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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相关概念分析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110网律师
解决冲突的损害赔偿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最有效的责任形式。而赔偿,是对已发生损害的受害人的现实救济,是事后救济。法律是各类冲突的仲裁者,法律需要在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选择,从而使法律成为“社会工程”(socialengineering)。(Pound, Theory of Sociallnterests, Am. Soc. Society, 1920, p.15.
(一)国家赔偿
从现代的法律观点来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也可以是国家。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或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害给予赔偿的制度。
由国家作为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近代才确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因为古代社会,也就是奴隶制、封建制社会,是专制的社会。国王或君主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无上权威,统揽国家一切大权。“朕即国家”、“国王不可能为非”,国王可以为所欲为,且永远是正确的,绝无责任可言。(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19世纪中叶以后,“主权无责任”的思想倍受非议,国家无责任原则开始动摇。许多国家建立了有条件的国家赔偿制度,就是将国家行为分为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对国家权力行为致人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而对国家非权力行为致人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73年法国勃朗哥案件。(布朗戈的女儿被国营烟草公司雇用的工人开的翻斗车撞伤。他就此向法国的普通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他的依据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 1383, 1384条的有关规定,任何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件中,法国的纪龙德省省长为被告。法国普通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后,纪龙德省省长提出管辖上的异议,认为不应当由普通法院管辖,而应当由行政法院管辖,为此产生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管辖上的争议。最后,该案件被提到权限争议法庭审理裁决。权限争议法庭裁决了管辖的问题,同时也明确肯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该案件开创了国家赔偿制度在实务上的先河,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现实的依据。)在这个案件中,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三个原则:一是国家应当为其公务员的过错负责;二是行政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不同于民法的特别规则;三是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属于行政法院管辖。从这个案件以后,法国法院率先在判例中建立了一套关于国家赔偿的法理与基本制度,并为后来的英、德等欧洲国家仿效。(魏江、王中美:《关于公平的国家赔偿的思考》,《行政与法》2005年第11期,第66页。)
20世纪初,国家赔偿制度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政治与法律的现实中,已被众多国家所肯定。主权豁免的观念逐步被主权有限的观念所取代,这不仅是因为主权豁免的理论存在极大的局限性,而且最主要的是由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决定的。国家与社会的对峙、冲突、平衡不仅是学界所思考的问题,也是现实社会中重大的宪政问题,法律在解决两者的关系上具有重要作用。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认为:低级官员通常工资很低,要他承担履行其职责所固有的风险,用自己的钱赔偿受他的侵权行为损害的人,那也是不公正的。把政府官员的地位与普通公民的地位相提并论将会导致不公道的后果。([]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24页。)
我国19945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正式全面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在人治的背景下,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即使要负责任,也是有限的责任。上述西方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从此,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对于无辜而遭受牢狱之灾,提起赔偿,寻求法律救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中国人民从政治上站起来了,那么也可以说,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使中国人民从法律上站起来了。
2010429,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下简称“新法”),新法已于2010121日施行。实施后,国家赔偿申请难的状况将大为改观。针对新法的亮点,不少法律工作者做出了详细解读,主要亮点归结如下:
亮点一 专章规定赔偿监督权、救济权
【旧法】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没有监督机关,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缺乏救济途径。
【法条】第二十三条: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新法】增加了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进行监督。
【法条】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解读】任何一个部门或机构做出的决定,都应当有相应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也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否则,无法保证其决定的公正、公平、合法。旧法只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却没有规定如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时如何救济,人民法院所做的赔偿决定合法正确与否都应当执行,这显然是立法的缺失,新法的上述规定正是对旧法的必要修正和完善。
亮点二、取消刑事赔偿确认程序,降低赔偿门槛
【旧法】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法条】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前置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限定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及赔偿请求人有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申请赔偿的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法条】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解读】要想让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违法,无异于与虎谋皮。实践中,很多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赔偿请求人又无法向法院起诉,无形中剥夺了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违法“确认”前置程序规定,降低了赔偿门槛,简化了赔偿程序,申请刑事赔偿更加方便快捷。 
亮点三   不“违法” 国家机关也得赔偿
【旧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在刑事赔偿中,拘留或逮捕也都必须以受害人没有犯罪事实而错误拘留或逮捕为前提才予以赔偿。
【法条】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
【新法】取消了违法才赔偿的规定,只要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赔偿。在刑事赔偿中,无论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时是否有犯罪事实,只要当事人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可获得赔偿。
【法条】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解读】新旧法然只是两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从重原因到重结果,体现了是法律的人文精神。刑事拘留和逮捕赔偿的条件更为宽松,受害人获得刑事赔偿的门槛大为降低,使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更为审慎,进而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
亮点四  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  引进举证倒置原则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时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往往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更难。一些受害人在被羁押期间死亡,赔偿请求人更是无法举证。
【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人各自应负的举证责任,同时规定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强了赔偿机关的举证责任。
【法条】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法院更加公正、快捷的审理案件,举证倒置原则更是国家赔偿法又一重大进步。今后,对于类似“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将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这一规定将促使相关国家机关更注意规范管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亮点五  增加紧箍咒 完善赔偿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旧法】对国家赔偿程序仅做原则性规定,内容偏少,没有明确国家赔偿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也没有规定双方协商制度,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
【新法】新增加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赔偿制度的规定,赔偿的程序、期限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法条】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解读】增加程序性和期限性的规定,对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一个很好的促动,帮助赔偿请求人尽快实现赔偿请求权,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给受害人带来的二次伤害,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增加协商赔偿的规定,使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的途径更为宽阔,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亮点六   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旧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新法】增加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法条】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侵权行为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往往国家公权力侵权造成公民人身权益损害后果比普通侵权行为的后果更为严重,如果仍然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从此,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目前尚无明确标准,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并由相关部门制定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亮点七  增加了赔偿项目  提高了赔偿标准
【旧法】造成人身伤害致残的的仅能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口生活费,对于违法罚款、罚金、冻结存款等没有补偿的规定。
【法条】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新法】除了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对于造成财产损害的,增加了“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
【法条】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解读】由于旧法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过窄,相同的伤害,国家赔偿比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更低,对于违法罚款、罚金、冻结存款也没有任何补偿,也就是说,国家侵权比普通公民或法人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小,付出的代价也更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新法增加了赔偿项目,旨在解决这一问题。
亮点八  明确规定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旧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没有规定,赔偿难以落实。
【法条】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法】明确规定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保证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法条】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解读】由于旧法没有规定赔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国务院也一直规定具体办法,赔偿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最后干脆不付,致使赔偿决定最终成为一纸空文,大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新法对赔偿的期限、方式加以明确,让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款项来源有保障,进而让赔偿请求人尽快获得赔偿。
 
(二)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者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国家赔偿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或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赔偿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因为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是由于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补救义务,这在道德评价上是应该的、正当的,可以证成的。对于有责主体来说,是没有理由拒绝的。
国家赔偿责任的实质,是对于国家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法定权力的行为所做出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强制国家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国家赔偿责任包括行政赔偿责任和司法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些机关或工作人员,而是国家。国家对受害人给予的赔偿来自国库。第二,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在这里,国家机关包括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置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关的履行职务的公务人员。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人员。凡上述机关、组织及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和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所谓“违法”,不仅指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包括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的基本原则、法的精神。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可能承担一种补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属于国家责任的一种形式。从赔偿范围来看,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部分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赔偿窄于民事赔偿,属于有限赔偿责任。例如,对国家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的部分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与民事赔偿有所不同,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是法定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章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助方式。根据侵权损害的对象和程度不同,又有不同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还有最高限制。对于多数损害,国家并不按受害人的要求和实际损害给予赔偿,而是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生活和生存的需要为原则,给予适当的赔偿。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外一个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受害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取得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取得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多种程序。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需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两字)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两字)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单从概念上来看,二者除主体不相同外,其他没有什么区别,其实不然。要准确认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比较。
其一、侵权行为主体和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当然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而在司法赔偿中,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行使司法职能的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两者在发生的基础上也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行政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引起。司法赔偿发生在司法活动中,由司法侵权所引起,具体说来就是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所引起。
其二、提出赔偿的原因不同。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而司法赔偿的范围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其三、提出申请赔偿的程序不同
申请行政赔偿时,可以通过的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而在申请司法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其四、赔偿的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于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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