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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2-01-27    作者:闫国田律师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如何确定? 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额重要证据,但申请证人出庭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证据规定》等法规对证人出庭做成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普通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因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对于简易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较为宽松,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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