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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等二十一被告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律师为被告人张伟星作轻罪辩护,张伟星被减轻处罚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5年07月21日

日前,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我县一起犯罪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的赵伟等二十一被告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分别判处二十一个被告人一年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仙居新闻》以《被告席上站着21名后生》为题对宣判情况作了报导。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3年7月15日晚,被告人赵伟得知陈确(已判刑)在仙居城关“阳光地带”迪吧与收票员争吵,参与一起殴打迪吧工作人员徐小建、徐华平,致徐小建、徐华平受伤,经法医鉴定,徐小建、徐华平的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2004年6月13日夜,李志伟在仙居城关“希尔顿”宾馆与人发生争吵。尔后,在被告人陈勇志的参与下,李志伟等人用刀砍伤了张光利。经法医鉴定,张光利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04年6月16日下午,仙居城关人周小增(另案处理)与徐小富有矛盾而纠集了被告人陈勇志和赵奋平(另案处理)等人,在仙居城关三桥菜场追赶徐小富至堂下山,并欲用刀砍徐小富,后被赶耒的堂下山村村民制止。2004年6月4日下午,仙居城关人王金伟(另案处理)为手机修理事情伙同被告人陈伟斌、赵书在仙居城关打伤了XX,并砸坏了部分财物。经法医和物价部门鉴定,XX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7170元。2004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继得知顾豪杰被人砍伤后,为给顾豪杰出气,纠集了被告人龚海虹、王敏、郑亦敏、张伟平、王中平、赵书、陈永领、陈江、俞永杰、柯林峰、陈永志、王小成及陈杰、王见亮(均另案处理)等二十耒人,携带大刀、木棍、铁叉等凶器,坐车赶到徐铨银家,与徐铨银方发生斗殴,并砸坏徐铨银家部分财物,财物损坏价值人民币566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王继等十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徐铨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给徐铨银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2004年4月29日夜,被告人陈伟斌在电话中与吴增荣发生口角,即与被告人王继纠集了被告人赵书等人,携带大刀、铁叉等凶器赶到仙居城关“零点咖啡”门口,被告人赵书用铁叉刺伤吴增荣、小荣。后因双方认识而停止打架。经法医鉴定,吴增荣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伟斌、王继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吴增荣、小荣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给吴增荣、小荣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2004年5月20日,仙居安洲街道岭脚村林建兵因岳母李荷莲与南峰街道小南门村徐小林培为婚姻纠纷同徐川水等人发生扭打。尔后,林建兵胞弟林建军(已判刑)召集了王泽飞、张小天(均已判刑)等二十耒人,徐顺星(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敏分别召集了被告人赵伟、龚海虹、张伟平、朱尧亮、李斌、张伟星、王文明、张真勇、王伟敏及吴增荣、张国勇、潘泽亮(均另安处理)等人双方以电话约定后,于当日夜里22时许,在仙居南峰街道小南门巷各持大刀、铁棍、锄头等凶器进行斗殴并互掷石块、砖头。公安机关接警到场后,双方不顾公安干警的劝阻,造成大量群众围观,附近巷道堵塞,领居电表等被砸坏,社会影响恶劣。斗殴中,被告人朱尧亮、王敏、张真勇及王泽飞受伤。经法医鉴定,朱尧亮、王敏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真勇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斗殴结束后,当王泽飞在仙居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疗伤时,被告人赵伟、王文明、及张国勇、潘泽亮等人又持刀冲进急诊科砍伤王泽飞。经法医鉴定,王泽飞在医院被砍伤的程度属重伤。(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伟、王文明与被害人王泽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给王泽飞经济损失人民币35300元。)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20日以仙检刑诉[2005]110号起诉书指控赵伟等二十一被告人分别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法院依法组成由法院付院长吴君华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东峰接受被告人张伟星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到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庭审中,应东峰律师为被告人张伟星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聚众斗殴罪,打击的重点应是其首要分子。被告人张伟星是受他人召集的聚众斗殴的一般参与者。二、聚众斗殴的一重要情节是持械,而被告人张伟星是空手去的,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三、被告人张伟星在聚众斗殴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五、被告人张伟星不属累犯。1996年9月24日,被告人张伟星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满释放到2004年5月20日已有八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张属重新犯罪而不是累犯。根据被告人张伟星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005年6月30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了认定。认定被告人张伟星系重新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定被告人张伟星在持械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龚海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伟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文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伟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伟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中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郑亦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尧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勇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真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永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俞永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柯林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伟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小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仙居电视台对法庭开庭审理情况作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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