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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底抽薪 记一刑事自诉案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釜底抽薪 记一刑事自诉案

2007年12月24日

  万某与马某原为朋友,万某有一公司,马某称其有几笔钱需要从万某公司换出现金来,万某答应了,转入公司帐后,出于信任,万某未让马某出具收条.后二人因他人发生纠纷.

  马某持转帐凭证到法院起诉,认为其曾将属于其本人的二十多万块钱转至万某处,后万某拒不归还,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要求法院追究万某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所以有的证据都对万某不利,而万某没有侦查的权限,不能提出有利的证据,其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

  万某找到律师后,经律师分析,应当变被动为主动,针对马某入帐的款项均为同一公司的情况,律师向该公司了解了情况,经了解马某为该公司职工,并不存在公司给个人支票的情况.

  根据律师的执业经验分析,马某的行为可能涉及贪污,经与万某了解,该笔款确系马某贪污所得.

  后经律师起草材料,万某到检察院举报了马某的行为,现检察机关已经立案.

  因该款项为马某贪污所得,因此不属于合法财产,万某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并且检察机关有调查权,经依法向相关人士调查,该万某却已经交付给马某.

  鉴于以上情况,在法院的劝说下,马某撤回了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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