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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31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 【全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拓宽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 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适用本办法,但适用国家干部调配规定的人员、已在户籍地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人员除外。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劳动教养及犯罪记录。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招工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信息。

      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情况。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项积分指标的积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方有效。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积满6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招工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申请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信息库内积分信息进行主动更新。

      第九条 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个人申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户。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度具体入户积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工入户计划,对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第十一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其各项积分分值证明材料,经核实有效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其招工入户。

      第十二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同时迁入。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有效的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 已符合《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六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且永久取消申请人积分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表: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附表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基本要求
    年龄情况
    18-35周岁
    15分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都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36-40周岁
    10分


    41-45周岁
    5分


    46-50周岁
    1分


    身体状况
    身体健康
    1分

    提供本人近六个月《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表》,结论为合格。

    居住情况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
    1分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就业情况
    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当前正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
    1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系统读取。

    计划生育
    未超生
    1分

    提供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守法情况
    无违法犯罪记录
    1分

    提供本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10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与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职业资格享有同等待遇。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的可予以积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90分


    大学本科;大专或高职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80分


    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大专或高职;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60分


    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职业资格
    5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4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与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职业资格享有同等待遇。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的可予以积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30分


    中技、中职或高中
    20分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初中
    5分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3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25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0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15分;市级三等奖1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两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每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实用新型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外观设计专利
    每获得1项积5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5/(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表彰荣誉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两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
    每满1年积1分,未设立抵押权或当前已注销抵押权的加5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5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后得分。
    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的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0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户籍性质
    广东省内农业户籍
    20分

    由本人提供户口本。
    此两类加分合计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算。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
    5分

    选择单位申办的,系统自动计分。

    减分指标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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