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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何谓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象包括哪些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二、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的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人杀害的;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其中第五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它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受和安置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四、何谓“抚恤”、“优待”?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即:对其中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共四等六级。伤残性质和等级不同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待遇;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中的待遇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的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放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
 
五、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在部队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无军籍的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六、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我国的抚恤工作现在实行的是由不同部门分类管理体制。以下几种人员死亡之后对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即:(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职工);(三)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七、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死亡抚恤性质分哪几类?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以前,一般是按牺牲和病故二类划分,这种区分适合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的情况。为严肃烈士称号,使死亡抚恤性质区分更为规范、合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已将死亡抚恤性质明确分为三类,即: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病故抚恤。通常一提到牺牲人们便认为应称革命烈士,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事实上,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必须是因战或因公牺牲者,但不是所有因公牺牲者都能称烈士,其中只有那些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经过法定机关批准才能成为革命烈士,并按烈士的抚恤标准予以抚恤。
 
八、退伍义务兵指的是哪些人员?
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九、义务兵有哪些方面的优待?
义务兵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义务兵役期为2年,优待金只发2年,第三年转为士官后享受工资待遇,其家属不再给予优待。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十、现役军人有哪些方面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残疾军人有哪些方面的优待?
除享受正常的残疾抚恤金之外,国家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十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有哪些方面的优待
①、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③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十三、批准为因公牺牲的条件有哪些?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②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④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⑤其他因公死亡的。
 
十四、批准为因病牺牲的条件有哪些?
现役军人除以上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因病牺牲。
 
十五、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死亡现役军人的遗属,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外,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还发给定期抚恤金。
 
十六、残疾等级分为几级?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十七、哪些残疾军人可以享受抚恤?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十八、退出现役后可以补评残疾吗?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十九、退伍义务兵怎么样安置?
义务兵出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中,农村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回原征集地。当地政府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入伍期间七、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参照安置城镇义务兵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户口所在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由上一级或省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置。
 
二十、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怎么安置?
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二十一、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怎么安置?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二十二、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能否随户籍安置: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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