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开诚律师:企业合同纠纷解答之三:买卖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宋开诚律师
关键词:违约责任 双务合同 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 迟延履行
【案例简析】
原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原启公司)与偝明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偝明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签订网络通信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偝明公司为建设其承包的某单位局域网工程向原启公司购买网络通信设备,合同金额为130万元。为保证工期进度,原启公司应当于偝明公司发出设备进场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双方签约后3天内偝明公司预付全部货款的50%,工程完工后2周内支付另外一半货款。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受限的违约责任为人民币5万元。
合同签订后,偝明公司支付了预付款65万元。并于2005年7月至8月向原启公司发出了3此进场通知书,要求原启公司送货。其中,偝明公司最后发出通知时间为8月8日。原启公司在12天后才向偝明公司发货,偝明公司在原启公司送货的交接单上签字时间为8月20日。偝明公司承建的工程在2005年9月底完工,双方于10月29日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原启公司9月开始要求偝明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但偝明公司并未如约支付。后原启公司于2006年2月委托宋开诚律师(18930516451)代为提起诉讼,要求偝明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5万元以及违约金5万元。
诉讼中,偝明公司提起反诉,因为原启公司施工设备进场时间延误,由此给偝明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原启公司承担违约金5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2个概念问题。
一、 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哪些?)。违约责任的承担以以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为前提,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一般情况下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主要是不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就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履行条件成就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指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但是不符合合同中对于履行义务的规定,履行存在瑕疵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履行义务迟延、不完全履行义务等。
二、 双务合同问题。本案系争合同为典型的双务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在相互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相互承担着合同义务。卖方享有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提供货物的义务。而买房在享有要求供货权利的同时,也承担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的义务。尽管实践中,很多买卖合同纠纷表现为买方不支付货款或迟延支付,但买卖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并不仅仅只有买方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卖方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20条对此专门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案例中,偝明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向原启公司支付货款是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启公司向偝明公司送货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属于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尽管双方因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所造成的影响不尽相同,但是双方违约责任条款没有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进行不同约定,而是统一约定为“违反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所以案件最后判决双方各承担违约金5万元。偝明公司支付货款。
【律师提醒】
宋开诚律师建议,实践中,一些买卖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十分周全,仅仅约定“如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这样的约定对于买卖合同这样的双务合同并非特别合适。若出现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则无论哪一方都是违约方,双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最终的结果是违约责任相互抵消。这样则忽略了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不能很好的实现对损失的弥补和对违约责任的惩戒。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合同义务分别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则更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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