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耀销赃案(侦查阶段完满办结)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李斌祥律师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询问人:黄礼宾律师
被询问人:陈X耀
记录人:方忠坤律师 卢律师:我们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方忠坤律师,受你妻子甘X云委托(出示有关证件及委托手续),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确认有关委托手续及同意律师会见?
陈X耀:对,是我父亲的委托,我表示确认,同意,并确认有关委托手续。
卢律师:我们是专业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无论任何的情况,我们一定会依法维护你的权益,请你放心。但对我们询问的有关情况,你一定要如实回答,不能隐瞒或歪曲有关事实,否则,有关责任由负担,你是否清楚?
陈X耀:我清楚。
卢律师:你是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
陈X耀:7月11日凌晨公安机关以窝藏、转移罪对我进行刑事拘留的。
卢律师:什么时候执行逮捕,以什么罪名逮捕?
陈X耀:8月5日公安人员对我执行逮捕,以销赃罪逮捕的。
卢律师:你家人收不到逮捕通知书,是怎么回事?
陈X耀:我只把我老家的地址告诉公安人员,没有把广州家人的地址告诉他们,他们可能把通知书寄到老家了,如果我老家没有人在,就收不到。
卢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你,可以向你了解有关的案情,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陈X耀:有人叫我帮他们介绍卖汽车,我介绍了几个,每次从中赚取3000—5000元中介费,公安就抓了我。
卢律师:你是否清楚那些汽车是怎样来的?
陈X耀:我听他们之中一个人说过,这些车是在车场盗来的。
卢律师:你知道这些情况,为什么还参与介绍。
陈X耀:我是想赚一些钱。
卢律师:对于司法部门指控你涉嫌销赃罪,这个罪名的构成、量刑情况,你是否清楚?
陈X耀:我只有初中文化,法律知识少,不太清楚。
卢律师:下面跟你解释一下,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例如一个人知道这些东西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职务侵占等方式取得,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均可能构成销赃罪。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明知。如果一个人不知这些东西是他人犯罪所得,即使代为销售了,也不构成销赃罪,你是否清楚。
陈X耀:经过律师的解释,我已很清楚。
卢律师:下面跟你解释一下,销赃罪有关量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销赃五台车辆以上或销赃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陈X耀:我已清楚,谢谢!
卢律师:下面跟你解释一下,案件的程序问题,公安侦查阶段批捕大约二个月左右,案件会移上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这阶段律师可以取到《起诉意见书》,了解有关的案情,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你,与你详细沟通。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证据充分,将起诉至法院,法院届时将送达《起诉书》给你,你可以全部了解到司法部门的指控,审判阶段律师将到法院复印有关案件材料,研究后入来与详细沟通,作好开庭的准备,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陈X耀:经解释,我已明白。
卢律师:你身体情况怎样?
陈X耀:我平常有腰痛的疾患,入来看守所,在地板上睡觉,腰部受凉,现在疼得更厉害了。
卢律师:我们会见完你后,结合你的病情、小孩年幼等情况,会依法为你申请取保候审,并将有关情况向看守所反映,要求看守所对你人道性的关照。
陈X耀:好的,我希望取保出去,被关押的日子确实太辛苦。
卢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或者怀孕、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妇女,才可以准予取保候审的,你的情况,我们尽量为你争取,但能否取保,必须由于由公安机关决定。
陈X耀:我已了解有关的程序,请律师为我申请,让我家人担保,但能否批准,案情也很重要。
卢律师:有什么跟家人说?
李XX:转告我妻子照顾好小孩子。
卢律师:好的,还有什么补充?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见你一次,下一次会见你,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能与沟通,虽然这段时间不能会见你,但我们会依法跟进你案。
李XX:没有了,谢谢两位律师会见我。
签名:陈X耀 2007年9月3日
二、律 师 函
(2007)粤环经律函字第180号
致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陈X耀先生(被关押人员)
我们受您妻子甘X云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正在侦查的“陈X耀涉嫌窝藏、转移赃物一案”中依法给您提供法律帮助,现依法去函给您。
我们是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您家里人经过多方面对比及与我们详细沟通后,于2007年8月29日上午委托我们担任您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即向白云区公安分局提交要求会见您的材料,估计在2007年9月4日前后,我们可以到看守所会见到您(因法制科审批需要几天的时间,加上9月1日、9月2日为星期六、星期日不办公),届时再与详细沟通,依法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因本案目前仍在公安侦查阶段,在会见时有侦查人员在您身边陪同会见,所以关于您想向我们咨询的有关法律问题,您可以事先理顺一下思路。
您家人很关心您,她们情况还好,小孩很乖,已会叫爸爸、妈妈了,您不用担心她们,她们会正确处理好有关家庭、工作等方面问题。
我们介入您案后,会密切关注您案的进展,与您家人保持联系及沟通,互相信任,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希望您配合律师的工作,我们作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肯定会高度配合保证此案的服务水准。以后,非涉及案情事情您可与您家人或我们通信。
祝身体健康!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礼宾 2007年8月29日
联系方式: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020-83858533 手机:18889930441
三、取保候审申请书
[2007]粤环经律刑字180号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礼宾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联系方法:电话: 83858533 手机:18889930441 申请事项:应陈明耀的妻子甘X云要求,为犯罪嫌疑人陈X耀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
犯罪嫌疑人陈X耀因涉嫌销赃罪一案,于2007年7月11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贵局执行逮捕,现案件处于贵局侦查阶段。
首先对贵局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陈X耀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局反映,依法为陈X耀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局予以批准。
一、陈X耀的儿子年幼,现在才10个月,陈X耀被关押后,无法照顾家庭,陈X耀的妻子只能携带儿子打钟点工,工作、生活极为艰辛,让陈X耀取保候审,对缓解其家庭生活压力、照顾小孩健康成长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陈X耀的家庭三人(夫妻2人、小孩1人),一直以来,陈X耀对家人的照顾较周到,特别是2006年9月份小孩出生以后,为照顾妻子产后康复、小孩的成长,家庭的有关事情均由陈X耀处理。但陈X耀被关押后,家庭失去主要的劳动力,陈X耀的妻子为了维持生计,只能带着年幼的儿子打临时工,以此来维持生活,其艰难的程度可想而知,由于生活、工作等多方面的压力,其陈X耀的妻子近二个月来,身体已不堪重负,曾几次病倒,儿子由于照顾不周,身体的状况也不好,发育较慢。让陈X耀取保候审,对缓解其家庭生活压力、照顾小孩健康成长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二、陈X耀涉嫌销赃罪的情节较轻,据了解,陈X耀被关押后已如实供述了有关情况,真诚悔罪,主观恶性小。陈X耀为了争取司法部门的从轻处罚,已举报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立功的表现。
陈X耀平时为人诚实、正直,其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少,因轻听他人之言而参与销赃,其案中行为情节较轻;且陈X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真诚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据了解,陈X耀已向公安办案部门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举报他人的犯罪的行为,使公安办案部门成功侦破其它案件,有立功的表现。
三、陈X耀的身体状况不好,长期风湿性腰痛,基于关押的环境因素,睡在水泥地板上,陈X耀的病情更严重。
这种情况下,应陈X耀的妻子甘X云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我们为犯罪嫌疑人陈X耀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为其妻子甘X云,烦请贵局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礼宾 2007年9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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