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向父亲索生活费败诉
发布日期:2011-12-22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国家高等教育等费用不属于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王静(化名)是南康市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现年19周岁,其父母于5年前离婚,王静由母亲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2008年王静高中毕业后考入安徽某大学,因生活困难,多次向父亲要求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均被父亲拒绝。无奈,今年暑假,王静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从2008年10月起至大学毕业支付王静生活费每月500元及教育费的50%。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具备上述情况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王静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现在接受的是国家高等教育,根据规定,接受国家高等教育需要给付的教育费等费用不属于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静的诉讼请求。
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婚姻法》中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问题。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法》虽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涉及到尚在校学习的,仅限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父母为子女支付上大学的教育生活费无可厚非。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父母必须为成年子女提供教育生活费用,因而子女通过诉讼要求父母支付教育生活费用的诉讼请求,当然得不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王静已成年且接受的是高等教育,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记者淦丹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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