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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律监管的“真空区”-王律师代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2-01-28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与张某原系朋友关系。后不知何故,张某对王某产生矛盾并产生怨恨。2011年2月18日,张某利用互联网在常熟市知名论坛“某某距离论坛”上发布一则标题为“常熟*公司的一女真不要脸,,,大家进看看”的帖子(网名:wxqwwwwwww),在帖子中捏造事实,故意对王某进行诽谤,张某在该帖中多次跟帖故意引导网友,并将王某的车牌号及名字(拼音方式)公布,不明真相的网友多次跟帖发表贬低评论。该帖从发布到后台删除持续时间长达4个月,回帖、跟贴395个,点击率35657。张某公然的捏造虚假事实,故意诽谤损毁王某的人格和名誉, 已经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灵创伤和个人形象的严重破坏。 
     王某委托本律师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消除对王某的不利影响,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并要求当面口头及书面予以道歉,并要求张某对王某进行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庭审中张某委托代理人当庭承认愿意道歉并愿意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后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各自坚持己见,未能调解成功。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向王某书面及口头予以道歉,并给付王某人民币2000元。王某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中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向王某书面及口头予以道歉,并赔偿王某人民币4000元。近期,双方在法院组织下,履行了上述调解内容。 
     王律师提示:当今社会,网络作为新型媒体已经广泛普及。网民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等优势的情况下,也应遵守相关法律。网络不是法律监管的“真空区”。希望本案能给各位网民一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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