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张莉兰律师成功案例点评:事故导致早产,新生儿死亡应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张莉兰律师
孕妇因遭遇车祸受伤导致早产,新生儿出生后不久死亡。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肇事者张某除赔偿毛某相应的损失外,还应赔偿因新生儿死亡应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0.4万余元。
2010年6月31日,张某驾驶私家车与正常行驶的许某驾驶的助力摩托车相撞,致乘坐助力摩托车的孕妇毛某受伤。毛某被送往县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于第3天早产一男婴。新生儿豆豆出生后即在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出生20天后因医治无效死亡。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早产系车祸所致,新生儿死亡,早产是主要原因。肇事私家车车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驾驶私家车肇事致伤毛某,依法应当对毛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张某驾车肇事时新生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毛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毛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宣判后,毛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新生儿出生后,即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身体损害或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杭州张莉兰律师点评:
孕妇毛某早产的主要原因,是该起交通事故所致。那么新生儿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有权向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求损害赔偿。
杭州律师张莉兰律师,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生,现执业于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已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业务全面,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擅长离婚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官司、债权债务等纠纷的处理。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发送律师函、代理各种非诉讼法律业务。
自执业以来,张莉兰律师兢兢业业办好每个案子,认真细心耐心地聆听每一个当事人的心声,全力维护好每一个当事人的最大权益,关心和帮助经济困难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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