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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高级官员贪腐犯罪案件的审断

发布日期:2011-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
【摘要】清代一、二品官员贪腐案件众多,涉案人员广泛,一、二品官员位高权重,因此对其审判科罚有严格规定。在错综复杂的案情及人为因素面前,法律规定变得非常模糊,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法律会被弃置不用,而皇帝的态度及喜怒对案件的审判起着决定作用。
【关键词】一、二品官员;贪腐犯罪;受赃律例;恒文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来时萧索去时丰,官帑民财一扫空;只有江山移不出,临行写入画图中。”[1]

洁清自矢,俭以养廉,吏治澄清,闾阎安堵,寄托了几多帝王的良苦期许,然而官吏们却是公行贿赂,罔顾廉隅,徇纵营私,策簋不饬。贪与反贪、腐与反腐贯穿了268年的清王朝历史。清代的贪腐犯罪与王朝相始终,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成为公害,尽管原因种种,但高官贪腐确是清王朝国家机器腐蚀乃至社会风气败坏的助推器。清代贪腐高官,虽然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但许多贪腐事件却成为当今人们茶余饭后的消遣之资,其本来应该发挥的教育警世作用,似乎已被人们渐渐遗忘。因此,重拾并考察清代高级官员贪腐犯罪的审理过程便显得十分重要。

一、清代一、二品官员贪腐犯罪概况

贪腐犯罪是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一类犯罪,它破坏国家的整体利益,影响官僚体制的运作。大到高官权贵的巨额贪侵,小到衙役书吏的敲诈勒索,贪腐犯罪与整个清王朝相始终。大案惊天,小案如毛,整个官场呈现出势不可挡的腐败之势。清代的食小利而罹大法,贪小财而遭重辟者,见于《刑案汇览》已经不少,见于各种史料笔记更难以胜数。

清代的文武高官是官僚机构的主要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艰巨使命,因此对高级官吏贪腐犯罪的打击与惩罚对于澄清吏治、祛除腐败、稳固政权至关重要。据笔者粗略统计,在清代,朝廷惩处的中央、地方一、二品满汉军政大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共109件,处理一、二品大员132人。这些案件中,除年羹尧(92款重罪)、[2]蔡珽(18款重罪)、隆科多(41款重罪)、延信(20款重罪)、和珅(20款重罪)等少数人被认为是因为政治的原因而牵涉到经济犯罪外,其他均主要被认为是受贿、勒派、克扣、挪用、侵贪等经济案件。

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涉案人员既有总督、巡抚、布政使等地方大员,也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中央高官,还有钦差、学政等特遣人员,以及总兵、提督、都统、将军等军界要员,有汉官也有满人,几乎无官不贪。从涉案地域看,包括直隶、云贵、两广、江浙、陕甘、两湖、东北,经济犯罪几乎无处不在。可以说,在整个帝国范围内,基于共同的经济动因和政治体制,帝王和大臣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从事着腐败活动。因此在经济案件中掺杂着政治因素,在政治案件中融入经济成分,彼此不可能泾渭分明,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统计选择的109例贪腐犯罪案件,涉及到的职官既有中央职官又有地方职官,既有满官也有汉官,既有文官也有武官,对不同类型的职官审判程序亦各不相同。在清代处理的132名经济犯罪大员中,文官有98人,占74.2%,地方官员有109人,占82.6%,因此对地方文职官员的审判,在贪腐案件的审判中是大量的、经常性的,其审判科断程序在高级官吏贪腐案件审判中具有一般意义,因此,下面就以清政府对地方文职官员的审判为主,来论述贪腐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

二、高级官员贪腐犯罪案件的管辖和题参

(一)管辖

管辖是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权限分工。职官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一、二品大员更是位高权重,因此对其审判科罚有严格规定。按照清律规定:职官无论犯公、私罪行,最终管辖权都在皇帝,只有皇帝许准,犯罪官员才能进入司法审判程序。[3]

清代地方一、二品官为督、抚、藩。他们是地方的最高长官,也是中央与地方取得联系的重要环节。督、抚集地方军政监察大权于一身,因此地方文武官员有“贪腐”罪行,要由督抚领衔弹劾,而是否弹劾,全在督抚个人判断。督抚的弹劾为“贪腐”案件的提起、而经皇帝许准审理的案件,除由中央提审的以外,原则上也由督抚管辖审理,一、二品大员案件以及钦案,一般皇帝亲自简员(钦差大臣)会同审理,并以钦差为主审,其他人员为副审。

在京的部(六部)、院(都察院、理藩院、翰林院)、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大理寺)、监(国子监、钦天监)、府(内务府、顺天府),势隆权重。各部、院、寺、监、府所属官员有“贪腐”罪行,要由部、院、寺、监、府的堂上官(长官)提出弹劾,或由监察官员提出弹劾,京官“贪腐”案件的提起、经皇帝许准审理的案件,一般由刑部或三法司管辖审理,案情重大则交议政王大臣、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领衔会同有关部门堂上官审理。

文官案件常须会同吏部审理,武官案件常须会同兵部审理。各部院职官犯罪,刑部或三法司会同各该部院审理。对地方高官大吏的贪腐犯罪案件一般派遣钦差大臣领衔审理(类似专案组)。如云贵总督恒文勒买黄金勒索属员案中,乾隆帝即派刑部尚书刘统勋会同贵州巡抚定长审理,要求他们“秉公严审,应革职解任者,一面奏闻,一面查办按律定拟具奏”。[4]云南布政使钱渡贪婪骫法案,乾隆即派侍郎袁守侗会同署理巡抚李湖秉公办理。云贵总督李侍尧贪纵营私一案,乾隆帝则派遣侍郎和珅、喀宁阿并随带司员若干前往进行查办。[5]

(二)题参

清代职官犯罪,无论涉及地方官员还是中央各部、院、寺、监、府官员,均应奏闻皇帝。官员通过题本或奏折等书面形式向皇帝参劾贪腐官员,揭露其罪行,称作题参。题参是审理贪腐案件的重要程序。

在中央,题参多由都察院科道官员为之,在地方,题参多由督抚领衔。清代的总督例兼兵部右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兼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除完成地方军政职任外,还兼有监察职责。文职官员题参案件多由吏部办理,武职官员题参案件多由兵部办理。题参案件在整个清代,数量可观,上述一、二品大员贪腐案件,基本都属于题参案件。

题本,是清代官员向皇帝上疏言事的一种公文,其使用范围仅限于高级官员。凡涉及钱粮、弹劾、兵马、刑名等具体政务都要钤印署名具题,京官题本可直接送至内阁,外官则经由通政司转送内阁,上达皇帝。所谓“大小公事,皆用题本,用印具题”。[6]

朝廷处理寻常公务,须使用正式的文书题本,但“臣工于循常例行公务之外,尚须私下替皇室或内朝效力,京中或各省若有偶发事件,臣工必须据实奏闻。对于行之已久的制度,欲有所更张改革时,必须先行具折请旨。臣工各就所闻所见,具折奏陈,奏折遂成为君主在处理政务过程中集思广益的工具”。[7]奏折与题本相比,“不拘格式,书体自由,又无贴黄、票拟那种手续,当然快捷很多;而且毋须经过通政司、内阁,由皇帝亲拆亲行,自然保密性强”。[8]这就是密折,是非公开的君臣间的通信,从雍正以后的诸批奏折来看,除督抚之外,各省的布政使、按察使以及部分道员都有资格密折参奏。在不设直省的地区,都统、副都统、参赞大臣,以及各省的八旗驻防将军、副都统也具有此资格,他们除参奏所辖范围的官员之外,也可以参奏其他地方官员。

通过题参,一个个惊天大案就此浮出水面。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西安副都统常清参奏西安将军松阿里坐扣兵粮,勒索馈送,经审得实。[9]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三月,广西巡抚孙士毅题参,揭开了两广总督富勒浑贪婪不法案的调查序幕。嘉庆十六年(1811年),浙江巡抚初彭龄等参奏学政徐松勒卖书册等等案件,不一而足。当然题参之外,仍有其他控告形式,比如,江南江西总督噶礼贪污害母案,即由其母叩阍而起;[10]甘肃布政使伍实勒索银两一案,亦由叩阍而起,只不过此种案件数量很少,不占主流,题参仍为控告贪腐案件的主要形式。

三、高级官员贪腐案件的审理

题参得到皇帝批准后,皇帝便简员着手查处案件。高官大吏的贪腐案件涉及到位高权重的朝廷命官,且发生于官场之中,因此往往掺杂着政治势力的卷入,这就使得案件的侦破和审断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来自多方面的阻力和障碍,往往导致案情的复杂化,使贪腐案件的审理程序逐渐升级,成为对现行政治制度运作是否有效的检验。在审理过程中,皇帝的态度对案件审理进程及处断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出于政治上的权宜考虑,严格精确的法律标准往往采用变通的、灵活的方式加以执行”。[11]

在一、二品大员109例贪腐案中,受到惩处的总督、巡抚、布政使等地方官员的比例高达80%以上。乾隆认为:“各省督抚中廉洁自爱者谅不过十之二三,而防闲不峻者亦恐不一而足”。[12]可见督抚贪腐对清代吏治造成了恶劣影响。下面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云贵总督恒文勒买黄金勒索属员案为例,[13]探讨贪腐案件复杂的审理过程。

(一)案发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三月,时任云南巡抚郭一裕,[14]缮折密奏总督恒文勒买黄金勒索属员。

恒文,乌佳氏,满洲正黄旗人。雍正初,以诸生授笔帖式,四迁兵科给事中。外授甘肃平庆道,再迁贵州布政使。乾隆时,因其能治事而颇受重用,乾隆十六年(1751年)擢湖北巡抚,乾隆十八年(1753年)署湖广总督,移山西巡抚,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擢云贵总督。[15]可以说是步步升迁,春风得意,为了酬谢皇恩浩荡,在云贵总督任内,不思地方事务,却一心想着进献,不期被同僚检举,由朝廷重臣瞬将沦为阶下之囚。郭罗列恒文罪款有5条:

其一是向属员勒索黄金约400两,以“七换八换”的方式发价购买。其二是勒索剑川州知州罗以书的人参3斤,丝绸2驼。其三是纵容家人赵二收取属员门包,仅广南府知府汪筠就送门包银240两。其四是巡视营伍,听任家人赵二勒索,以致“盈千累百”。其五是族侄孙素尔泰挟势向云南府知府陈镳勒借银200两不还。

郭一裕密奏的缘起是他与恒文商议向皇帝进献金炉,因此向下属派购黄金,因为价钱不公道,以致全省沸腾。郭一裕惧怕事发牵连自己,便先发制人进行密奏。乾隆帝接到密折,异常气愤,于四月初五日上谕,钦派刑部尚书刘统勋驰驿前往云南,会同贵州巡抚定长,要他们悉心查审,务期水落石出。

(二)摘印初查

本案从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四月开始进人司法程序,为严密调查此案,防止走露信息,乾隆帝谕令刘统勋不必先行告知贵州巡抚定长,而是面见时再令其阅看谕旨,并强调“家人赵二尤属要犯,密为防范,勿令其闻风远飏”。对于恒文乾隆帝谕令“查明后摘印质审”,并由定长暂行署理总督印务。定长为人,乾隆赏识有加,本年二月南巡时曾有“西南门户固,礼乐憧苗新;抚远惟安静,庶因福及民”之誉;[16]刘统勋“自奉极俭,所服朝珠无值十金以上者”,是能够使乾隆皇帝“闻已卒,哭而入”的股肱之臣。[17]乾隆简选此二人办理此案,足见其重视与谨慎。

刘统勋于五月十二日到滇,调查遂从恒文家人赵二入手,经过对云南布政使纳世通、贵州布政使吴士端、粮道张惟寅、盐道刘谦、提举郭存莊、永昌府知府佛德、保山县知县邵棨、云南府知府陈镳等有关人员的调查,他们交代的情况基本与郭一裕参奏的情况相符。即五款罪状其中第一、四、五款基本属实,唯二、三两款尚有出人,需要进一步调查。

但在审问恒文时,据恒文自供:买金系据实开价,索取人参、丝绸等事纯属子虚乌有,至于家人赵二索取门包之事,实属不知,甘愿承担失察之过。至于素尔泰,系其五服外侄孙,并不违背任官回避制度,其借银一事更是无从知晓。在和盘否定郭一裕所参各款的同时,恒文向刘统勋提供了郭一裕在密折中隐瞒的重要案情,说自己“蒙皇上天恩,历任封疆,不能随侍阙廷,而滇省去京尤远,区区恋主私情无时或释,原藉购备一二方物,稍将忱悃”。是郭一裕出主意打造金手炉,样式也是由郭一裕提供,“先打出手炉四个,不堪合式,又打造八个,共十二个,选定八个,已同各项贡物于四月内启程赴京,尚有拣下的四个在署可验”。既然郭一裕也有金炉,其难免也购买黄金,非独自己购买,实在有“竟似故意造一炉样,诱令采买金子以为口实一般”。[18]

恒文反咬一口,本不为怪,但案件确否另有隐情,郭一裕是否确属同流合污,亦或恒文为携仇反噬,不进行严查,就断难水落石出。刘统勋自乾隆十六年(1751年)因查验通州仓廪粮米案不实革刑部尚书职后,[19]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六月复任刑部尚书,此时是怀着惴惴不安之心情来处理复任后的第一个钦派查审的大案,不能不慎之又慎,必须做到万无一失,才能免得再触怒“天颜”。

五月十八日,刘统勋封贮收查出的现银及恒文家财,并摘取总督印信交定长署理,同时缮折并附恒文供单飞奏乾隆帝。请示乾隆帝,下一步如何处理。

(三)革职严审

六月二日,乾隆谕令将恒文革职拿问,再行严审,并提出恒文闻听郭一裕进贡金炉之语而不据实参奏的问题,“乃不惟不奏,更尤而效之,反被所欺,是何愚之甚耶”。要求追究郭一裕的责任。次日又发上谕:“此二人虽共事日浅,未必素有嫌怨,然阅郭一裕所参及恒文所供,彼此俱不无构陷挟嫌恶习,著传谕刘统勋等,务将此中实在情节悉心详审”。乾隆两道上谕为本案的深入调查定下了基调—挟嫌构陷。

挟嫌构陷是官场通病,是官员彼此互揭,上官揭报属员,而属员随即列款揭告上官,互相报复陷害。

六月十九日至八月十八日,刘统勋会同定长,并率同云南布、按二司及道府等官,逐一隔别严讯,始行揭出恒文、郭一裕勒购黄金,短发价值及家人等敲诈勒索的事实。恒文令属员买金短发金价,及巡查营伍纵容家人勒索门礼等款俱属确实,其勒购黄金短发金价共值银1,564.8两;收受罗以书人参二斤值银792.4两;失察家人赵二勒索银1,679两;并查出恒文任所银7,122.717两;恒文所在旗存银1,844两;变价什物值银11,072.24两。郭一裕始则亦令属员买金制炉,迨见恒文短价买金,阖署宣传,恐事败露,为弥缝掩饰,因而先发制人,亦属实情。郭一裕购金并未短发价值,但其令广南府知府汪筠曾买肉桂二斤,短发价值,值银约100两,添造衙署游廊等科派并欠支工料银530两。其他家人罪行亦先后一并查出,被恒文家人赵二始行勒索,继而甘心贿送之玉屏县知县赵沁等巧员也同案揭出。至此喧噪一时的云贵总督恒文案告破。

(四)查封家产

查封家产是审理贪腐案件的重要程序。查封家产可以防止罪犯转移和隐匿财产钱物,可以进一步获取罪证,并可为日后抵赃(或人官或给主),或进一步采取惩罚措施(如抄家)做准备。查封家产一般包括任所家产及原籍家产两部分,任所家产责成有关人员查封,原籍家产则令原籍所在地衙门官员进行查封统计;财产范围涉及到金银、房产、珠宝、器皿、书画、衣服、什物及家下人口等所有家产。查封时,现银要如实统计,物品要按时价进行作价,并进行严格分类。查封家产一般是审官竟行封查,待封查后具折上奏,恭请上裁;也可以先行派员看守,候旨待命。刘统勋于七月七日,将查封恒文任所及其家奴财物共计银37,466.877两,奏明请旨。刘统勋于七月二十一日,将查封郭一裕任所赀财及营运资本情况上报乾隆帝,郭一裕任所赀财、首饰、绸缎、衣物及契载田房价值交易银两,共计40,809.65两。

八月四日,乾隆帝则发布谕旨批示:“恒文赃私累累,众证确凿,家产自应查封,以惩贪读”。“郭一裕各款不过交属员代买物件,短发不及百金,更有将原物退还者。即其令属员修造花厅一节,亦止数百金,较之恒文,情罪亦有差等,若即一例办理,殊不足以服其心,已有旨传谕定长将伊赀财照旧给还,不必查封”。

(五)依律拟罪

“拟罪全凭律例”。[20]反复研讯,众证确凿之后,就应该依律拟罪。依律给罪犯科以相应刑罚,以示惩儆,是审判中的必经程序。按照清律规定:拟罪不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拟定者要承担罪责,而失人失出,拟定者也要承担罪责。这仅是法律规定,如果按照法律,几乎每个审拟者都会有罪,因为皇帝在裁决过程中,往往不按拟定者拟定的刑罚处置,此案也不例外。

刘统勋等审问之后,根据认定的事实,开始拟罪。根据《大清律例·刑律·受赃》诸款规定,认为恒文违反律例7款规定,轻罪不议外,按律应拟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刘认为恒文身为封疆大吏,不思正己率属,婪赃累累,大隳风纪,若止按律拟流,不足以昭炯戒,恒文应照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绞律,应拟绞;系旗员,解部监候,秋后处决。按照前引各律例规定,恒文罪再多,也不至于处死,而引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绞律,则给人以讳莫如深的感觉,因为恒文起意勒令属员购入黄金,而与政务无涉,这本来就已经枉法,但若定枉法,其金又是为皇帝打制奉献金炉而索。不能置皇帝于不义,所以才引不枉法赃。郭一裕则违反大清律例5款规定,杖、徒各轻罪不议外,应照教诱人犯法与犯法人同罪律,恒文买金一款本罪拟流,郭一裕应杖一百、流三千里。

(六)案件复核

钦件案件审拟之后,必须奏请皇帝裁决,或由承办官员专本具题,或由钦差领衔专折具奏。专本具题案件一般需要三法司或三法司会同其他部会审复核,专折具奏案件则由刑部复核。应由刑部核拟之案,直接具奏皇帝。应由三法司核拟之案,亦由刑部主稿,由领办大臣领衔具奏。

会审复核之判决主要有三:依议之判决;径行改正之判决;驳审之判决。[21]接到刘统勋等具奏之后,乾隆帝令将恒文拿解来京,并“著三法司核拟具奏”,于是刑部会同吏部、兵部、都察院、大理寺等共32人会审复核,由刑部主稿。复核结果为:恒文业经遵旨行令拿解来京,俟解到之日再行奏闻外,恒文家人赵二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22]余依议。核拟同意了刘统勋的依律拟罪,属于依议之判决。

(七)皇帝裁决

刑部或三法司复核后,接下来就要由皇帝作出最后裁决。

乾隆帝认为:恒文身负皇恩,情罪重大,为饬官方肃吏治派侍卫三泰、扎拉丰阿,驰驿前往,于解送所至之处,赐令恒文自尽。伊虽有老母,即便有“存留养亲”之律例在,也不能赦免。

至于郭一裕,乾隆帝认为其没有贪污狼籍,购金发价并未短扣,没有加重处罚的理由,所以,将郭一裕革职,“从宽发往军台效力,以为大吏鄙琐者戒”。[23]

(八)执行

执行是依法定程序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

贪赃案件的执行涉及到人和赃两个方面。对人的执行,即对罪犯所科刑罚的执行,或斩、或绞,充军、流放以致杖答,在律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对罪犯的行政处罚,有革职、降级、罚俸,处分例内也有繁细的规定;至于“赐令自尽”(在清代一、二品大员因贪腐犯罪被赐令自尽者,初步统计为18人)则为律例、处分例所不载,便成为君主格外开恩施仁的“善举”。

自古以来,“刑不上大夫”是为了顾全大夫的体面,而在隐密处所执行死刑,不刑之于市曹,也是上述思想的延伸。“赐令自尽”对于高官来说,可以留全尸,这本身就是皇恩所致。自尽的死法有白绫、鸩酒、刀剑等,被赐者可以自由选择。如果赐令自尽自己下不去手,看视自尽的官员也会帮助,或逼令上吊、或逼令饮鸩酒,或以湿纸或布帛蒙面,这都不为过。被判“赐令自尽”者,也有被赦免的,这一是出自皇恩,二是遇上朝廷大赦。赦免属于恤刑,虽有贪官遇赦不赦的规定,但这不是绝对的。本案乾隆帝赐令恒文自尽,十月四日,湖广总督硕色奏报:恒文已于九月二十六日,在侍卫三泰、扎拉丰阿监视下,于湖北荆门一旅店内自尽,并于二十九日收殓。恒文的“赐令自尽”已经按照判决执行。郭一裕从宽发往军台效力,就是流放新疆效力赎罪。郭一裕是革职发往,三年即可期满,但其不愿意远赴新疆,倚仗自己家资雄厚,便呈请输金赎罪,因为律例有允许纳赎的规定。[24]呈请没有得到乾隆帝的批准,因为此时云南地方军队里有人侵亏公项,事发郭一裕解任之前,乾隆帝认为:郭一裕非有心容隐,即属任意纵弛,著郭一裕照数加十倍赔补。赔补之后不久,山东巡抚蒋洲因在山西布政使任内亏空库款17,000余两的案件也开始审拟,乾隆帝认为郭一裕能够举发,“加恩准其纳赎”。[25]郭一裕用钱赎罪,免去发往新疆之苦,也等来起复之机会。五年后,河南按察使空缺,乾隆帝“著郭一裕补授”。[26]然而,当郭一裕赴任陛见的时候,乾隆帝见“其年虽非衰老,而识见举动,渐就颓堕”。便传谕河南巡抚胡宝瑔“留心察看”。[27]胡宝瑔是能够窥测上意者,[28]当然不会为郭一裕说好话,所以郭一裕上任不及两月,便“以老病休致”了。[29]

对赃银、赃物的执行,包括入官和给主两个方面。彼此俱罪之赃入官,逼取求索之赃还主。如系参发之案,赃银赃物入官。

恒文赃银、赃物的执行是在恒文自尽之后。其勒购黄金短发价值,是属于参发之案,其赃应入官。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十月十九日,内务府奏称收到刘统勋查抄恒文任所金银、珠宝、玉器、古玩等物件清单。乾隆谕令将银两交广储司,[30]其余物件留内。二十三年(1758年)九月三十日,内务府奏报收到查抄恒文任所变价什物银两,云贵总督爱必达已将恒文变价什物银11,072.24两委员解送到京,前此,刘统勋估价留滇什物银11,032.24两,实际变价多出40两,时过半年之久,当属正常,是云贵总督爱必达,既不敢少于刘统勋所估价数目,又不敢过多,以免得罪刘统勋,且能够让皇帝满意,所以得到乾隆帝的“办差尚属勤谨”的夸奖,堪称是善为官者。

总结

督抚为封疆大吏,却宛若市井,类比居廛,为了取悦皇帝,居然购金制炉,以致民怨沸腾。混乱局面眼见不可收拾,巡抚参奏总督以自保,总督参劾巡抚以减罪,朝野议论纷纷,乾隆帝不得不进行查办,派出钦差大臣刘统勋等查办,连绵4个月之久,才将所有涉案人员定罪发落。从本案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到,惩治官吏贪腐犯罪,并不是如法律规定的那样简单明确,在错综复杂的案情及人为因素面前法律规定变得模糊了。因此,涉案官员的命运,与其用法律规定来评判,倒不如视龙颜是否欢愉。

一般情况下,案件审理应该依照法律程序一步步进行,但皇帝的态度决定案件审理的进程,皇帝喜怒及对全局的掌控又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谕旨为准绳”,一切都在皇帝掌控之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乾隆帝充分利用专制统治的政治机器,上至大学士、军机大臣,下至驿站铺兵,在皇帝的督促下,都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工作。因为各程序均优先办理,才使案件不至于拖延,以致离京遥远的云南大案,在4个月内便审理判决并执行。

在惩处涉案人员孰轻孰重的问题上,乾隆帝非常注意社会舆论,对朝野的纷纷猜疑进行解释,试图化解满汉官僚之间的矛盾,以致不惜破坏“以孝治天下”的原则,不允许恒文“存留养亲”,既要消弭云贵的民声鼎沸,又要稳定朝廷的政局,还要各级官员知儆,使他们能够相互揭发而构成互相监督之势。乾隆帝的处理,可以说都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将法律视为工具而运用自如,作为惩贪基本法的《受赃》律例并不能威慑贪官腐吏,这就使他们更视君主与上司的好恶为生命,致力于逢迎,以致愈贪愈多,愈贪愈大。

即便如此,乾隆帝也仍然洋洋自得,他在传位给嘉庆的前夕还说:“联办理庶务,准酌情理,折衷至当。于惩创之中,仍寓矜全之意,所谓不为己甚,去已甚也。”[31]他认为自己在惩贪过程中把握了要旨,做到了恩威并济。如果将恒文案与李侍尧案和浙江巡抚卢焯案比较,就可以发现,乾隆帝为了顾全自己的脸面,在惩处过程中根本不是什么折衷至当。李侍尧和卢焯即使被判为斩刑,也没有讲自己向乾隆帝进贡之事,而恒文却为了脱罪而讲自己所为是给皇帝进贡,两者孰生孰死,也就显而易见了。

“皇帝这个怪物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32]皇帝是专制王朝的主宰,处在整个社会利益体系和利益格局的核心,而维持政治运转的官僚的权利和利益则是皇权的派生。官僚权利的从属性、暂时性和派生性,决定了其在使用权利过程中,必须是在受到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发挥其效能。国家机器在控制利益分配的过程中不断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握有切实的、具体的、可以得到回报的权利的官僚们在政治、经济利益面前,便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利益的冲突与角逐。为了把政治、经济利益冲突限制在稳定和秩序的范围内,统治者便采取法律、政治、经济、道德等种种手段来固定和调整各种利益制度。作为统治群体的帝王与官僚,有着共同的利益导向,因此,解决利益群体的内部矛盾,可以通过打击甚至清除一些人的酷烈手段,但作为一个整体把它消灭,却不可能。

在君主专制背景下,在官位高低、特权大小、利益丰瘠程度各异的现实官场内部,形成了一个个围绕着血缘、家族、职级、利害关系为核心的错综复杂而又形形色色的利益群体,它们之间即斗争又妥协,即倾轧又徇庇,而目的却只有一个:千里做官为发财。清代高级官员兼有商人、地主、高利贷者等多重身份。以多重身份为中心,在他们周围集聚了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在与其他各类社会关系的接触中,又把其影响辐射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此这些高级官员既是官僚机器的驾驭者,同时又是以权力换取财富的中间商。于是被人们接受、被社会认同的各种腐败方式便形成了一个连续的封闭系统。事实上,社会对一种非规范行为的容忍存在着很大的张力,对高官贪腐行为,社会经历了深恶痛绝—无可奈何—习以为常—纷纷仿效的痛苦历程。当上上下下的官员们都开始弃礼毁法,视贪腐为常情,以致贪腐屡禁不止、斩而不绝的时候,河山也终以贿亡。

这正是:“好官不过多得钱,君家望近尺五天。但愿圣主千万岁,臣亦富贵终天年。”。在腐败的是酒器而不是酒的时代,反贪无异于缘木求鱼,效果不佳也就不足为怪了。




【作者简介】
刘志勇,单位为黑龙江大学。


【注释】
[1](明)冯梦龙:《广笑府·官箴·贪墨》,荆楚书社1987年版。
[2]年羹尧,字亮工,号双峰,原籍安徽,雍正时期重臣。包括大逆、欺罔、僭越、狂悖、专擅等共92款,其中涉及贪腐犯罪有两项即贪黩之罪,有18款,涉及银超过100万两;侵蚀之罪15款,涉及银350多万两。
[3]《大清律例·名例律·职官有犯》规定:“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惩办贪污案件选编》(第一册),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页。
[5]前引[4],第939页。
[6]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1页。
[7]庄吉发:《清代奏折制度》,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1980年版,第47页。
[8]杨启樵:《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6页。
[9]《清高宗实录》(卷627),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丙戌。
[10]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答。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登闻鼓,顺治初立诸都察院。十三年,改设右长安门外。每日科道官一员轮值。后移入通政司,别置鼓厅。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驾申诉者,名日叩阍。从前有擅入午门、长安门、堂子跪告,及打长安门内、正阳门外石狮鸣冤者,严禁始绝。即迎车驾而冲突仪仗,亦罪至充军。京控及叩阍之案,或发回该省督抚,或奏交刑部提讯。《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第4211—4212页。
[11]Although the prosecution of officials was supposed to follow predictable, severe, and precise laws, every indication is that these legal standards were selectively and flexibly enforced when it was politically expedient to do so. Corruption in eighteenth Century China,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6—4,1997, p.997.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上谕档》,乾隆六十年八月初七日,转引自卢经:《乾隆敛财与督抚贪污》,载《黑龙江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
[13]案情档案详见前引[4],第1—66页。后文所述案情均出自此。
[14]郭一裕,湖北天门人,寄籍汉阳,清朝官员,雍正元年(1723年),知江南清河县,迁山西知府。乾隆时,累官至云南巡抚。利用权势,以声色货利殖产营运为事。因被人告发罢官,发放军台。不久,准予输金赎罪。数年后复官,予三晶衔,任河南按察使。
[15]赵尔巽、柯劭忞:《清史稿》卷 339《恒文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069页。
[16]《御制诗二集》卷70《赐贵州巡抚定长》,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7](清)洪亮吉:《洪亮吉集》(第三册),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030页。
[18]见恒文购买金子一事供单。前引[4],第7页。
[19]张捷夫主编:《清代人物传稿》(上编,第十卷),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6页。
[20]孙兆熊:《中西律例繁简考》,载(清)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60)。
[21]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22]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即1658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然后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刑部,而囚犯则集中到省城关押。在每年的八月,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皇帝审批。如果确认了情实,到秋后就要处决。缓决如果连续三次,就可以免死罪,减轻发落。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减等发落。可疑的则退回各省重新审理。在雍正时期,还增加了一种叫做“留养承祀”的减轻发落的方式:如果死囚犯是独生子,其被处死其父母和祖父母就无人供养、送终,经过皇帝批准,改判重杖一顿再枷号示众三个月,免掉了死罪。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是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23]《清高宗实录》(卷546),乾隆二十二年九月辛丑。
[24]根据《清会典》(卷56)的记述:纳赎以军民犯公罪和生员以上犯轻罪时为限,并不是一种普遍的制度。事实上,应赎的罪和不应赎的罪的界限,往往并不明确。据《清律辑注》说:官员犯答杖徒流及杂犯死罪等,都是可以赎的;贪赃、真犯死罪、十恶、常赦所不原、干名犯义、受财故纵、奸、盗、杀伤人等,都是不许赎的。答、杖、徒、流、总徒四年和准徒五年等应纳的赎银数目,都由条例按等规定了。详见《清律集解附例·纳赎诸例图》。
[25]《清高宗实录》(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癸巳。
[26]《清高宗实录》(卷653),乾隆二十七年正月已未。
[27]《清高宗实录》(卷659),乾隆二十七年四月辛巳。
[28]胡宝瑔的为人,可以通过两件事来看。一是(清)袁枚:《子不语》卷17《碧眼见鬼》:“河南巡抚胡公宝瑔,眼碧色,自幼能见鬼物。九岁,犹不言,尚记前生事。能言后,不复记矣。自言人间街衢堂怀,在在有鬼,惟朝廷午门内无人,菜市口刑人处,鬼尤丛集。遇人气盛,避之而行;衰弱,则摩肩而过。或有所揶揄者,其人必病。午前犹不甚出,午后道路纷纷。然其举止,率皆卑琐龌龊,无昂伟正大者。公一生不肯入庙,神佛见之,往往起立。尝述所经历者:尊莫尊于东岳大帝,卤簿繁盛;奇莫奇于金将军,遍体金色,毛孔闪闪,生万道金光;丑莫丑于狭面神,身长三尺,面长四尺,阔止五六寸,令人对之欲呕。他如如来、仙子、关公、蒋侯,皆未之见也。幼时过土地祠,旁塑牛头鬼,公践其角。鬼随归家,以角抵公卧床,震撼不已。随患疟,牛压其胸,太夫人祭之方去。人问:‘胡公官贵,何神佛见之尚起立,而牛头贱鬼乃敢揶揄之耶?’余答之曰:‘惟是神是佛,正直聪明,故知其为贵人正人而敬之。牛则无知也,何敬之有?’公抚河南时,朔日行香,未至庙,忽低头持扇遮面。司道迎接打恭,岸然不答。公素谦,一旦改常,司道大疑。越一日,乘间问曰:‘公某日行香如有意拒绝我等者,得毋有所开罪乎?’公曰:‘非也。前日见庙前有天蓬神两位被河神锁系,求我说情。我若允许,则彼原有罪;如不允,则天蓬神缠扰不清,故佯为不见而过之耳。”’二是(清)袁枚:《续子不语》卷6《鬼被冲散团合最难》:“绍兴傅长纯,馆胡抚军宝瑔署。一日,胡出堂理事毕,来告幕中诸友云:‘适坐堂上,有皂役仓猝后至。甫入门,俄一鬼趋出,与皂相值,为皂冲仆。其鬼四肢悉散堕地上,耳、目、口鼻、手、足、腰、腹如剥开者,蠕蠕能动。久之渐渐接续,又良久复起而去。’胡视皂役之气颇旺,鬼误值为其气摄住,故不得退避而冲倒也。其倒时,皂竟不知,旁廊下有鬼,多笑之而不前。”参见《笔记小说大观》(第20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第112页、第199页。
[29]《清高宗实录》(卷652),乾隆二十七年闰五月丙寅。
[30]清内务府所属机构。库之在京师属内务府者,设御用监掌之。顺治十六年(1659)改为广储司。十八年,分设缎库、银库、皮库、衣库。康熙十八年,增设茶库、磁库,合之为六。其属于户部者,曰银库、曰缎库、曰颜料库,合之为三。此外盛京户部银库,贮金银、币帛、颜料等物,以供二陵祭祀,及东三省官兵俸饷赏赉之用。各省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各贮官兵俸饷,及杂税官庄粜买粮价。布政使司库,贮各州县岁征田赋、杂赋银。按察司库,贮赃罚银钱。粮道库,贮漕赋银,驿站马夫工料。河道库,贮河饷。兵备道库,贮兵饷。盐运使司盐课各税务由部差者,有监督库。如道、府、厅、州、县官兼理者,有兼理官库,均贮关钞。地居冲要之分巡道库、府库、直隶州库及分驻苗疆之同知、通判库,均量地方大小,距省远近,酌量拨司库银分贮。州、县、卫所库,贮本色正杂赋银,存留者照数坐支,输运者输布政使司库。《清史稿》卷121《食货志二·仓库条》,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562—3563页。
[31]《清高宗实录》(卷1488),乾隆六十年十月癸末。
[32]前引[6],第108页。
[33](清)萧抡:《金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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