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主从”比“均为主犯”更合适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胡常明律师
——评凤凰少女跳楼案一审判决
今天,媒体公布了湖南凤凰县“少女跳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林义等五人均已构成强奸罪,两人被判处“死缓”,一人无期,另外两人分别处十五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应该说,本案五名被告人虽然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本案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可以酌情从重判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所以,五人被判死刑(“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至十三年刑,应该说,并无不当。
但是,作为法律人,就应关注一下判决的过程。据审理本案的审判长田环介绍说,做出判决的湘西中院认为,林义等五名被告人均属主犯。起初,笔者不相信,又查询了更多的新闻报道,报道的都一样。“五人均属主犯!”看来是真的。那么谁是从犯呢,没有。本案也就只有林义等五人涉案,该五人均已在案,无人在逃或漏网,的的确确没有从犯!所有的人都定为主犯,这从逻辑上绝对说不过去。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犯罪集团”倒谈不上,但林义等五名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并无争议,但是各人所起的作用总有些区别或不同吧,如果一定要从中分出一个或几个主犯,那么就应至少认定一人属于从犯。
其实,如果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每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确不好区分主从,倒也不如不区分主从犯。这样,根据各名被告人相对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的不同,分别承担不同或相同的刑事责任,这样更为妥当。如果对本案的五名被告人不分主从犯,照样可以判处比如十年以上至死刑不等的刑罚。这样的判决总比湘西中院的判决更为妥当。(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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