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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2-01-02    作者:张峰律师
案情梗概
申诉人李某系黑河市爱辉区某乡一农民,被申诉人为该村民所在的村委会及A。被申诉人在没有正当的履行程序的情况下,没有经过该村民同意,就将二轮土地承包分得的42亩承包地转让给他人耕种,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找张峰进行咨询,聘请为其参加仲裁的代理人,张峰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调查取证,然后向黑河市爱辉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诉求
请求确认争议的承包地由申请人享有经营承包权,被申请人返还该承包地给申请人。
仲裁裁决
黑河市爱辉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2010】爱区裁字第01号裁决书:申诉人依法请求仲裁有效,被申诉人应当依法返还该争议土地。
案例分析
1、本案属于无权转让,效力待定的合同案件,权利人不予追认,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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