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错误致权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3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诉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关键词:
登记错误 权利人损失 损失赔偿
【裁判要点】
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抑或行政赔偿责任,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应排斥权利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为《物权法》所明确,《国家赔偿法》亦未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须穷尽所有的民事救济途径,因此权利人在要求登记机关赔偿未果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无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关于赔偿数额,应以错误登记作出时的房屋市值为依据确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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