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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遗嘱继承纠纷案的心得

发布日期:2011-12-21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遗嘱继承纠纷案的心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腰包”也越来越鼓,自己百年之后,财产如何处置,成为广大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为避免日后子女等为争夺财产而起冲突,大多数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对财产分配做一安排。遗嘱的确是一种处置财产的好方式,但是什么遗嘱才是法律上的有效遗嘱呢?作为一名山东潍坊的资深律师,我觉得有责任对广大市民做一解释,下面结合自己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遗嘱继承纠纷案例给各位读者宣讲一下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
1、遗嘱只能处置自己所有的财产
案例:胡某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大房子和20万元存款留给小女儿,另一套房给大女儿。胡某死后,小女儿拿着父亲的遗嘱向母亲要20万元存款,并要求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母亲不同意,起诉至法院,结果胜诉。
      潍坊律师李志平点评: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只能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关于个人遗产的范围界定,《继承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两套房屋和20万元存款属于胡某与妻子李某的共同财产,胡某对于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财产是无权处理的。
2六类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案例:张老太在儿子小张的陪同下立下遗嘱,遗嘱由小张媳妇作为见证人。张老太去世后,小张以此遗嘱主张继承房产,遭到其他兄弟的反对。经法院审理,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顺序由几兄弟继承。
      潍坊律师李志平点评: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六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3无能力继承人应保留遗产份额
     案例:何某是高级白领,比较富有但没有生育能力。通过人工授精,妻子付某顺利产下一女婴。后何某与妻子和女儿的感情发生裂痕,便立一遗嘱,明确死后自己的个人财产全部归父母所有。谁知女儿5岁时,何某真的意外死亡。何某父母依据儿子留下的遗嘱主张继承何某名下的两套商品房、两辆小汽车和100万元存款的一半。付某不同意闹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何某留下的遗嘱无效。
     潍坊律师李志平点评:何某在遗嘱只处分了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什么会无效呢?因为公民虽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法定继承人中某人继承自己的财产,而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是,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付某女儿属于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在遗嘱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形式要件应合法
      案例:赵老太有3个儿子,都不孝顺。倒是邻居家的女儿,对她非常关心,老人觉得邻居的女儿比自己的儿子还亲,便亲手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旧房子送给了邻居的女儿。3个儿子不服,官司打到法院,结果是邻居的女儿败诉。
      潍坊律师李志平点评:为什么赵老太的遗愿实现不了呢?原来,赵老太书写遗嘱时没有写上日期。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缺少一样则无效。
    潍坊资深律师李志平郑重提醒: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包括4个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所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篡改的遗嘱其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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