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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成功调解“官家女爱上穷书生从此烦恼不断”一案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110网律师
       广州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    
       谈到爱的滋味,人们常说,爱是幸福的,被爱也是幸福的。一般情况下这个观点是对的,然而也有例外的情形,在我最近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中似乎正在改变这种说法。
  我的当事人小苏,是广州某大学的一个化学博士。小苏来自山西煤矿,家里很穷,住的是破窑洞,是个典型的农家子弟。而小苏的妻子小林,则是山西某医院的党委书记的漂亮千金,被家里视若掌上明珠,小苏岳父岳母不仅在山西有4、5套豪宅,而且在珠海也有3、4套房产,除此之外,还有不菲的存款。小苏的岳父岳母还说,只要小苏、小林幸福,珠海的那些房子就归他们小两口了。在大家眼里,小苏本应感到很知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新婚燕尔,小苏就闹着要离婚,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人们不仅要问,小苏是不是现代版的陈世美?
  小苏今年29岁了,为了学业一直没顾得上找对象,在农村,25、6岁结婚就算很晚了,可想而知,小苏父母想抱孙子的心情是多么迫切,因此在电话里经常催促宝贝儿子赶紧找个女孩结婚,并委托亲戚朋友给自己的儿子物色一个女朋友。今年4月初,小苏经亲戚二爷爷、二奶奶的介绍,上门认识了小林。小林及其爸妈一看小苏温文尔雅、学历又高,自然非常中意。一家子设宴热情款待,受到如此礼遇,小苏自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除此之外,剩下的全是激动。饭后岳父马上提议第二天订婚,小苏虽然也想找个女朋友满足父母的心愿,但这么快就订婚觉得还是太唐突,但人家对自己这么好,且对方家境不错,岳父岳母都是个领导,小女孩长的挺靓又是公务员,加上不忍心伤了人家的面子,最后虽不情愿,但还是答应了。
  在我国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因此双方或一方觉得不合适,订婚后不一定就要结婚。但是订婚当晚发生的一件小插曲让事情急转直下。晚饭后,小苏住在小林的家中,晚上9时许,小林进来了,含情脉脉地说,“XX,你不会那么快就走吧?”小苏告诉小林,他明天就得坐火车回广州,准备博士论文答辩,以后在网上大家还是可以经常见面的。小林说:"既然你明天要走,说不清那天才能见面,不如今晚我们在一起共度良宵。”小苏本是安分之人,觉得这样操之过急似有不妥,但一个女孩子家主动提出,拒绝也不好,便从了她。鸳鸯戏水完毕,小女孩娇羞地说,不知道会不会怀上比比,要不要跟母亲说一声,小苏觉得这个事情不大不小,同意小林告诉其父母。小林父母知道后商量了一会,然后小林的爸爸走进小苏的房间,用一种非常严厉的声调对小苏说,“你对我女儿做出这种事情来,你说,怎么办?要不让你来选择,一是去民政局,一是进公安局。如果去民政局,明天就去登记结婚,如果想进公安局,我告你强奸,让你在监狱里呆过7、8年。我还把你的事情告诉你学校,你休想毕业。我现在就可以打电话叫人来抓你,信不信?。”小苏听了心里很害怕,心想去了民政局再说,就答应了小林父亲的要求。
  小苏找到我时唉声叹气,一脸的疲惫,心事重重的他说话都有气无力。小苏说他现在已经拿到博士文凭,所以不再担心毕不了业。当初之所以选择和小林结婚,除了担心被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不想连累了自己的导师。因为如果自己毕不了业,自己导师脸上也无光,所以他当时只有选择结婚。听完他的讲述,我很同情他的遭遇,同时我向小苏建议,如果你真的不讨厌那个女孩,你可以努力去培养感情,你可以设法忘记那些不愉快的经历,毕竟跟你生活的是小林而不是你岳父。小苏说:“这个婚是一定要离的,现在担心的是对方会不会告我强奸。”我告诉他,“你的行为不构成强奸,你是在受到你岳父威胁的情况下登记结婚的,完全违背了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你真的不想和对方过下去,你有权利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个案子下周一就要开庭了,结果大家其实可以预知的----法院肯定会撤销双方的婚姻。小苏、小林本来可以成为一对很好的鸳鸯,因为父母的瞎操心弄得如此结局,真是令人惋惜。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做父母的对于小孩的婚姻一定不要包办,更不能强迫对方,否则给小孩换来的不是幸福而是苦果。
        结局:小苏诉小林撤销婚姻一案经过周一、周二2天激烈的庭审活动,周二终于使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第一天的庭审活动中,法庭围绕原告小苏是否在受到女方父亲威胁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展开法庭调查。原告在庭上详尽地陈述了事情发生的全过程,同时向法庭出示了证明受到威胁的录音笔录以及录音光碟,以此证明被告的父亲以告发原告强奸相威胁以及要到原告学校告发使其无法顺利毕业相威胁,造成原告极度恐惧而被迫同被告登记结婚。因此原告完全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同被告登记结婚的,所以他们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被告的代理人也在庭审调查中,陈述了原告对被告进行“强奸”的所谓事实,并且被告的母亲等人为此出庭作证。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对被告的上述主张进行全面的驳斥,严正地指出,原告和被告发生性行为完全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不是自愿,被告为什么此后屡次三番地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和原告发生性行为?如果是被原告强奸,为什么被告还给原告发短信说“我很想嫁给你”。最后我问被告证人,你看到原告对被告实施强奸吗?如果原告真的强奸了被告,你还会让被告嫁给一个强奸犯吗?证人在我的责问下无言以对。在最后的辩论中,我指出,假如说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的话,错就错在其作为一个男人,定力不够,如果他能够像柳下惠那样坐怀不乱,那么今天这起诉讼就不会发生了。但是尽管如此,其行为也不构成强奸,被告父亲以告发其强奸相威胁迫使其和被告结婚,很显然违反了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原则,因此属于可撤销婚姻。
   鉴于被告也同意离婚,最后法官建议调解结案。很显然法官的意思是要原告给被告及其家人一个面子,消除双方敌意,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我们也考虑到调解结案既可以达到原告最初的结束不幸婚姻之目的,同时也顾全了被告及其家人的面子,消除双方的对立,获得一个双方共赢的结果,所以我们同意改变诉讼请求,将撤销婚姻之诉改成离婚之诉,然后调解结案。至此,经过两天的共同努力,案件最终有了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文章来源://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701535&PostID=3535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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