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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1年10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2-01-08    作者:110网律师
   1GUCCI中国总部发声明,深圳店主管被撤换
      【案例回放】深圳古驰(GUCCI)旗舰店“虐待员工风波”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古驰公司中国总部声明称,已撤换有关的管理人员及店铺主管。
        923,两名古驰(GUCCI)深圳旗舰店的辞职员工爆料称,他们在GUCCI旗舰店工作,遭遇非人性管理:喝水要申请,上厕所要报告,孕妇一站就是十几个小时,吃8个苹果就会被解雇……直指GUCCI深圳旗舰店是“血汗工厂”。
        据介绍,古驰实行所谓的“综合工时制”,上一天班轮休一天,一天的工作时间约为10小时,但每晚10点下班后,员工都要“先打卡下班再加班”,往往要“清点货物到凌晨两三点钟”,因为这样就算正常下班,不用计算加班工资。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法律仍存漏洞,因为古驰在上海注册,所有深圳员工均以劳务派遣方式签约,在深圳的店铺并未成立公司,连分支机构都不算,就相当于古驰“在深圳的柜台”,劳动监察部门难以获得相关信息,他们也很为难。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深圳古驰实行上一天班轮休一天,每天工作时间约为10小时,是否合法?
       【法律解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古驰一天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如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的工作时间应视为加班。
        根据《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下称《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每天工作8小时即2000小时。
        上一天班轮休一天的工作时间为:(365-11天(法定节假日))÷2177天,每天工作10小时即1770小时。
        如果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深圳古驰总实际工作时间还未达到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可以每天再相应延长一定时间(一般每天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用以清点货物等。但是,“先打卡下班再加班”的规定显然不妥。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所以,深圳古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履行报批手续,劳务派遣、异地用工等不是不履行报批手续的理由。
        另外,女员工尤其是怀孕女员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怀孕7个月以上(7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西铁城代工厂停工10天,要求补发工间休息工资
      【案例回放】20111026下午,位于深圳宝安区的冠星精密表链厂大门上方悬挂着白底黑字“还我血汗钱”的横幅,工人们则在厂区内停工。自1017起,该厂1000多名工人参与停工,提出补发工间休息时间工资、提高工资待遇、要求厂方足额缴纳社保等多项诉求。
        冠星厂自2005年至201010月期间,每天有4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上下午各15分钟,晚上10分钟),这段时间未给员工算工资。员工要求对5年来这段时间的工资进行补偿。该厂每月休息4天,每周六照常上班。在有货做的情况下,每天工作时间达12个小时,加上工间休息时间,接近13个小时。后来改为每月加班时间在80小时以内。员工进厂满一年后,厂方才能为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等福利。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工间休息就餐时间应否计入工作时间?
       【法律解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编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对《劳动法》第三条的释义指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对第三十八条的释义指出:“……我国现行休息时间的种类和内容如下:一、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职工在每日的工作岗位上生产或工作的过程中的工间休息和用膳时间,又称间歇时间。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因工作岗位和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休息1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间歇时间一般于工作4小时后开始,不算作工作时间。有的岗位由于生产不能间断,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应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膳时间。有些单位实行工间操制度,即在上午和下午各4小时的工作时间中间,规定20分钟的休息时间,一般在工作两小时后开始,这种工间操时间与间歇时间不同,计入工作时间……”
        一般认为,就餐、茶歇时间原则上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具体属于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我国对间歇时间的长短尚无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或通过集体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不能作为休息时间。但根据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结合劳动者就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如果生产工作不容间断的,当班员工相互调剂在工作中就餐、茶歇,此类短暂中断的就餐、茶歇时间如被约定或者规定为休息时间的无效,应算作工作时间。
        另外,员工进厂满一年后,厂方才为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等也是违法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应支付经济补偿。
   
        3、汇源离职高管讨年假薪水, 法院判决公司赔4万元
       【案例回放】20101月,40岁的沈女士进入汇源公司任公司品牌总监,日薪2000余元,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1228,沈女士通过汇源公司的协同办公系统提出离职。不久,沈女士向汇源公司提出,在职的一年间,公司未安排她享受2010年带薪年假,因此要求汇源公司支付带薪年假工资,总计39534.48元。
        汇源公司认为,沈女士在职期间工作有中断,不属于“连续工作12个月”,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带薪年假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沈女士带薪年假工资。
        劳动仲裁支持沈女士的要求,汇源公司则上诉至法院,称沈女士工作的起始时间是201014,截止日期为20101231,在汇源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2010年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汇源公司支付沈女士近4万元的带薪年假工资。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沈女士何以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解析】20089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94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这意味着,职工只要曾经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或不间断地从某单位到另一单位工作且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满12个月,如某员工在原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进新单位后又连续工作6个月,即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沈女士在进入汇源公司前,已在上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应当享受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根据规定,公司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4、只因多抢救两天,女工被认定非工伤死亡
       【案例回放】94早晨,连续超时上夜班的平湖街道28岁女工董苗昏厥,心跳呼吸均消失,抢救后心跳恢复,借助“呼吸机”呼吸4天后宣告不治。
        923上午,董苗丈夫鲁辉在平湖社保站拿到“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书。这意味着,他和一岁半的儿子小林拿到的赔偿金额将少了20多万元。
        在医院抢救时,鲁辉称,医生告知他妻子多处脏器衰竭,“说抢救也没用了,我们不信,找了几次北大深圳医院的专家来。她还那么年轻,孩子还小。”对于被认定为非工伤的结果,他沮丧地说:“怨就怨我们多抢救了两天?”
        董苗所在工厂称,将有十多万元的人道抚恤。平湖街道司法所还将组织家属和厂方协商。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董苗为何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所谓“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据此,董苗借助“呼吸机”呼吸4天后不幸去世,就“套不上工伤认定的条款”。但把死者家属的索赔权仅因在48小时之后死亡而剥夺,现实中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认定为工伤,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认定为非工伤,按照董苗需要供养的为未成年的儿子和父母(供养家属需社保部门认定),家属能得到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约为15个月的深圳上年度平均工资。相比从社保部门拿到的赔偿,相差超过20万元。
   
        5、吃一片猕猴桃,竟丢了“饭碗”
       【案例回放】2011511下午,某食品加工公司裱花车间操作工王某在工作时,拿起一小片裱花蛋糕用的猕猴桃就吃,恰好被新来的副理发现。副理当场批评后,把王某叫到办公室写下了事件陈述。
        530,公司以王某“偷吃公司物品”为由,以奖惩条例中严重违纪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时,王某发现,公司扣除了其5月份工资中的考核奖250元。王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5月份考核奖。
        仲裁庭审中,王某承认作为食品制作车间操作工擅吃猕猴桃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尚不足以被解除劳动合同,且吃猕猴桃、樱桃等水果的行为在车间常有发生。
        公司称,对员工的培训中明确不允许在车间吃东西。王某吃猕猴桃的行为影响很大,根据公司奖惩规定,属于重大违纪,故解除并无不当。至于扣除王某5月份考核奖,也是因其吃猕猴桃的行为。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为何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
       【法律解读】王某作为食品制作车间操作工擅吃猕猴桃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公司以奖惩条例中严重违纪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值得商榷。
        公司严重违纪第13条规定的内容是:“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对他人行贿或接收贿赂、侵占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盗窃公司物品或私人钱物等行为的,扣考核分61100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其中能与王某吃猕猴桃的行为相对应的,只有“盗窃公司物品”。
        显然,王某吃一小片猕猴桃难以与“盗窃公司物品”划等号。而且,公司已针对王某这一行为作出扣除当月考核奖250元的处罚。
        此外,公司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对员工类似行为应有明确要求,加强管理。王某在职期间确曾接受“不能在车间吃东西”的培训,但公司并未明确告知违反这一条将导致的后果。从王某有关“吃猕猴桃、樱桃等水果的行为,在车间里常有发生”的陈述看,公司是疏于管理的。
        因此,王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上班途中被撞身亡,亲属诉请“双赔”遭驳
       【案例回放】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被认定为因工死亡,获肇事司机足额赔偿后再诉请工亡赔偿难获支持。1011,江西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某施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10921早晨,其亲属上班途中被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1124被劳保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后申请仲裁被裁决驳回。原告认为该裁决于事实、法律不符,作为亲属依法应当获得工亡等赔偿共计584394.92元,为此特向法院诉请。
        被告某施工公司辩称,原告已得到交通事故肇事司机345000元的赔偿,超过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数额,不存在补差额的情况。其主张“双赔”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且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因第三人引起的工伤赔偿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此外,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5942.92元。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的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7、因为告知已怀孕,所签合同被作废
       【案例回放】小张原供职于天津某电子公司,后经猎头搭桥,转投上海某软件公司。
        20115月,小张完成相关测试,来沪参加了多轮面试及电话面试。6月,小张收到公司的录用通知,同日予以回复确认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公司随后与小张约定于2011729来上海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小张办理相关手续,开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到公司报到。
        小张回天津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时,小张意外发现自己已怀孕1个多月。729,小张按约来到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7302014729。签约后,小张告诉软件公司自己已怀孕。
        “什么?你怀孕了?”人事经理仿佛受到羞辱,大声吼道:“那么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就算作废了。你不用到我们公司来工作了!”说罢,就要把小张请出门去。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软件公司为何可以反悔并拒绝录用小张?
       【法律解析】小张认为,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能受到法律保护,其实并非这么简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729,尽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张与软件公司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当然,小张已按公司的要求辞职,并为此耗费精力和财力,公司的行为造成小张的实际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小张可要求公司赔偿由此而支出的交通费、房租及中介费、违约金等。
        但是,小张和公司毕竟未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公司违约不履行劳动合同,她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劳动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如果小张不是在签完劳动合同的当天,而是坚持到上班之后,再择时告诉单位自己的怀孕状况,公司就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了。三期保护是女职工的法定权益,但生活中侵害女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女职工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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