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交易的法律效力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某与郑某。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
产权证 效力性规范 取缔性规范
【裁判要点】
《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处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属于管理性(或称取缔性)的禁止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违反该条规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公平、等价、有偿,不存在欺诈前提下签订的。根据私法无明文禁止原则规定,合同有效。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而不存在处分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至于合同中约定的过户登记等物权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案中领取房产证只是时间问题。而且在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也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转让的是将来从开发商过户到被上诉人中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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