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发布日期:2012-01-02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合同怯》规定,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在履约时发生了严重恶化,致使其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些事实表明对方有默示预期违约行为。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履约能力的具体表现,丧失商业信誉的商家,其履约能力必然受到限制,有构成履约不能的重大危险。四是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随意主张不安抗辩权,以上情况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才可以行使,并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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