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物业公司出租小区公共区域,业委会是否有权要求公布账目?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8(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家园业委会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和通过纠纷案
关键词:
建筑物共有部分 共同管理权 账目公开
【裁判要点】
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所获收益应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出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其与业主签订的管理公约全面履行管理义务,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依据管理公约的约定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小区公共区域使用、收益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收支情况和有关账目。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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