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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驾驶员要求分割交强险赔偿款(原创)

发布日期:2011-12-30    作者:沈英华律师

肇事驾驶员要求分割交强险赔偿款(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0年10月17日,P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超越同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Z某后,在花明小区前门三叉路口处车尾部将摩托车带倒,造成Z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伤残十级;P某没有受伤,但车辆有刮伤。交警认定,P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Z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发生后,双方及平安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无果。因为平安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在2010年,应按2010年的标准赔偿,并且医疗费只赔一万元;P某则提出自己是投保人,要求Z某从交强险赔款中分出一部分给他,弥补本次事故给他造成的损失,如他给Z某垫付的一万八千元医疗费,应该全部退给他。我告知受害人,P某及平安保险公司的理由均不合理,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索赔。
Z某接受了我的建议,委托我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P某按照2011年颁布的最新标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车损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八万余元;要求平安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Z某的经济损失未超出被告P某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范围,该经济损失不区分医疗费赔偿限额、死亡赔伤残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付,遂于2011年9月22日依法作出判决:
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Z某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不含医疗费)60178.58元;赔偿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18705.95元;诉讼费1829
至此,本案取得圆满成功:与调解相比,按照2011年的赔偿标准计算比按照2010年赔偿标准计算多出近4000元;医疗费全部由平安保险公司出,原告不用退回8705.95元给P某;调解没有精神赔偿,法院判决精神赔偿5000元;合计原告多得赔偿金1770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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