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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富祥机械公司诉景德镇市富祥置业公司企业名称权、荣誉权网络侵权案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西富祥机械公司诉景德镇市富祥置业公司企业名称权、荣誉权网络侵权案

2008年02月07日

   江西富祥机械公司诉景德镇市富祥置业公司企业名称权、荣誉权网络侵权案


   办案小结,并就网页著作权归属征求网页委托制作单位的意见,取得证据后将依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另案起诉。”//www.zxtlaw.com/index/index14.htm
   原告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998年4月登记成立,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2001年4月登记成立,此案自2005年10月9日起诉后,历经两年零三个月,于2008年1月14日领取一审判决书。
   尽管对一审判决书中企业荣誉权侵权纠纷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被驳回,认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20条之规定相悖,但因此案并非单纯法律案件,而有着更深的政治背景,体认到基层法官的难处,故以佛说《金刚经》“而加以實無有法發心一語。見發心尚無法。何況降心住心豈更有法乎。須菩提求法之心未化。”作结。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珠民一初字第337号


   原告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宪涛,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名称权、荣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负责人、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1998年4月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合资企业,2005年经工商部门合法年检注册。2005年8月,第二被告曾盗用原告公司网页资源,原告为此与中国包装网交涉,才恢复了原告原有网页。之后第一被告又盗用原告网页资源,所注册的国际域名网页上公开打出“原富祥机械”,并盗用原告四项企业荣誉,所使用的五项网页页面内容除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少量文字改动外,有关文字、图片、技术资料、网页版面均盗用了原告的网页资源。由此,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荣誉权、网页资源权,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设立的分公司,故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举证期限后,原告补充诉讼请求变更赔偿损失为100000元。
   原告所举的证据有:
   1、原告及二被告的企业网页;
   2、第一被告与现企业网页;
   3、(2005)景民二初字第18号、(2006)赣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告辩称,第一被告不是独立法人,第二被告是本案唯一被告。原告公司1998年成立是事实,但自2005年7月11日后,原告公司就已是一个三无的空壳公司,相反,二被告的公司都在正常经营,有一定的知名度。对于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网络资源权,法律中并无此权利的说法。被告公司在制作网页时,因网络公司的原因出错,对此二被告已经及时更换了网页,故原告所称的侵害早就已经停止了。原告提出荣誉权受到侵害,但被告从未实施对原告荣誉权侵害的行为,故原告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
   二被告所举的证据有:
   1、二被告的营业执照;
   2、被告企业网站页面。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1998年4月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成立,2001年经中国包装网站制作,申请注册了网址为Http://www.jxfuxiang.com的企业网站,该网站下设立企业简介、企业荣誉、生产设备、应用领域等四项分页网页栏目,其中企业荣誉网页栏目中显示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国200强先进包装企业、中国包装科技成果奖证书、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等荣誉证书,第二被告公司于2001年4月经登记成立,并于2004年12月14日成立了下属分公司第一被告。2005年10月,第一被告在自己公司的网站Http://www.zhengxiang.com.cn页面上显示“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公司(原富祥机械)”等标题字样。网站下设企业简介、企业荣誉、生产设备、应用领域等四项分页网页栏目,其中在企业荣誉网页栏目中显示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国200强先进包装企业、中国包装科技成果奖证书、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等荣誉证书、部分证书冠名为原告。现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荣誉权、网页资源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及第一被告的设立法人第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及二被告的企业网页;2、第一被告现企业网页;3、(2005)景民二初字第18号、(2006)赣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4、二被告的营业执照;5、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法人所有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第一被告建立的企业网站中,在第一被告的企业名称标注上写明“原富祥机械”,即本案原告,第一被告的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对原告企业的名称权产生了侵权,对此,第一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第一被告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所属公司第二被告承担。原告另外提出第一被告侵害了其荣誉权,对此,第一被告的网站网页上虽然使用了原告的部分荣誉证书,但结合第一被告网站上其他页面所表现的第一被告即为“原富祥机械”这一含义,第一被告的这种做法实质上仍是使用了原告的名称,而非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并且第一被告在所在网页页面上显示的原告荣誉证书,亦属客观正面显示,并非对原告所有荣誉的剥夺或诋毁。综上,原告就名称权的诉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对荣誉权的诉请,举证不充分,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停止其下属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在注册的网站网页上使用有关原告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简历的名称,并在该分公司网站中以文本方式对曾使用原告名称一事予以澄清致歉(文本需经本院确认),文本保持一个月。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0元,保全费100元,原告承担350元,二被告共同承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 


   民事诉状


  原告: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景德镇市新厂西路138号    网址://www.jxfuxiang.com/
  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   地址:景德镇市新厂西路  电话:0798-8493855 
   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手机:13907988005 13325868788
   案由:名称权纠纷、荣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1998年4月在景德镇市注册成立的合资企业,2005年经国家工商部门合法年检注册。2005年8月第二被告曾盗用富祥机械公司网页资源,9月上旬原告向中国包装网交涉,恢复了原告原有网页(网址 //www.jxfuxiang.com/);随后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又盗用原告网页资源,以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www.zhengxiang.com.cn注册国际域名,网页上公开打出(原富祥机械);并盗用原告四项企业荣誉,即2000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誉单位,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于2000年11月联合颁发的中国包装科技成果奖,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于2000年11月联合颁发的中国包装200强企业;五项网页页面内容除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少量文字改动外,文字(英文)、图片、技术资料、网页版面均盗用了原告的网页资源。
   第一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荣誉权、网页资源权;第一被告系分公司,其侵权责任应由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
   为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诸于人民法院。请如前述诉讼请求之判决。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9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补充理由)诉状


  原告: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景德镇市新厂西路138号    网址://www.jxfuxiang.com/
  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   地址:景德镇市新厂西路  电话:0798-8493855 新网址://www.zhengxiang.com.cn/
   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手机:13907988005 13325868788
   案由:名称权纠纷、荣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虽然在景德镇在线新开了网站,但其页面内容仍然盗用原告多项企业荣誉,即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于2000年11月联合颁发的中国包装科技成果奖,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于2000年11月联合颁发的中国包装200强企业,科学技术部国家级火炬项目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篡改原告名称。其企业总经理致词页面:本公司自1996年起投资开发蜂窝纸板生产线,经历十年的磨砺,以开发出三个系列几十个单机的蜂窝纸板机械设备,产品已遍布华东、华南、华中地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已出口至欧洲也是原告盗用企业荣誉。17个月来侵权行为在继续。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07年3月16日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担任原告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我认为被告已三次通过网页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荣誉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我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从事实上看:2005年8月第二被告曾以富祥机械公司域名( www.jxfuxiang.com盗用富祥机械公司网页资源(见江西省高院判决书和中院企业兼并一审案卷),2005年9月上旬原告向中国包装网交涉,恢复了原告原有网页;随后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又盗用原告网页资源,以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注册国际域名(www.zhengxiang.com.cn),网页上公开打出(原富祥机械);并盗用原告四项企业荣誉,即2000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誉单位,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于2000年11月联合颁发的中国包装科技成果奖,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于2000年11月联合颁发的中国包装200强企业;五项网页页面内容除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少量文字改动外,文字(英文)、图片、技术资料、网页版面均盗用了原告的网页资源。(该系列网页原告已申请法院证据保全)2005年10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本案后,被告后虽变更了网页版面,但其页面内容仍然盗用原告多项企业荣誉,即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于2000年11月联合颁发的中国包装科技成果奖,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于2000年11月联合颁发的中国包装200强企业,科学技术部国家级火炬项目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篡改原告名称。其企业总经理致词页面:本公司自1996年起投资开发蜂窝纸板生产线,经历十年的磨砺,以开发出三个系列几十个单机的蜂窝纸板机械设备,产品已遍布华东、华南、华中地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已出口至欧洲也是原告盗用企业荣誉,其公司动态页面引用中国包装报第202期头版新闻来继续侵害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可见17个月来侵权行为在继续。
   二、从法律上看: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43条、第99条、第102条、第120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0条之规定。
   综上,原告起诉被告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代理人: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张宪涛律师
   2007年5月11日


   关于我公司名称权纠纷、荣誉权纠纷移送管辖的说明函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9日我公司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与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荣誉权纠纷而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珠山区人民法院对侵权网页进行证据保全,2007年5月11日该案在珠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现接珠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称贵院决定此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审理。
   我公司认为此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可能有两种理由。
   一种理由是此案涉及商号权,著作权,域名权,因属于知识产权案件而由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但从此案原告选择看,此种理由站不住脚,理由是:
   1,原告起诉时原告与被告分别使用不同的域名。
   2,原告起诉时虽认为第一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荣誉权、网页资源权,但立案时确认案由为名称权纠纷、荣誉权纠纷,并未依著作权法要求作为著作权侵权起诉,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217.名称权纠纷、219.荣誉权纠纷的规定。
   3,关于名称权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号权法条竞合问题。
   首先,我国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商号权保护制度,已有的规定也是将商号置于企业名称权之中进行保护的,对于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我国是以《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加以混合保护,1985年《民法通则》第99条2款:“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7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成形式。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其次,《民法通则》第120条2款:“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是明定法人拟人格化,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才明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 企业名称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依次组成,而原告与二被告字号(或商号)都为富祥,不存在侵害商号权,但第一被告在网页中打出“原富祥机械”,引用了原告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故而侵害原告的法人的名称权。
   最后,原告的法人的名称权可以受到两部法的交叉保护,原告在遇到两法重叠时,有权自行选择其中对自己更有利的一法加以保护,也未尝不可。从法理上看原告以什么案由起诉,是原告的权利,法院无权修改原告的案由。因为法院是中立裁判者,原告起诉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法院要按照原告的案由来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和判决。因此贵院对该案无一般意义上的级别管辖权。
   第二种理由是此案“属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号《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下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故而贵院对该案有权审理。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
   一,自2005年7月11日景德镇市国资办蒋主任伙同富祥置业公司对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职工、全部财产(四万多张技术图纸、财务档案以及全部有形和无形财产)的征收;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仅带出了两枚公章,丧失了对本企业人财物的控制管理权、对本企业产供销的经营管理权、对企业财产的收益权。这也是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称原告为三无企业的原因,从此种状况看,原被告之间已不是竞争对手而是被侵害和侵害关系。对此,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近两年一直向上级行政部门直至中央投诉维权。
   二,自2005年10月9日原告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荣誉权纠纷,至今也已20多个月了,在原告起诉后,第一被告在景德镇在线网更换后的网页内容仍然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荣誉权(一审独任审判员庭后即会同双方代理人上网对侵权网页保全了证据),正义却迟迟不来。
   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日
   代理人张宪涛律师代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景德镇市新厂西路138号    网址://www.jxfuxiang.com/
    申请事由: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1998年4月在景德镇市注册成立的合资企业,曾花费人民币五千余元委托中国包装网制作网页,并申请了国际域名(网址 //www.jxfuxiang.com/);网页主页上标明本网站由中国包装网制作及维护。现在互联网上发现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网站(网址//www.zhengxiang.com.cn/);网页上公开打出(原富祥机械);并盗用原告四项企业荣誉,即2000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誉单位,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于2000年11月联合颁发的中国包装科技成果奖,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企业家联合会于2000年11月联合颁发的中国包装200强企业;五项网页页面内容除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少量文字改动外,文字(英文)、图片、技术资料、网页版面均盗用了原告的网页资源。
    申请人虽已下载(见复印件),为固定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对(网址 //www.zhengxiang.com.cn/)、(网址//www.jxfuxiang.com/)路径和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予以证据保全。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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