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弟妹诉其兄房屋法定继承案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孙旭权律师
2011年10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两原告杨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其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7日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调解如下:
一、被继承人杨某位于杭州市某区的房屋,由原被告各享有三分之一继承份额,该房屋归杨某所有,由其在****年*月*日前支付两原告房产份额折价款各42万元。如不能按时支付,须向两原告各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二、两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两原告和被告为兄弟姐妹,父亲于***年*月*日过世;母亲****年*月*日过世。被继承人过世后有房屋一套(位于杭州市*区*路*号*幢*单元*室)以及相关银行存款,以上均有被告掌握控制着,两原告无法继承分割遗产。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离职干部休养所出面调解,要求处理遗产事宜,被告均拒绝分割遗产。
原告认为,房屋及相关银行存款均是父亲***的遗产,两原告有权继承。为维护原告作为弱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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