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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范化

发布日期:2011-12-24    作者:110网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范化

——贵州律师石红旗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也驶入了汽车时代的快车道。经济的繁荣,汽车的大量拥有和使用,给社会和人们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汽车时代的通病,就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并产生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矛盾的形式和内容也不断的更新。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实体上,倾向于保护人权,完善人身损害后果的救济保障制度。程序上,倾向于当事人主义,由以前的国家机关主导,变为现在由当事人主导,国家机关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只是在事故认定阶段,交通事故现场情况严重及当事人当时意见不一致时,国家机关才强制介人,其他阶段均体现了当事人主义。
除一般轻微事故并且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外,其他交通事故都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现场调查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供当事人对损害后果进行处理。不论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还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与调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都是据以处理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在诉讼程序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得更为重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关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主要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但是作为诉讼的证据及便民原则,只是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够的。虽然公安部颁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但是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关于“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必然涉及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车主等。可是,一般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记载了保险公司和车主的情况,却没有记载保险公司的详细情况,如具体承保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车主的基本情况等。有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甚至连保险公司和车主的情况都没有记载。这样,受害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就形成了很大的困难,如果请律师参加进行调查,也无形中增加了受害人的负担和时间上的拖延,使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
另外,按照目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比较统一解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技术方面的认定,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也就是说,从证据学的的角度,从程序法上的理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作为鉴定结论,它必须由具有相关技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必须符合鉴定结论的法律要求。它必须附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分析论证资料,如,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目击证人证言、车辆鉴定报告等。还必须附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交通民警察执法证和技术资格证。 否则,就难以让事故当事人信服。特别在诉讼中更容易引起争议,使当事人容易误解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损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形象。
本着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本人在法律服务实践中的体会,建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并作出详细的要求,规范基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
本人建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规范记载要求:
一、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主体信息:
1 、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居民身份证的全部信息及目前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信息进行记载(包括联系电话);
2 、车辆属于个人的,按照车主居民身份证的全部信息及目前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信息进行记载(包括联系电话);
3 、车辆属于单位的,按照单位法定登记信息记载(包括联系电话);
二、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四、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五、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六、 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主体信息记载的资料:
1 、个人身份证驾驶证和个人关于工作单位证明、经常居住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的承诺书;
2 、车辆所有单位和保险公司的法定登记证件或证明。
七、 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分析论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目击证人证言、车辆鉴定报告等资料。
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交通民警察的执法证和技术资格证。
九、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虽然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范化,增加了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量,但增加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过程的透明度,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信度,提高了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执法为民,立警为公的形象,方便了人民群众,提高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效率,对化解决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重大意义。


2010 年4月20日于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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