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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技术理论”与青少年犯罪研究

发布日期:2011-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10月第18卷第4期
【摘要】“中和技术理论”是一种研究少年犯罪心理的社会学理论,它指出奉行传统价值观念的犯罪人如何使用中和技术抵消其内心的罪恶感,从而将其犯罪行为合理化。这一理论可以拓宽青少年犯罪研究视野,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当然,“中和技术理论”也有其局限性。
【关键词】中和技术;少年犯罪人;犯罪;价值观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中和技术理论”( 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又称为“中立化技术理论”、“中立化理论”、“抵消论”,是当代西方资产阶级犯罪学流派中解释犯罪现象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它是由美国犯罪学家格雷沙姆·赛克斯(Gresham Sykes)和戴维·马茨阿(David Matza)于1957年在他们合写的论文《中和技术:一种少年犯罪理论》中首先提出来的,其实质是论述犯罪人如何将犯罪行为合理化的一种理论。[1]这一理论在犯罪学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中和技术理论”的主要理论观点及内容

“中和技术理论”认为,大多数犯罪人都具有传统的为社会普遍公认和接受的价值观和态度,而并不完全信奉犯罪的价值观,所以也就不把自己看成是犯罪人。赛克斯和马茨阿对传统少年犯罪理论进行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某些社会学观点所强调的“信奉少年犯罪的价值观可以引起少年犯罪”上。他们反对整个亚文化理论的决定论,认为即使最明显的“罪犯”或者不良少年遵守的都不是另外一套文化价值,实际上,他们的信仰是传统的。[2]少年犯罪人通常是按照传统的规范性文化行动,遵守规范性文化的价值观和标准。[3]

正如马茨阿所说,有些少年犯罪人之所以认为自己信奉少年犯罪的价值观,是因为他们不愿意做胆小鬼,但私下的交往却表明,少年犯罪人并不看重少年犯罪行为本身,相反,他们认为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是与他们内心所接受的价值观相对立的。理查德·A·保尔认为,赛克斯和马茨阿的观点不仅仅是中和观点,还驳倒了科恩的“犯罪亚文化群论”。“中和技术理论”认为,犯罪人只是将这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抵消或中和,因而不同于包含着同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有区别的价值观的亚文化群论。在中和理论看来,社会中有着普遍的共同的价值观,各个社会阶层大都承认占主流地位的社会规范,并且也愿意去遵守这种规范。大多数犯罪人准备进行犯罪活动时,就会受到他们所信奉的传统的价值观和态度的阻抑和排拒,但为了顺利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学会了一些抵消或中和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将其合理化的技巧。其实,少年犯罪人并不是生活在与我们的价值观相反的社会中,他们也分享了一般的社会传统的价值观。然而,社会的价值观结构不是一致的、综合的,而是充满了冲突和价值层级。那么,为什么一个人接受了传统社会道德,已经从根本上融入社会之后,并且在遵守社会规则的同时还会违反社会的传统呢?“中和技术理论”认为少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就是通过中和技术将其非法行为进行合理化,从而使自己摆脱从童年起就习惯了的道德的结果。

中和技术包括以下五项技能:⑴否认责任(denial of responsibility)。少年犯罪人宁可认为自己是行为客体,而不愿承认是行为主体。他只是环境的受害者。⑵否认损害(denial of injury)。少年犯罪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没有任何人因为他们的行为而遭受不幸。⑶否认被害人(dinial of viction)。少年犯罪人不认为自己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是认为被害人应该受到报复和惩罚。例如,攻击同性恋者,对女性的猥亵行为等。他们认为这些人故意挑起事端,所以应当受到攻击。⑷谴责那些谴责他们的人(the condemnation of the condemners)。少年犯罪人认为所有谴责自己的人都是伪君子,戴假面具的恶人。⑸高度效忠群体(the appeal to higher layalties)。即青少年对整个社会要求的破坏,被一个人以忠诚和顺从的名义对小集团所做的一切中和了。

“中和技术理论”认为,违法者的价值体系不会永远同社会大多数人所遵循的社会秩序相对立,但是由于环境的改变,违法者可能改变某些他所承认的行为规范,从而实施不受赞扬的行为。为了摆脱对某些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违法者认为,大多数违法行为就其本质不是这样的,他们为自己的行为寻找藉口,提供证据,而且在他们看来,这种证据是有说服力的,能够抵消和掩饰其内心的罪恶感。因此,随着对中和技术的应用,青少年犯罪人就能够接受并实施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了。在一些人的心理中,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内化程度较高,个人能够明确地辨别行为的性质,但是却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这种行为。正是由于使用中和技术将其犯罪行为合理化,他才能够在内心保持共同的价值体系与道德观念,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却实施这种行为。

二、“中和技术理论”的特色

应用社会学的理论来研究犯罪,是美国犯罪学的一大特色。作为一种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的“中和技术理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解释犯罪现象,着重于探寻犯罪人尤其是少年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态度,而不仅仅从犯罪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方面来研究犯罪问题,从而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开辟了新的视野。

(一)能够解释大部分少年犯罪人并没有成为成年犯罪人的事实

“中和技术理论”认为大多数少年犯罪人并不信奉犯罪的价值观,而只是在某一特定时期做了一些他们并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他们也不把自己看成是社会普遍定义的犯罪人。虽然在青少年时期由于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他们做过一些为社会规范和传统价值观念所否定的行为,但因为他们使用了中和技术减轻了罪恶感,这些行为在他们内心并没有留下越轨的印象,所以也就没有形成越轨者的自我形象。这与“少年亚文化群论”和“标签论”的论述有很大的区别。“少年亚文化群论”表示一个人在同自己一样的人组成的集团中或在一个帮伙中的发展状态,该集团和该帮伙的成员有着固定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不同于大社会中现存的价值体系。[4] “亚文化群论”认为个人的价值观与社会整体信奉的价值观是有区别的,并且个人发展受到自己周围环境的价值体系的影响更大。因此,处于亚文化集团的青少年就不自觉地接受了亚文化群的观点,进而会忠实于这个集团。在这种背景下,青少年就自然而然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并且越陷越深,难以自拔,以至于成年后有很大一部分发展成为惯犯。而“标签论”认为,青少年由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被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从而形成了越轨者的自我形象,导致他们慢慢地习惯了作为一个越轨者而存在,所以会不断地实施越轨行为,否则就不能实现真实的自我,由此就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变成成年犯罪人也就理所当然了。这两种理论都很难或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大部分少年犯罪人为什么没有变成成年犯罪人这一事实。而“中和技术理论”则给我们提供了合理的解释,这就为我们更好地研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增强了信心。

(二)为正确理解和界定少年犯罪行为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中和技术理论”首先肯定了少年犯罪人大都奉行传统的价值观和态度,而排拒犯罪的价值观。在中和观念看来,问题不在于违法者具有自己的一套规范,而在于他们支持一般的规范,以便利用它们来为自己的偏差行为进行辩解。在任何情况下,少年犯罪人都不是真正的犯罪人,而是社会中“地下价值观念”的遵从者,这种地下价值观念不言而喻地鼓励青少年追求刺激和进行不负责任的行为。赛克斯和马茨阿在他们合写的《少年犯罪与秘密价值观念》中也阐明了这种地下价值观念体系对少年犯罪行为的促进作用,认为这种价值观念体系有助于青少年将其犯罪行为进行中和。与认为信奉少年犯罪的价值观念引起少年犯罪的社会学观点不同的是,“中和技术理论”主要分析了少年犯罪人在认为少年犯罪行为是错误的和不道德的前提下,如何运用中和技术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他们认为自己的少年犯罪活动是“无罪过的”。 “在将常规价值观念与犯罪价值观念中和之后,他们便在合法与犯罪行为之间来飘荡,他们也上学,也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家庭的正常活动。”[5]

(三)能够很好解释各社会阶层青少年犯罪

中和观点不像有些社会学观点那样,认为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居民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和态度,所以低阶层的居民就会受到低阶层的价值体系的影响,与社会中占主流的中上阶层的价值体系及文化发生冲突,导致他们的行为受到中上阶层制定的法律的谴责。正如亚文化群论所认为的: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许多违法的、犯罪的及其他越轨的亚文化群,因此在许多场合会引起尖锐的规范冲突。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艾伯特·科恩(Albert K Cohen,又译为“柯恩”、“柯亨”)在其著名的少年犯罪亚文化群理论(theory of delinquency subcultures)中指出,下层阶级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是对美国中产阶级主流文化中的规范和价值观的一种反抗。这种理论能够解释下层阶级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却难以解释中上阶层大量青少年犯罪的存在。从赛克斯和马茨阿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使用中和技术将其犯罪行为合理化的青少年在各个社会阶层中都是存在的,只是不同阶层的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及种类存在差别而已。但他们都会利用中和技术来为自己辩解。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各阶层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是大致相同的了。

三、“中和技术理论”的启迪意义

(一)“中和技术理论”为研究青少年犯罪开辟了新的视野

在犯罪学的历史上,各种理论在研究犯罪时都注重于外部社会环境及社会反应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影响。但“中和技术理论”却从犯罪人自身对违法行为的态度展开研究,具有很大的启发性。它摆脱了以往若干理论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狭窄的缺陷,可以广泛解释不同文化、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类型的青少年犯罪。因此这一理论具有一般性和普适性,可以作为我们制订犯罪预防计划的基础。面对日益严峻的青少年犯罪,我们不能单纯从外部环境入手来消除犯罪因素,更要着重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内部因素,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中和技术理论”对预防少年犯罪具有现实意义

“中和技术理论”提出的少年常用的五种中和技能启示我们要加强对少年的教育,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动机的产生。

1.对于少年犯罪人否认责任的思想,应该让他们认识到每个人都是行为主体,由他引起的一切行为他都负有责任。人人都是社会群体中的一员,每个人的行为都要对他人造成影响,而不仅仅是行为客体、社会环境的牺牲者和受害者。犯罪人自身的犯罪行为不能恣意地归咎于他人,作为一个正常的有理性的人,要认识到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义务。

2.赛克斯和马茨阿指出有些青少年犯罪人否认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对此,我们应该使其正确认识到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对社会及他人的法益造成损害。如何评价自己的行为应站在社会的角度,而不能以他们自己的认识程度为标准。

3.在青少年犯罪人的认识中,被害者都是有过错的,受到攻击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具有这种观念的青少年就不会把他们造成的危害看成是违法的。这就需要使他们明确,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无权也被禁止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否则就应受到法律的谴责。

4.中和观点指出,青少年犯通过对谴责者进行谴责以将谴责转嫁给他人,从而消除自己内心的罪恶感。这就提示我们,不仅应注重青少年自身道德价值观的培养,还要为他们创造一个健康、公正、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对青少年影响较大的父母、教师,更应该成为他们的人生楷模,以使他们形成一种健康正确的世界观。

5.青少年犯经常声称自己的所为是为了最高的忠诚,在他们的观念中,忠于朋友就意味着不能完全遵守社会的准则,而严格遵守社会的法律和其他准则就意味着背叛朋友。在朋友和社会之间,他们选择了忠实于朋友,因为朋友的要求是急迫的和实际的,社会的要求是虚的。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指出,个人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应对社会有机体的发展作出贡献,使社会有机体和谐统一,这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遵守和维护社会规范是每个个体的义务,任何对规范的腐蚀和中和都是不允许的。赫希也指出:“违法者不是一般的人,因为他经常为了自己集团的利益而行动,尽管这个集团不值得如此。”所以,如果以违反社会法律和准则来满足小集团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秩序就会受到破坏,最终个人、群体、社会都会受到伤害。

四、“中和技术理论”的局限性

赛克斯和马茨阿认为,犯罪人,尤其是少年犯罪人,都奉行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但柯恩的少年犯罪亚文化理论认为,“在下层阶级贫民区中存在着一种少年犯罪亚文化和少年犯罪亚文化群,它们是下层阶级少年为克服社会适应困难或地位挫折感而产生的群体性反应,这些亚文化与中产阶级的文化相矛盾。”社会学者不同意把美国这样的社会说成是有一个中心的价值体系的社会,在许多现代社会也都是如此。[6]在美国社会中各个不同阶层的人的行为,不可避免会受到本阶层文化的影响,处于低阶层的人由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受教育程度不同,因此其价值观念与中上阶层的价值观念必然会有所区别甚至冲突。只不过有些在成长的过程中逐渐接受了中上阶层的价值观并为之奋斗,成为守法公民,而有些人则因为不能按照中上阶层的价值观取得成功而受到挫折,从而继续坚持其原有的价值观念。笼统地说整个社会的公民(守法的和违法的、低阶层的和中上阶层的)都奉行统一的价值观,这是一种对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简单化的解释,由此得出的结论也必然难以全面地解释犯罪现象。

“中和技术理论”详细论述了犯罪人使用什么技术来中和犯罪行为以及如何使用中和技术,但却没能对犯罪人何时使用中和技术进行论证。笔者认为,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在不同犯罪阶段是有差别的,因此他们对中和技术的使用也是有所区别的。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人,其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有很大的差异。对初犯来说,在犯罪前侥幸心理突出,并且经过激烈的动机斗争,最后选择了犯罪动机。[7]初犯大都是经过预谋的,对犯罪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他们就会运用中和技术来对其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中和,使其合理化。对偶犯来说,犯罪动机产生时间短,具有瞬时性,这就使得偶犯极少出现动机斗争,大多为冲动性、情景性犯罪,因此在其犯罪前动机冲突不明显,但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开始逐渐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质和严重后果。尤其是在犯罪后,往往会产生后悔、自责心理。所以,偶犯大多在犯罪中和犯罪后使用中和技术。

“中和技术理论”过于抽象与模糊,它没能解释为什么有些人犯罪,而有些人没有犯罪。如果我们不能找到具体哪些原因促使青少年“漂”向犯罪,那么我们就很难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正确使用这种理论。笔者认为,人的本能需要是一切人类现象的根源,个人从事一切行为的原因无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犯罪也不例外。每个人的需要强度、需要层次及个人能力均有不同,有些青少年的需要由于个人能力欠缺,在遵守社会规范的情况下得不到满足,因此就求助于反社会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对他们来说,犯罪就是一种需要,其他一些外部因素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激发或加强了这种需要而已。那么如何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呢?目前,要消除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是难以实现的,因为这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水平和解放程度。我们只有重建道德,完善法律,来加强对少年的教育和约束,使他们通过正常渠道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以便阻止他们“漂”向犯罪。




【作者简介】
刘广三,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咸丰刚,单位为烟台大学。


【注释】
[1] 赛克斯,马茨阿.中和技术:一种少年犯罪理论[J].美国社会学评论, 1957, (22): 667-670.
[2] 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305.
[3]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587.
[4] 赵可.犯罪学概论[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89.106.
[5] 郭建安.美国犯罪学的几个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62.
[6] 刘强.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164.
[7] 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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