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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测试题 卷二答案与考点解析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测试题 卷二答案与考点解析  

试卷 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 B?

  考点:罪行相适应原则

  解析:累犯,是针对受过刑罚处罚,已进行过必要法制教育的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仍不悔改,又犯性质比较严重的罪,表明其主观恶性甚深、人身危害性甚大、改造较难,从重处罚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2.答案:A

  考点:刑法的适用原则

  解析:依属人原则,甲某在境外犯罪,依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应在3年以上,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不选C,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而不是一定免除处罚。

  3.答案: D?

  考点:特殊主体

  解析:根据《刑法》第352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该条第1款规定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2款又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犯前款罪。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376条规定,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预备役人员构成。

  4.答案:C

  考点: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贩卖毒品罪

  解析: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情况。1.主体仅限于14到16周岁的人;2.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贩卖毒品罪,1.主观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2.客观上在境内非法销售毒品,包括转手倒卖、自制自销、批发和零售,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毒品。本题中甲15岁,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负刑事责任。甲通过毒品包装袋认识到自己所捡到的是毒品,仍然出卖给他人,符合了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并不需要先购买再出卖,而是只要有出卖行为即可。

  5.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解析: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包括这样三种情形: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对于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这几种情形: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一般来说,犯罪故意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只要求其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原则上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定罪量刑问题。对于其他几种事实认识错误,刑法理论上素有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等争议,我国刑法理论上基本认同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本题中,A.B.C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6.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

  解析:由上题所引条文可知,正当防卫须以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为前提,而赌债属于非法债务,因此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7.答案:B

  考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

  解析: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实行终了的中止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犯罪中止的两个特征是:(1)自动放弃犯罪;(2)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既遂是指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全部得到满足。考生初见本题易选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确实后悔并想取回砒霜。但因其没有告诉王某真相,最终未能避免王某的死亡,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由于李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故不能成立犯罪预备;又因李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王某的死亡结果,也不可能成立犯罪未遂。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B项正确。

  8.答案:A

  考点: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本案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9.答案:C

  考点:牵连犯的认定

  解析: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甲某不具备承办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以伪造的保险单承办保险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同时,其欺骗的保险金数额巨大,虽然其进行了一定的理赔,但是行为人只是以此种方式来稳住险民,以骗取更多的人来参保,构成合同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参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题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0.答案:C

  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解析:因为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要有6年的时间,到2004年6月30日止,但某甲自1998年1月1日被羁押,判决以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某甲德刑期自2003年12月31日为刑满之日,剥夺政治权利当然及于主刑期间所以应该选C。

  11.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发现判决前犯有其他罪,在数罪并罚决定刑期时,应使用“先并后减”法,即将新罪刑罚与原判刑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还需执行的刑期,因此还须执行7年。

  12.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解析: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因此甲公司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选项B正确。

  14.答案:D

  考点: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甲前后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行为是绑架男孩作为人质,意图向其家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后行为是将孩子卖掉,非法获利4000元,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因此选项B.C错误。另外,甲两行为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因此选项A错误。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15.答案:C?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外,其他侵犯财产罪一般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成立犯罪的重要标准,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情节要求。

  16.答案:A

  考点: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的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1.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客观方面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其中包括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等。合同诈骗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强调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本题中,甲确实通过夸大损失程度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身份却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为其本身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存在与上述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题干中也没有表明甲利用签订或履行合同来骗取财物,而且,这跟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关系。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题应选择A。

  17.答案:C

  考点:伪证罪

  解析:伪证罪:(1)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须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犯罪人的目的;(3)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因为伪证罪必须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而A选项是“在民事诉讼中”,显然不能构成伪证罪。辩护人不具备伪证罪的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也是错误的。同理,D选项中的诉讼代理人也不能构成伪证罪,D项错误。C选项中的证人符合伪证罪的主体要求,客观上也符合伪证罪的行为特征,即“故意做假证明”,并且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所以构成伪证罪。本题只能选C。

  18.答案:C?

  考点:贪污罪的认定

  解析:刘某挪用救济款50万元用作营利性活动——买卖股票且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刘某携款逃跑导致其犯罪目的由非法占用转化为非法占有,则定贪污罪。?

  19.答案:D?

  考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解析:本题关键在于行贿方董某的目的是为国有饭店谋取利益,而非本人;受贿方白某也是代表派出所将两辆轿车收下,而非占为已有,因此,应是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

  20、答案:A

  考点:武器装备肇事罪

  解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是指国家或军事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各种武器装备使用必须遵守的规程、制度、办法等;所谓重大责任事故,是指致人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如重大经济损失等。

  21.答案:B?

  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A项应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C项应为“一律公开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D项遗漏“外交特权”。

  22.答案:C

  考点:审判管辖

  解析: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

  23.答案:D?

  考点:级别管辖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所以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所以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C项应为“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D项正确。

  24.答案:C

  考点:申请回避的处理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查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查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该种情况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况。

  25.答案:B

  考点:辩护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所以选项B正确。

  26.答案:D

  考点:证人资格

  解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月,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所以,本题中赵三应当认定具有证人的资格。 27.答案:B?

  考点:刑事证据的分类

  解析: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此外,凡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属于控诉证据。反之,则为辩护证据。

  28.答案:B?

  考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对于被拘留人员的处理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对被拘留人做出错误逮捕后,不论是否复议或复核,都必须在接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立即释放。

  29.答案:C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选项C是正确的。

  30、答案:C?

  考点:不立案的处理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1.答案:C

  考点:侦查权的行使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了服刑罪犯脱逃时犯罪的管辖权:“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相应地其案件侦查权也应如此划分,即若是押解回监狱后被发现的,由监狱进行侦查;犯罪地被发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侦查。

  32.答案:C

  考点:自诉案件的当事人

  解析: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的自诉案件,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无法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3.答案:D

  考点:不起诉

  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3.144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及其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94条之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因此A.B.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34.答案:D

  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解析: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不需要人民法院院长准许,因此A项错误。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有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都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此B项错误。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而不是所有组成人员,因此C项错误。根据第八条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选项。

  35.答案:D

  考点: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所以选项D正确。

  36.答案:C?

  考点:独立诉讼请求的处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7.答案:D?

  考点:审判监督中抗诉的提起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检察院不能直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报请上级,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本案中即应由由区人民检察院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8.答案:C

  考点:假释的适用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实际执行期限超过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两年),并且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因此,A.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9.答案:B

  考点:行政主体、行政委托、行政授权

  解析: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除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外,实践中常见到的联合执法队因市政府有授权也可做为行政主体。本题的关键就在于其必须是在授权前提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40、答案:C

  考点: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C错误,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41.答案:A

  考点:行政处罚委托

  解析:依据上题所引法条,本题中某县技术监督局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以技术监督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

  42.答案:A

  考点: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第44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45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行政合同当事人为民政局和电脑公司。所以,A为本题正确答案。

  43.答案:B

  考点:行政复议的范围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第八条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做了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D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是劳动仲裁,需民事诉讼。因此,B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44.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终局裁决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没有规定具有最终裁决效力的复议决定就应当是可以诉讼的。

  45.答案:A.B.D

  考点:行政起诉程序

  解析:对于该处罚,王某和餐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受程序条件的约束因此,A.B.C.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46.答案:D

  考点: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中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47.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1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该省卫生厅的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因此,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48.答案:D

  考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行政诉讼时效、起诉条件

  解析:《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A项中的日期是专利权授予日期而非申请日,故A错误。田某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即2000年11月2日,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没有对田某的专利权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故D项正确。

  49.答案:D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中质证的范围与形式

  解析:解答本题,考生需要掌握:质证的范围;公开质证的范围。在此我们可以将其归归类:不需要质证的证据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这类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除此以外的证据都须当庭质证,包括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的证据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除此以外的证据都应公开质证。根据以上知识点,我们来分析:A所及的证据不须质证,因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B的措辞不准确,不是“可以不公开质证”,而是“不得公开质证”;C的说法过于绝对,在二审中,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异议的,法庭也应当质证。基于对人民法院判决的尊重,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故D正确。

  50、答案:D

  考点:国家赔偿请求人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本题中,作为受害人的某企业因被另一企业兼并而终止,其权利由新的兼并企业承受,那么,该新兼并企业就有权要求赔偿。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答案:A.B.C.D?

  考点:属人管辖原则

  解析:依据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4个选项的最高刑皆在3年以上,应适用我国刑法。

  52.答案: A.B.D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上海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该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C项错误在于不满十四岁的人的行为,根本就不认为是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是否应当免除的问题。?

  53.答案:A.D

  考点: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承担的影响

  解析:B项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牵连犯,应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C项甲虽有杀心,但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只负杀人未遂的罪责。D项甲杀人的行为与后面销尸灭迹的行为是密切关联的同一犯罪过程,采用数罪并罚有牵强繁琐之嫌,所以按照吸收原则处理只以一罪认定即可。

  54.答案:B.C

  考点:紧急避险的认定

  解析:A项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用他人生命来挽救自己生命的作法一般不认为成立紧急避险。D项紧急避险的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55.答案:A.B

  考点:犯罪中止的认定

  解析:杨是基于其犯罪悔意而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是药的真假在所不问:同时,钱把不能致人死亡的药说明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更不存在过失,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所以钱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胁从的地位问题。

  56.答案:A.B.C.D?

  考点: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形态、共犯人及其刑事责任

  解析:乙某犯罪系甲某教唆产生,因此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因甲系教唆犯,当作为主犯处罚,乙某因“不忍下手而离去”,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乙某在盗窃案审查期间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非同类犯罪,属于自首;甲某故意杀人未完成系意志以外的原因即乙某中止犯罪,因此成立犯罪未遂。

  57.答案:A.B.D

  考点:间接正犯

  解析: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题刘某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教唆不满十八岁周岁的人犯罪,是指教唆16-18周岁犯罪或是14-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所犯八种罪的范围内,从重处罚。教唆年龄更小的或是14-16岁八种罪之外的犯罪的,是间接正犯,不构成教唆犯,所以谈不到从重的问题。

  58.答案:A.B

  考点:罪数的处理

  解析:对于继续犯,不论持续时间长短,都以一罪论处。对想象竞合犯,其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处断而不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认为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可能包括想象竞合犯,则对该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实行并罚。对于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犯罪行为不以数罪论,而是“从一重罪处断”如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时立法明确规定对某些特殊的牵连犯按照“法定的一罪”,而不是从一重罪处断;如刑法第196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某些牵连犯,刑事立法上还有例外的规定,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第157条第二款规定、第198条第二款规定、第294条第三款规定。

  59.答案:C.D

  考点:管制

  解析:C项错在对管制犯的劳动报酬计算方法是同工同酬,D项错在对于羁押期间折抵管制刑期应当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60、答案:A.B.C.D

  考点:缓刑制度

  解析:(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而“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使用缓刑。(2)B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到达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其是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间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61.答案:A.B.C

  考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客观方面

  解析:《刑法》第126条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根据上述法律条文,选项A.B.C正确。D项的行为缺乏非法销售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62.答案:A.C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解析:(1)《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3)《刑法》第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中“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对人身造成严重伤害,例如造成皮肤感染、烧伤、毁容、残疾等严重后果。本题中该厂生产的婴儿护肤产品的化妆品,尽管不符合卫生标准,是伪劣产品,但仅给消费者造成过敏、脱皮等不良反应,所以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但该厂销售该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伪劣产品的金额为30万元,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应按《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故A正确,B错误。(4)本题中该化妆品厂厂长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和为了该单位的利益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也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由单位来构成,所以根据单位犯罪的概念,该化妆品厂的犯罪应为单位犯罪。故C正确,D错误。

  63.答案:B.D?

  考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绑架罪包容杀人行为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黄某写匿名信威胁张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但是由于黄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根据《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构成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绑架罪。据此,黄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64.答案:A.C.D

  考点:侵占罪的认定

  解析:根据《刑法》第270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据此,A.D项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C项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B项虽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但不是“拒不交出”,不构成侵占罪。?

  65.答案:A.C

  考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解析:其实质是利用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性的,也包括非物质性的,如骗取爱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招摇撞骗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66.答案:B.C?

  考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尽管落水人之落水与某甲无关,但某甲身为人民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责任,但他在接到报告后既不下水救人,又不采取其他积极措施救人,致使落水人死亡,主观上具有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条人命),符合上引法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故成立玩忽职守罪。须注意,本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故须造成损害后果方为犯罪,因此,只有在本案中造成1人死亡或在其他情况中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方能定罪处刑,否则,只应给予行政处分,不能予以刑事处罚。

  67.答案:C.D

  考点:独立审判原则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1)该原则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个别法官;(2)是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不是任何组织;(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而不是具体领导。因而C.D项当选。

  68.答案:A.B

  考点:诉讼参与人

  解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三)、(四)、(五)项分别规定如下:“(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所以选项A.B是正确的,选项C是错误的。(2)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是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而在本题中,伊某是被害人,是原告,伊某的母亲不是辩护人。故选项D错误。

  69.答案:A.D?

  考点:人民检察院负责的案件的侦查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立案侦查。本题中,A项系贪污贿赂犯罪,D项系渎职罪;C项主体不符合,B项不属于侵犯人身权利。

  70、答案:A.C.D?

  考点:指定辩护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71.答案:A.B.D

  考点: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解析: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对其加以证明的问题。证明对象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而具有诉讼意义之事项;(2)必须是有必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如果事项虽与定罪量刑和诉讼公正有关,但没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而是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比如本题选项C的内容,这就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无须证明。(3)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两大方面。实体事实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有: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危害后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等;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因此,题目中小刚盗窃的事实、他的年龄及其犯罪后的表现都应是证明的对象。

  72.答案:A.C

  考点: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51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论该取保候审决定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均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错误。注意本题D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该项内容实际上是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73.答案:A.C?

  考点:立案程序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据此A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据此C项正确。

  74.答案:B.C

  考点:搜查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A错误。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C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B项正确。D项于法无据。75.答案:A.B.D

  考点:不起诉决定的效力

  解析: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单位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关于案件处理的裁决有三种,即判决、裁定和决定,其中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有一定时间的上诉、抗诉期,在此期限内,判决、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则不得上诉、抗诉,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不起诉决定宣布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形式诉讼规则》第2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故C项错误。

  76.答案:A.B.C.D?

  考点:审理方式

  解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独任审判,故选项A错;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提交院长决定,再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故B错;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故C错;独任审判的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故D错。

  77.答案:A.B.C

  考点: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0条规定:“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而延期审理期间不计入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第4款规定,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78.答案:A.B.D

  考点: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所以选项B中的表述正确;根据该解释第206条第2款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79.答案:B.D?

  考点: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解析:双方同时既是上诉人,又是被上诉人,因此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本题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此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80、答案:A.B

  考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所以,A.B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1.答案:D

  考点:行政处罚范围

  解析:解答本题,考生应掌握没收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没收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人的非法所得,违禁物或违法行为工具进行没收的处罚。没收的适用范围即是违法人的非法所得,违禁物或违法行为工具。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哪笔钱款属于上述没收的适用范围。本案中,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属于进行毒品买卖这种违法行为的工具,应予与没收,即使该3000元并非刘某所有。那么,存折内的一万元应否没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万元还在存折内,并未被实际使用于购买毒品,即使刘某有此打算也不应划在没收的范围内。加之刘某并非存折的所有人,所以应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其所有人张某。综上所述,D为正确的处理方法。

  82.答案:A.B.C.D

  考点:行政处罚的执行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B.C.D四个选项均应选。

  83.答案:C.D

  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解析:参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二十八条。对于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84.答案:A.B.C

  考点: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附带审查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2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D错误,因此,A.B.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5.答案:B.C

  考点: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二)、(三)项规定,复议机关可确认镇民政科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决定镇民政科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B.C项正确。依行政复议法原理,复议机关是不能直接代替被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故A项错误。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亲自申请行政复议是两个概念,申请行政复议可由他人代理。故D项错误。

  86.答案:B.D

  考点:行政案件的管辖

  解析:专门人民法院不处理行政案件。因此,B.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7.答案:A.D

  考点:行政诉讼代理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据此,可知A.D项正确。

  至于B项,依第7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提起行政诉讼,依对等原则享有诉讼权利义务,即是否享有国民待遇,并不依该企业在中国纳税与否而定,故B项错误。至于C项,则缺乏诉讼法学一般常识,行政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并不总由外国人承担。故D项错误。

  88.答案:A.B.C.D

  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首先接到申请的先受理,所以A.B.C.D错误,A.B.C.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9.答案:A.B.C

  考点:行政诉讼二审中的行政赔偿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C错误,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90、答案:B.C.D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本题中甲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乙厂的财产权,乙厂具有原告资格,A正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C项说的是乙厂的问题,没有提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故错误。D项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也是属于违法,故D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答案:C

  考点: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解析: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我们一定要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并注意以下区别。(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直接故意:明知和希望(希望是一种追求,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明知和放任(放任是一种容忍,不是追求,如果结果发生了,不违背意志,如果不发生,也不违背其意志)。从认识因素来讲,区别主要体现在程度上:从直接故意来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结果,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结果;从间接故意来看,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无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预见(预见的能力),此外应当预见是指具有“预见义务”,而且预见只是指对“危害结果的一种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有认识的过失),应当避免过于自信而没能避免。(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别。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可能的涵义不同:在间接故意中的可能是现实可能,过于自信中的可能是抽象可能(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距离不一样);两者在意志因素上区别: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容忍态度,因此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上面理论,在A中,应该认定,甲应该明知丙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就否定了间接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只能是放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认定为直接故意。在B中,点燃打火机肯定是故意的,但这个故意不是对火灾之危害结果的故意,事实上他对于发生火灾的后果在当时是没有预见的,但甲应当预见这样的后果,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应当定失火罪,而不能定放火罪。在C中,很明显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D中,根据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完全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92.答案:B.C

  考点: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解析:《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款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A项非法拘禁并不单独成罪,它仅是甲某强迫职工与童工劳动的手段之一,而D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甲显系故意。

  93.答案:C.D

  考点:盗窃罪的认定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即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故A.B都正确。该解释规定,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故C.D都不正确。另外还要注意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94.答案:A.B.C.D

  考点: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解析:受贿罪特征:(1)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4)索取他人财物;(5)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6)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或受贿的构成翰旋受贿;(7)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介绍贿赂罪特征:(1)一般主体;(2)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3)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4)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向所在高校副校长打招呼,显然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收取了一万元的酬谢钱,属于受贿罪中的翰旋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不是不当得利。介绍贿赂罪对主体没有要求,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可构成,而且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甲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就是他与一般的介绍贿赂人的区别的关键。假如甲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单纯的给甲引见丙,并且促成了此事,那么甲就构成了介绍贿赂罪,而构不成受贿罪。所以A项是错误的。丙收受了甲通过乙转交的财物,并且承诺为甲谋取利益。尽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没有实现,但是,受贿罪已经成立。况且,丙是事先收受财物,同时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钱权交易的关系非常明显。因此丙的行为也成立受贿罪,B选项的结论也不妥当。以受贿的故意收受贿赂后,由于某种原因退还贿赂的,不仅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而且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所以C选项的结论也不正确。丁将一万元钱退还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毁灭证据,而且不能认定丁主观上有妨害司法的故意。因此,D选项的结论也不对。所以本题选A.B.C.D。

  95.答案:B.D

  考点:回避制度

解析:因甲仅有17岁,故乙作为其父亲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乙若提出回避申请并不需要甲的同意,排除A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书记员丙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据此排除C项,D项当选;B项当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96.答案:A.B.C

  考点:延期审理

解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所以选项A正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第1款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所以选项B正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第1款、第2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所以选项C正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所以选项D是错的。

  97.答案:B.D

  考点:二审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别规定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90条第2款和《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其中,对于因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了抗诉,而且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量刑过轻,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而是应当直接改判,在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A.C项合乎程序规定而B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的第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错误,D项当选。

  98.答案:A.B.C.D

  考点:行政复议证据的采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受理期限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99.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有不少考生依据这一法条断定答案应该是A.B.C.D四个选项。实际上这是命题者设置的一个很巧妙的陷阱。注意题干中所说的市公安局对甲进行的是刑事立案侦查,即对甲的留置盘问、扣押现金和冻结存款均应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B.C.D项可轻松排除。只有市公安局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才属于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措施。故而可以成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理对象的也只能是A选项。

  100、答案:A.C

  考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3款规定,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当然意味着拘留与逮捕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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