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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答: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机构客户在“引进来”、“走出去”的过程中,其主业经营日益受到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的影响。因此,机构客户具有使用衍生产品管理相关风险的真实需求。
境内机构客户使用衍生产品对国际市场的汇率、利率风险进行管理的做法已开展多年。业务开办前期,主要是国际化程度较高的机构客户。由于本身具有国际化业务,对国际市场相对熟悉,多年来,这些机构客户使用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人民币汇率、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机构客户在人民币市场风险领域的风险管理需求不断加大,参与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客户数量也日益增多。
机构客户的衍生产品交易主要通过与境内银行交易的方式进行,境内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后,再与非境内注册机构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对于境内银行而言,这并非完全无风险的中间业务,银行同样面临着衍生产品市值变化对信用风险产生影响、境内外交易适用法律不同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境内银行应切实关注和评估各类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并重视内部制度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
此外,在非境内注册机构营销人员的推动下,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衍生产品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高杠杆、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有的甚至严重脱离了机构客户的真实经营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银监会发布了本《通知》。
问:银监会对目前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衍生产品的基本评价,以及如何看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中的作用?
答:国际金融危机也暴露出境内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境内人民币衍生产品缺乏,难以满足机构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使得机构客户选择了与境外市场风险指标挂钩的复杂衍生产品,引入新的境外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机构客户对衍生工具的正确认识、熟练运用能力以及企业内部决策机制、风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营销、风险揭示等各环节的风险控制仍需进一步加强。
银监会认为,内部治理完善的机构客户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应经由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及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并配备财务与法律等专业人员,如有需要还可向独立第三方(会计师或律师等)进行咨询,以充分识别衍生产品的结构、风险以及与自身需求的匹配度。此外,成熟的机构客户一般还会采取“货比三家”的做法:向多家银行了解、询价后,方确定与之交易的银行。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机构客户自主的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的原则,即机构客户是否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交易哪类产品、与哪家银行交易等各个环节中,均由机构客户自主决定。
但考虑到我国机构客户参与衍生产品业务时间普遍不长、内部专业人员不足、独立第三方作用发挥不足等现实因素,银监会也反复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始终应该遵循“卖者有责”原则,并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投资者教育义务。
问:《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进行区分的意义是什么?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交易对手)主要分为三类,包括机构客户、个人客户、金融机构。《通知》中的机构客户是指除个人客户和金融机构以外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个人客户之间的衍生产品交易,主要通过理财产品进行,由于个人客户的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个人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应按照银监会个人理财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的准入、内部治理、风险管控等方面都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监管,在衍生产品交易领域属成熟的参与者。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应按照有关金融机构同业间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通知》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通知》共二十二条,分七个层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业务进行了规范:《通知》第一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提出总体风险管理要求;《通知》第二条至第五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机构客户的适合度评估和对真实需求背景的把握;《通知》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充分信息披露与销售行为管理;《通知》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与管理提出要求;《通知》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后续服务内容;《通知》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侧重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后评价制度、法律风险防范与系统建设等内部制度建设;《通知》第二十二条,对《通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说明。
问:《通知》为什么要强调真实需求背景?
答:银监会认为,衍生产品的发展必然要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整体进程相适应,与市场参与者的知识与技能提高的过程相适应。银监会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高杠杆的衍生产品交易,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产品过分复杂化、没有透明度的衍生产品交易,也坚持反对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实需的衍生产品交易。
根据上述思路,《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应遵循实需原则、简单产品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机构客户真实需求背景的前提下设计和销售产品,帮助机构客户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效规避风险,真正做到为实体经济服务,而不得销售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交易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
问:《通知》中为什么针对银行销售行为和信息披露进行了重点规范?
答:一直以来,银监会要求银行业要在“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增加产品透明度”条件下,根据市场发展和自身条件,有序进行衍生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同时,要求银行业遵循“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和“认识你的交易对手”四项准则从事衍生产品交易。银行在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业务时,还要按照“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要求,一方面做好客户风险评估与产品评估,向合适的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另一方面要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使客户在充分掌握产品与风险信息基础上,自愿交易、自主承担风险。
问:对于“不得将人民币债务作为叙做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需求背景”,银监会是如何考虑的?
答:银监会认为,机构客户合理运用衍生工具管理风险,具有其内在的真实需求,对于主业经营受市场风险影响较大的机构客户,使用衍生产品对风险进行主动管理,客观上是积极的做法。但机构客户在此过程中应选择与基础资产风险指标相关度高的产品,并以基础的、简单的产品结构为首选,且尽量避免增加额外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在预期降低机构客户人民币融资成本的同时,却引入了新的市场风险,在前期金融危机下,这类产品的交易也正是国内交易出现盯市浮亏的主要部分。目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尚不明朗,境内机构客户涉入国际市场程度不深、对衍生产品的熟练运用能力有限,且境内银行在衍生产品定价中处于被动,在此情况下,银行应根据机构客户的真实需求背景,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来帮助机构客户管理风险,而不宜通过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引入额外风险。《通知》不影响现存交易的协议效力,也不影响对现存交易的平盘。
问:《通知》为什么不允许银行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
答: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非境内注册机构向境内银行和机构客户传递了国际市场上的衍生产品知识、业务理念和管理方法。
由于境内银行与机构客户有着长期而密切的业务往来,机构客户通常对境内银行更为信任,出现了非境内注册机构与境内银行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营销的现象。同时也存在部分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向境内机构客户推荐高风险、高杠杆衍生产品的行为,甚至出现了境内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机构作为境内银行“背对背”平盘的交易对手,要求境内银行放松风险管理要求的现象。
共同销售行为可能造成机构客户对双方银行各自权责认识不清,进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与决策;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境内银行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及风险的有效控制。
为清晰界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便于各方独立、自主地作出决策判断,严格控制风险,《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向机构客户推荐或销售衍生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非境内注册的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也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要求的同时,银监会也希望非境内注册机构切实加强对其衍生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避免销售人员以培训、咨询、交流、研讨等名义从事变相营销活动。
需说明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境内注册机构的非销售人员在衍生产品领域进行的专业交流等非营销活动仍可正常开展。
问:银监会对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思路和下一步具体措施?
答:规范和发展衍生产品交易是金融改革的应有之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广大机构客户参与全球竞争的必经之路。培育和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需要求通过推动所有市场参与者提高专业化知识与理解,提高运用衍生产品的能力,提高管理风险的能力,最终推动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监会于2004年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四十三条,针对银行与机构客户开展衍生产品交易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银行应制定评估交易对手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充分揭示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并取得客户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等。
本次发布的《通知》,在《办法》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机构客户营销的过程中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应尽的职责。
银监会将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开展情况,不断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销售及自身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监管。通过银行业衍生产品业界联系机制,保持与业界的联系,通过机构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通过功能监管对涉及“新技术、新市场和新产品”的衍生产品业务进行风险分析与监测,及时发现并预警新风险。与此同时,银监会还将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交流,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衍生产品专业知识普及与培训,研究促进境内衍生产品及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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