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承包的效力
二轮承包的效力
2007年06月15日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1979年秋,其向当时的公社XX大队XX生产队承包了耕地5余亩。1988年因患病不能过度劳累,耕地种不过来,便将其中的近3亩转让给了李XX。后1994年在土地二轮承包时,村委会未经其同意,便将该近3亩土地直接发包给了李XX,原告认为,村委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以村委会不属原来的发包主体等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李XX之间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法院判决李XX将近3亩土地返还给原告。 二、本案的焦点 接受委托后,认为要首先弄清楚两个事实: 1、现在的村委会二轮土地发包时有没有发包主体资格; 2、一轮承包时原告将土地是转让还是转包给了李XX 后来经过大量的调查,确认二轮发包时的村委会与一轮发包时生产队虽然名称有变更,但实际上只是一种承继关系,诉争土地的权属仍属二轮发包时的村委会;其次当地村民皆可证实原告将土地是转让给了李XX,而且原告甚至在土地转让后便离开村里搬到镇上,连户口都迁走了,许多农民都知情是转让。 此外要搞清以下几点: (1)原告一轮转让本身是否合法; (2)村委会二轮将土地发包给李XX是否合法; (3)本案是否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4)如果可以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三、代理人的观点 代理人认为:一轮承包期内,双方转让皆出于自愿,且也符合当时的政策,因此应为有效。而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具备发包的主体资格,根据实际情况二轮发包时对一轮作出一些小的调整,也符合“大稳定,小调整”的精神,应为有效发包。此外,本案对一轮流转双方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是二轮承包时,原告没有再取得该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不属于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即本案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即便可以起诉,二轮发包的时间是1994年,当时原告也知情但并无异议,到今天也已十几年,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四、最终的结局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五、评论 本案属于涉及农村基层稳定的土地纠纷案件,在当地很有影响,原因是如果原告胜诉了,那么将会有许多人也会向法院起诉,因为以前由于税负重等多种原因许多人都将一轮承包自己分得的田亩让给了其他人,二轮承包时村委会就直接发包给其他人了,现在耕种土地负担轻、获益多,特别是土地已属国家征用范围,都想往回要。当地的基层组织及土地的二轮承包方都觉得压力非常大,特别是二轮承包方,很是疑惑,自己交了那么多年的税,好不容易熬出头了,田还能被人往回要,根本不能理解和接受,因此代理人也觉得肩上的担子很重,压力很大。最终经过努力,案件还是胜诉了,当地也终于又恢复往日的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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