桥等三人,授权代表为梁鄂、伍志贤;注册办事处为Clarendon House,2Church Steeet,Hamilton HM11,Bermuda;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为香港九龙长沙湾长裕街八号亿京广场32楼。该年报还显示:佑威投资公司“间接持有”佛山佑威公司,“本公司应占股权百分比”为100%,“主要业务”为时装产销;其还“间接持有”佑威投资公司,“本公司应占股权百分比”为100%,“主要业务”为持有物业及持有投资,其还“间接持有”天方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应占股权百分比”为100%,“主要业务”为持有物业及投资控股。
3、佑威投资公司于2005415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长沙湾长裕街八号亿京广场32楼,股东为:Lucky Formosa Intetnational GroupLimited,现任董事为杨磊明、何国,梁鄂、梁兆根从2008108日起,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
420051028日,佑威投资公司向上海同恒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价值41087130元的房产。佑威控股公司根据相关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上市规则,将该收购事项作为佑威控股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予以披露。在披露中指明价款的支付方式为:“(a)人民币3108713元连同于签订该等协议前支付之首期按金人民币1000000元于签订该等协议前支付;(b)另外人民币2326139元将于该等协议日期后起计30个工作天内支付;(c)另外人民币24652278元将于发出该等物业之他项权证日期起计20个工作天内支付。”还指明:“本公司决定,代价中约40%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而代价约60%则由银行信贷拨付。”佛山佑威公司于2005817日、1031日、128日、1227日分四次通过转账方式向上海房产公司支付了共计17202852元。在后三次汇款的银行特种装张贷凭证的用途栏中均显示有“代佑威投资(中国)付购房款”或“购房付款”字样。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天宜公司找到了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主任,寻求法律支持,范主任在仔细审阅上述材料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关于佛山佑威公司的还款责任以及佑威控股保证责任,是非常明确的。
而关于佑威投资公司的责任问题将会是本案所围绕的争议焦点。范主任认为佑威投资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有二:
第一、佛山佑威公司、佑威投资公司、佑威控股公司,三者公司人格上存在混同。
所谓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
  而在本案中:
  (一)、佛山佑威公司、佑威投资为佑威控股公司下属附属公司,佑威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佛山佑威公司、佑威投资。
1、佑威控股公司2008年度年报中明确佑威控股公司100%控股佛山佑威公司、佑威投资。
2、根据佑威控股公司20051028日发布的须予披露交易的公告中对于佑威投资明确表示 “佑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3、佑威控股公司与佑威投资的实际关系:佑威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吉之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而吉之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佑威投资100%的股权,在佑威控股公司2008年度年报及原告于2009421日在香港注册登记处取得佑威投资的商业登记材料,能够反映这一事实。
  (二)、公司高管、组织机构混同情形
1、佑威控股公司08年年报明确公司执行董事为梁鄂、梁城、梁兆根,公司秘书为武志贤,公司的授权代表为梁鄂和武志贤。根据2009421日香港注册登记处取得佑威投资的商业登记材料显示,佑威投资公司的董事为梁鄂、梁兆根,公司秘书为武志贤。
22008106日香港高等法院委任Lai Kar Yan(Derek)先生及Yeung Lui Ming(杨磊明)先生为佑威控股公司控股有限公司的临时清盘人。
32008108日,在香港高等法院正式委任Lai Kar Yan(Derek)先生及Yeung Lui Ming(杨磊明)先生为佑威控股公司控股有限公司的临时清盘人后的第三天,梁鄂、梁兆根先生辞去了佑威投资董事职务,并于20081015日由佑威控股公司的清盘人杨磊明先生及何国先生接任了董事。
4、根据2008106日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佑威控股公司控股有限公司的临时清盘人的命令,杨磊明先生作为临时清盘人有权:
……
4)“支配及行使于任何附属公司或公司的联营企业,有联系公司或其它实体(“附属公司”)中的一切权利(根据该等实体任何有关组织或相关档案的条文),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附属公司股份,为取得任何该等实体的控制权或管理权的目的,其中包括(在不损害上文概括性的原则下),委任或撤换任何该等实体的全部或任何董事及其它人员及代理人及采取所有临时清盘人认为恰当的步骤以保护公司于该等实体的权益的权利,并为保护公司的资产及管理食物的目的;”
……
8)委任或罢免公司及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法律代表。
……
13)得到法庭批准后,以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名义及为其代表,或以临时清盘人名义,在香港或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提起及进行任何法律行为、诉讼、仲裁或程序,包括清盘程序,并在此等程序中作出抗辩。
……
基于上述香港高等法院赋予的权利,杨磊明先生撤掉了梁鄂、梁兆根先生在佑威投资的董事身份,改由其与何国先生接任,实际控制了佑威投资。该行为反证了佑威投资与佑威控股公司之间实际控制关系的存在。
5、此外,佑威控股公司的主要办事地点为香港九龙长沙湾长裕街8号亿京广场32楼与佑威投资的注册经营地点一致。
  (三)、资产混同
2005年期间,佑威投资公司收购了上海同恒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总计价款40296211.7元,该款40%部分由佛山佑威公司直接支付,佑威控股公司在20051028日在公司集团须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中进行公告,披露了这一交易行为,其表述为收购物业的40%费用有佑威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1、佛山佑威公司替佑威投资支付了多达1600万余元的房款,而根据佛山佑威公司的工商登记其注册资本仅为200万美金,极大的影响了佛山佑威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2、佛山佑威公司和佑威投资本身无任何业务上的往来(从资料反映);3、佛山佑威公司的这一行为是基于其佑威控股公司佑威控股公司指示作出的;4、佑威投资接受了该款并未向佛山佑威公司或是佑威控股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综上,因为佑威控股公司对佑威投资、佛山佑威公司的实际控股,使得佑威控股公司成为母公司,佑威投资、佛山佑威公司成为子公司。虽然三者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在现实中,佑威投资、佛山佑威公司因为佑威控股公司的过度控制使其完全变成了佑威控股公司的代理人,佑威投资的存在确实如佑威控股公司08年年报中所说是其设立是作为佑威控股公司 “持有投资、持有物产”之用,此时母、子公司已发生了人格混同。因此,在此情况下原告认为应适用公司人格混同,直接追究母、子公司的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终字第4号“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判决书中述称“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利用有限责任的面纱侵犯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实质,包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并以其财产成立新公司,或者新公司成立后抽逃资本,或者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任意干预公司的事务使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名存实亡,等等。”,对此等情形,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格混同事项,如果在同一法域,则不难认定。但现客观上佛山佑威公司注册在中国,佑威控股公司及佑威投资注册在香港,导致了认定似乎有所困难。但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司法国际化大趋势下,基于上述人格混同的客观事实,如果法院根据基本的通用法理而予认定,此并不违反事实和法理,更是顺应经济全球化及对经济全球化的保护,也体现了“能动司法”下的创新。
第二、由于佑威投资在佑威控股公司的行为下无由接受佛山佑威公司的巨额资产,造成佛山佑威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佑威投资公司及佛山佑威公司构成抽逃、转移佛山佑威公司财产的恶意串通。
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及《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06号“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也述明“由于企业的所有财产是对其经营中形成的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任何人不得随意转移”。
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作为本案债务人的佑威服装将其财产转移,天宜公司同样可以据此要求接收财产的佑威投资公司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天宜公司遂以佛山佑威公司、佑威控股公司、佑威投资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起诉,要求判令:1、佛山佑威公司支付天宜公司服装定作款10779542.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佑威控股公司与佑威投资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无锡中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以及庭审辩论,就佑威投资公司的责任问题,无锡中院认为:
关于佑威投资公司没有独立法人人格,是否应与佑威控股公司共同承担保证的问题,应涉及佑威投资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且该公司系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注册成立,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天宜公司对其诉讼请求,未向法院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及判例,经无锡中院承办法官查阅《香港公司条例》,亦无相关法律规定。而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达到证明两公司存在人格、财产、业务等方面的混同的程度,因此不予支持天宜公司该诉讼请求。
关于天宜公司还主张佛山佑威公司无正当理由为佑威投资公司代付购房款,应在受益范围内对佛山佑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应以其所有财产对经营中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得随意转移财产或以其他行为不当减损公司财产。佛山佑威公司于2005年为佑威投资公司位于上海市的一处价值41087130元的房产支付了17202852元,虽然佑威投资公司主张该款项并非佛山佑威公司资产,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观点。相反,佑威控股公司在上市公司的披露事项中指出,上述房产的购房款40%由其集团内部资源拨付,最终由佛山佑威公司代佑威投资公司支付了17202852元,即41.8%的购房款。佛山佑威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上述房款数额相当于其全部的注册资本,但是佑威投资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佑威投资公司也没有提供其有权接受上述代付房款的合理依据,也未提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上述代付房款进行清除。佛山佑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佑威投资公司的董事相同,两公司均被佑威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占股权百分比均为100%),具有关联关系。佛山佑威公司没有合理依据,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财产,为关联企业佑威投资公司支付了17202852元购房款,造成了法人财产的重大减损,严重损害了佛山佑威公司的法人财产稳定性,该转移财产的行为虽然是发生在涉案债务发生之前,但客观上损害了佛山佑威公司对债务的清偿能力。根据法人财产原则,受益的佑威投资公司应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就佛山佑威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宜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佑威投资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据此,无锡中院判决:“一、佛山佑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宜公司货款10779542.6元及利息损失(从20081013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应支付之日);二、对佛山佑威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有佑威控股公司就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佑威控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佛山佑威公司追偿;三、佑威投资公司在17202852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佛山佑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佑威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佛山佑威公司为佑威投资公司代付购房款造成法人财产的重大减损,损害佛山佑威公司的法人财产稳定性,无事实依据。代付款行为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的一种资金使用方式,不能等同于抽逃资金,佛山佑威公司的年度资料及审计报告亦显示其资本状况始终充足,甚至高于注册资本。一审法院草率地以一笔或数笔资金动向即对一家公司的整体资本状况作出结论性认定,显然是错误的。第二,本案的代付款行为与天宜公司无法受偿加工款无因果联系。本案的代付款行为发生在2005年,而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间的交易始于2007年。佛山佑威公司的年度资料及审计报告亦显示其资本状况与工商登记内容并不差异,即佛山佑威公司拥有与其经营能力相一致的资本状况。天宜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间发生交易时,其所信赖的是佛山佑威公司在交易当时的资产状况,如天宜公司不能受偿,这也是其正常的经营风险,或是佛山佑威公司2007年后的行为所致,而不可能系2005年的代付款行为所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查后,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佑威投资公司的董事与佛山佑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两公司均为佑威控股公司“间接持有”,故可认定佑威投资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以及佑威控股公司之间均具有关联关系。其次,企业应以其所有财产对其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得随意转移或以其它方式不当减损公司财产。虽然佛山佑威公司的涉案代付行为是基于集团(即佑威控股公司)内部的决定,但因其与佑威投资公司、佑威控股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独立原则,其亦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财务记载。而事实上,佛山佑威公司在未佑威投资公司代付了相当于其全部实收资本的购房款人民币17202852元后,在随后的企业年检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中对此并无任何记载,有悖于正常的代付行为。鉴于佑威投资公司与佛山佑威公司间的关联性,只能认定佛山佑威公司利用企业关联关系,为佑威投资公司代付资金行为的实质即是在刻意转移公司财产。该行为导致其法人财产造成重大减损,同时也损害了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作为佛山佑威公司的关联企业及一个正常的企业法人,佑威投资公司应知前者在刻意转移公司财产及该行为的后果,但其仍然接受代付行为。因此佑威投资公司应当在其受益的财产范围内对佛山佑威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佑威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中,范律师所提的企业法人独立原则的意见已被法院采纳并积极适用于本案。而关于企业人格混同的意见,法院在现有框架内内未能作出相应突破,范律师表示十分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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