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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执行阶段的罪犯心理测试

发布日期:2012-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犯罪研究》2003年第4期
【摘要】在人格矫正理论和行刑个别化思想的影响下,将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刑事执行阶段,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的实践,显示了远大的发展前景。目前由于心理测试在执行阶段的价值定位不明,导致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心理测试不仅应当在分押分管、心理改造等方面发挥作用,还应当在减刑假释过程中有新的发展。此外,心理测试规范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心理测试;刑事执行;价值定位;发展;完善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心理测试技术作为心理科学发展过程中的一项主要应用性成果,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地运用于选拔工作人员、鉴别学生优劣、测查犯罪原因以及个性比较等方面。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心理测试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测谎”,二是在执行阶段对罪犯进行的“心理矫治”。由于“测谎技术”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参考的依据,因而受到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重视。然而,作为罪犯心理矫治重要手段的心理测试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进行心理测试的内容、程序规范、测试结果的适用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心理测试运用的价值也有待于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将对刑事执行阶段的心理测试的具体适用内容作粗略的探讨,从而推动执行阶段心理测试的进一步完善。

  一、刑事执行阶段的心理测试的内涵及司法实践

  心理测试,又称心理测验,指用标准化方式测定个人在智力、性格、性向或兴趣等方面的个别差异的方法,主要包括品格测试、兴趣测试、犯罪原因测试、能力测试和成就测试等。[1] 刑事执行阶段的心理测试是运用心理学知识专门针对在押罪犯所进行的心理测量,与传统心理学测试有很大的区别,它是利用现代心理学和实验心理技术等研究成果,通过标准化心理测试量表来对罪犯的智力、人格以及其他个性特征进行测量.并把测试结果运用于刑事执行活动中。刑事执行阶段的心理测试主要是测试罪犯的人格特征,在我国采用较多的主要有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试(MMPI)、埃森克个性问卷(EPQ)和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量表(16PF)三种。目前国内外许多心理学专家验证发现,该类量表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测试结果不仅能反映出罪犯人格的基本轮廓,并对其心理缺陷作出较准确的诊断,而且还可以使我们了解罪犯是否具有自杀、脱逃等行为倾向,预测是否会重新犯罪等。[2]这些测试结论有助于把握罪犯的心理结构特征、心理变化的规律,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改造措施或采取适当的处遇。

  将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刑罚执行阶段,根据相关心理测试结果对罪犯进行不同处遇和矫治,在国外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悠久的历史并得到积极的实践。在19世纪末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创立心理分析理论的同时,作为西方刑法近代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就提出了矫正人格理论。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为了查明罪犯的品行、性格及改造的难易程度,心理学家适用心理学、统计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对罪犯进行测试诊断,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因此也创制了各种类型的测试量表,例如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试、韦氏智力测验法、埃森克个性问卷、美国加州心理测验、投射测验等。西方国家对罪犯的心理测试技术发展至今已有百年历史了,从最初单一的方法和理论发展到今天的百家争鸣,体现了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执行阶段具有的重要地位,也显示了其远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罪犯心理测试起步相对较晚,从80年代初期开始,到1990年左右达到高峰。这一时期的罪犯心理测试所使用的量表主要是翻译和修订西方国家的。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提高心理测试的效度,更加准确地考察和判断我国罪犯的社会心理缺陷的总体状况与罪犯心理结构的个别差异,有关学者已经开始着手根据中国罪犯的心理特征自行编制量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例如,《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测验》(COPA-PI)已于2000年正式出台,并推广使用。上海市监狱局于1994年研制出罪犯心理素质量表和再犯预测量表,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3]

  二、刑事执行阶段进行心理测试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定位

  (一)刑事执行阶段心理测试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心理测试技术蓬勃发展的势头以及在罪犯改造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

  1、心理测试的发展是以人格矫正理论为基础的。心理测试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与人格矫正理论分不开的。该理论的创始人犯罪学家菲利认为:“同样的犯罪,从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说,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对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4]人格是矫正行为的客体,罪犯本人不能成为矫正行为的客体。人格是矫正工作的出发点,矫正应当根据罪犯的人格进行,人格不同,矫正的方法应有不同。[5]此外,从犯罪行为的本质来看,犯罪行为与罪犯的人格有着密切关系,人格的转变与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以及态度都是彼此相连的。因此通过心理学知识对罪犯人格进行诊断,从而发现人格之间的差异,对于制定不同的处遇和矫正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对罪犯人格调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心理测试具有较高科学性和准确性,操作的方便性,从而成为目前罪犯人格测试的主要手段。例如在美国、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通过心理测试进行“犯人的人格调查”,已经形成一种制度。[6]

  2、罪犯心理测试与行刑的个别化。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与行刑个别化密切关联。行刑个别化是指在刑罚执行阶段要求行刑者根据行刑对象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社会危害性程度及性格、气质和能力等个性特征所决定的改造需要,对不同罪犯施予不同时间、不同内容和不同方法的改造,因人施教,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所追求的价值。[7]行刑个别化成为当今世界刑罚发展的重要理论之一,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现行刑个别化的重要前提就是掌握不同罪犯所具有的不同个性特征及心理结构差异。因此,运用科学的心理测试技术来对罪犯进行心理诊断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矫正实现行刑个别化,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刑事执行阶段对罪犯心理测试的价值定位

  罪犯心理测试在刑罚执行阶段的价值定位,实际上就是要明确心理测试在执行程序和监管改造中的地位及作用。由于这一问题关系到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执行阶段的推广、普及和实际效能的发挥,因而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目前由于心理测试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其在执行阶段的地位不够明确,作用上也没有得到有效体现。心理测试作为心理矫治的前提技术手段,由于对心理矫治的定位存在多种观点,因此对心理测试的定位也态度各异。有的认为是罪犯改造的重要手段,有的认为是基本手段之一,有的认为是辅助手段。[8]笔者认为,关于心理测试在执行阶段的价值定位问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心理测试是刑事执行阶段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所创立的许多科学方法,从生理、心理、社会的角度,全方位地思考和把握罪犯心理发展变化的机制;它在运作过程中所要求遵循的平等、保密、友善、中立等原则;它自身所具有的可操作性、实验性、科学性等特点,是目前其他任何方法所无法替代的。随着心理测试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测试规范的进一步健全,其必将在执行阶段发挥更大的效用。

  第二,心理测试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罪犯的心理矫正方面,还应当发挥其在变更处遇过程中的价值。目前,我国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主要通过分析人格中的特征,了解心理结构的差异,从而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矫治。心理测试在罪犯心理改造中的价值是勿庸置疑的。然而心理测试还应发挥其在减刑、假释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对再犯可能性的心理测试,为变更处遇方式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因此,我们应当明确心理测试的价值是多元的。

  第三,心理测试结果和价值应该辩证地对待。心理测试是借助数量等级或固定类别来观察和描述行为的一个系统化程序,其本质上是对行为样品的客观和标准化的测量。[9]这表明心理测试只能是对心理测试特点的取样,而且测试必须尽可能在标准化和系统化基础上进行。由于测试在客观性的程度上存在着差异,而且实践中标准化只是个理想的概念,有许多因素会影响个人的测试成绩,这一事实提醒我们心理测试要受到许多背景情况的制约,具有先天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对待罪犯心理测试的结果必须从多方面来分析和印证,而不是毫不犹豫地进行适用。

  三、刑事执行阶段心理测试的具体运用和新发展

  (一)当前罪犯心理测试的开展和具体运用过程

  执行阶段心理测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服务于罪犯改造的实践,提高科学改造的水平。因而,目前对罪犯开展心理测试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收监后的心理测试和服刑中的心理测试。这两个阶段的心理测试的内容和目的又有所不同。在收监后进行的心理测试内容较多,范围较广,是对罪犯心理的一次普查。包括罪犯的人格、人身危险性等多方面,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罪犯的心理结构、个性差异,从而建立罪犯心理档案,为科学地进行心理矫治打下基础。在服刑过程中所进行的心理测试,则是针对部分项目进行的测试,主要是测量特定罪犯心理变化的过程及人身危险性的变化,其目的也是检验罪犯心理改造的成果,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整部分罪犯的改造方法,提高改造的效果。

  具体来说,对罪犯心理测试结果的运用也就分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对新入监罪犯的分押、分管、处遇的科学性。通过对新入监罪犯的心理测试,了解罪犯的文化程度、性格特征、行为爱好、犯罪心理原因、主观恶性程度、情绪稳定性、心理发展趋势等等,掌握其真正的犯罪动因及犯罪心理结构,使罪犯分押更趋合理。在分类关押的基础上,根据心理测试的结果,对关押主观恶性、危险性不同的罪犯监区,在监区设施、警力配备方面进行合理配置,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二是利用心理测试结果对罪犯进行科学的心理矫治。通过对罪犯心理测试结果的分析,及时掌握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心理波动,从而帮助疏导罪犯的不稳定情绪;加强对心理不健康罪犯的教育,帮助其尽快建立健康的心理结构。对于那些具有顽固犯罪心理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应当及时重点加强改造,防止重新犯罪。

  (二)罪犯心理测试运用的新途径

  当前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主要集中在上述两个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效果,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当赋予心理测试更重要的使命,发挥其在减刑、假释过程中的作用。即通过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测量为减刑、假释提供科学的依据。“人身危险性”,一般来说,就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即再犯可能性),它所表现的是犯罪人主观上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10]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对罪犯是否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刑法第78条对减刑条件规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这种表现是罪犯人身危险减小或消灭的表现。又如,刑法第81条对假释条件规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见,人身危险性是否消灭是假释的重要条件。如何准确判断人身危险性的消灭或减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就曾经出现过多起罪犯假释后,在考验期间再犯罪的案例。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犯罪心理结构是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是由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综合动力的结果。只要科学分析罪犯的主体内外因素,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就能够对再犯可能性作出预测。[11]目前,通过专门的再犯预测量表可以对此进行测试,给判断罪犯人身危险性提供心理学的依据。国外对服刑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预测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在有的国家,如美国已经把测试结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成为是否实行减刑、假释、探家休假、教育释放等重返社会方案的重要依据。[12]在我国,监狱至今尚无正式的罪犯再犯可能性测试。因此,借鉴国外的测试量表,探索我国罪犯再犯可能性的心理测试方法,将其服务于减刑、假释中是我国执行阶段心理测试的发展方向。

  四、刑事执行阶段心理测试存在的问题及其程序规范的完善

  心理测试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刑事执行活动中发展较快。与此同时,在更深层面,心理测试又面临着许多危机,诸如缺乏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技术标准等都制约着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心理测试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亟待完善。

  由于我国在执行阶段心理测试尚处于实践部门的探索阶段,并未形成较为完整的心理测试机制,因而法律对此也没有做出任何明确规定。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于如何开展心理测试,如何运用心理测试的结果、如何根据测试结果指导司法实践等基本问题尚存在很多疑问,从而导致了实践中对心理测试适用的混乱局面。目前,在刑罚执行阶段进行心理测试的必要性,进行心理测试的时间、采用何种心理测试量表,以及由谁主持测试都是一片空白,严重地影响了心理测试工作价值的实现。

  对于法律依据的问题,归根到底需要立法的支持。从目前执行阶段心理测试发展的情况来看,在一些心理测试开展较为普遍、技术运用较为成熟的地区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执行阶段中的心理测试率先做出司法规定,在理论上予以明确,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为这一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通过加强地方性统一规定,可以使心理测试在刑事执行阶段的适用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心理测试的标准不一,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

  研究制定罪犯心理测试量表的统一价值标准,是开展心理测试,进行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在刑事执行阶段适用的测试量表,国内外心理学界尚无统一标准,心理学家基于不同的理论和角度,提出的心理测量标准多达30余种。不同的心理量表之间存在不同的标准,很难发现孰优孰劣,这对于准确分析罪犯心理测试结论,了解罪犯个性差异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笔者建议监狱心理测试工作者应与社会心理学家合作开展罪犯心理测试评价标准的研究,最终形成相对统一的测试标准。

  提高心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是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一般的心理诊断理论和技术尚未形成完整的东西,对犯罪的本质尚未充分弄清楚,这是从事犯罪临床的心理学家们的一致认为。[13]因此,心理测试本身尚存在一些不可靠的因素,其准确性和有效性必将受到影响。此外,在心理测试过程中,测试的结果会受到许多误差源的影响,例如罪犯在心情不佳的日子里接受测试,或者碰巧遇上某些非常熟悉的测题,那么测试结果就不能准确地反映被测者的真正心理情况。[14]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由于其处于拘禁状态,心理上的趋利避害促使其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回答测试问题,或故意提供歪曲信息,都可能会降低测试的信度和效度。因此在对罪犯心理测试过程中,测试人员应向其交待清楚测试目的,创造一种自然、和谐的气氛,解除他们的防范、恐惧心理,同时还要选择适当的测试时间和地点。

  (三)实现心理测试量表的“本土化”和测试人员的专业化。

  由于我国心理测试工作的起步较晚,因此在心理测试量表的选择上主要是采用国外的测试量表,例如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试量表,艾森克个性问卷等。国外测试量表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采用这些测试量表原题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犯罪原因上的不同,改造处遇上的差别,从而导致罪犯的心理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盲目采用国外的测试量表,势必影响测试的准确性,不能真实反映我国罪犯的心理状况。因此,实现心理测试量表的“本土化”是当务之急。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独立开发具有我国特色的罪犯心理测试量表,虽然工程复杂,但意义和作用重大;二是借鉴外国较为成熟的测试量表,对其部分进行相应改造,以符合我国国情。目前,大多数研究机构都采取这种方式,也不失弥补一时之需。

  心理测试技术涉及到许多心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假如没有足够的训练和心理学知识,很容易对测试结果做出错误分析。[15]这也是对心理测试人员的素质提出的要求。我国目前精通心理测试技术的专家较少,这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许多心理测试人员不是心理学专业出身,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开展心理测试工作,难以应对复杂的心理测试技术,也无法保证对测试结论分析的准确性。因此,建立一支懂得心理学知识,精通心理测试技术和心理矫治的专业性工作队伍成为心理测试工作发展的关键。针对当前心理测试人员缺乏的现状,一方面要从地方院校和医疗机构“引进”或“招聘”心理专家参与执行阶段的心理测试: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现有司法机关的心理测试人员,不断提高我国对罪犯心理测试的整体水平。




【作者简介】
王刚,单位为华东政法学院。


【注释】
[1]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海》,蓝天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608页。
[2]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新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3]章恩友著:《罪犯心理矫治技术》,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4](意)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0页。
[5]夏宗索、翟中东:《试析矫正人格理论》,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第106页。
[6]曲新久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页。
[7]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1页。
[8]相关观点参见《中国监狱学刊》,1996年第5期、1997年第2期、1998年第2期有关心理测试的文章。
[9](英)查尔斯·杰克逊著:《了解心理测试的过程》。姚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10]高铭暄著:《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56页。
[11]罗大华、刘邦惠主编:《犯罪心理学新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页。
[12]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90页。
[13](日)山根清道编:《犯罪心理学》,罗大华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36页。
[14](英)朱丽亚·贝里曼、戴维·哈格里夫等著:《心理学与你》(第二版),武跃国、武国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15](英)朱丽亚·贝里曼、戴维·哈格里夫等著:《心理学与你》(第二版),武跃国、武国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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