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行政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巧扣法律原则 善打行政官司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02月05日

                     不服土地登记确权行政案件代理词


  接受本案原告一方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通过对案件的调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条的规定,发表如下综合意见,请予定案参考: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相关规定,土地权属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价值、等级等情况登记于专门的册簿,确权给特定的主体并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
  土地登记必须坚持的四项原则是:依法的原则;申请的原则;审查的原则;公示的原则。
  土地登记非同一般的登记,所以要求土地登记的申请和其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必须提出依据,申请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核准后方能确权登记。这些要求正是为了维护土地登记在法律上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体理出来的基本原则。
  依据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审判原则,被告向第三人做出的土地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不真实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人通过不当引诱的方式取得了部分土地共有人的协议,用事先单方拟制的好格式条文,致使原告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之下做出了不利于自已的行为,第三人将他人的宅地写成公共巷道,并占压原告各住户的自来水管线,将原有五米五的过往通道缩减为三米,堵住了消防通道,原告在这样的错误认识中做出意思表示,事后,发现事情的真相并提出了撤销要求。
  未经共有权人一致同意、第三人虚报李金福、李金贵的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其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6.0.9条规定: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根据这些规定,见于被告及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原告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未发放土地使用证之前及时向第三人以及被告送达了废除原有协议的书面通知,被告接到该通知之后仍为第三人做出登记的行为,该登记是没有根据的,也就是被告错误的将不合法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当成登记依据,致使第三人占压消防通道、占压共公管道建厂,从而构成对原告人合法用地权的不当侵害,这样的登记因占有的材料不真实,没有取得共同使用人的一致认可,防害了共公利益,理当撤销。
  众原告人是与土地使用权有着利害关系的个人,原告各住户的自来水管线埋设于第三人占地面积之下,消防路线必须经由该通道出进,因此形成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属关系,原告的他项权利与土地使用权客体为同一块土地,它既依附于土地的使用权,又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往往影响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充分利用,从而影响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我国《民法通则》对相邻用地的通行、排水、防火等权利用相邻关系的形式作了规定,相邻关系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必经相邻各方约定即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
  行政行为中的证据取得规则是也有明确规定的,而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证据材料的充分与确实是确定土地登记效力的基础,判定证据效力则是取得证据的目的和归宿,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在行政登记行为之外,被告人在审查及认定登记时存在不合法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二、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相关规定,被告方在审查登记中,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
  《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18日]第三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程序是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制作调查工作底图、预编地籍号、查实土地权属的发生和演变过程及权属性质、认定权属界线时应由被调查宗地权利人与相邻宗地权利人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权属调查结束后,绘制宗地草图,标明宗地位置、界址点、线、边长,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3、权属审核,审核批准分为:初审、复审、公告、审批四个阶段(填写审核表)。4、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土地权属调查包括:调查工作图、划分调查区、编制地籍号、指界通知、现场调查核实。界址调查不仅是权属调查的核心,而且是下一步地籍勘丈权属界定的唯一依据,因此,界址调查必须遵守以下几点:⑴、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场证明,由户主出席指界。⑵、户主不能亲自到场的,委托代理人指界,出具委托书。⑶、共同使用人共同委托。⑷、经双方认可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⑸、相邻双方有争议的界址,一般应在调查时解决。调查现场不能解决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按土地争议处理。
对指界违约缺席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⑴、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⑵、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⑶、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争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承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⑴、⑵、两条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表五》
《规则》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公告),公告是指经初审、复审后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核结果,由土地登记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于众,其目的是为进一步通过征求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有关权益者的意见,发现问题,保证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本条规定,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名称、拟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用途、座落、地号,以及对公告提出异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和要求复查办法,公告期满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公告提出的问题予以逐项复查,对无异议的申请书、审批表报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登记做为民事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由于确认和保护地产的合法权益,对于权利人及义务人都是十分严肃而又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土地登记中,确定和执行公示的原则很重要,公示有利于社会监督,公示原则主要体现在登记的公开性上,如要进行土地初始登记时公告登记时限,地点和申请须知公告登记审查结果,公告基准地价,不经公示的登记显然是不合法的。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复查: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第十八条规定: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他项权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第五十九条:土地登记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有如下几种: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土地登记收件单③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④土地登记审批表⑤地籍图⑥土地登记簿⑦土地证书签收簿⑧土地归户册⑨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⑩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及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等文件资料。
  依据以上《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法定登记程序,回头再审查被告人为第三人登记的土地权属,缺少公告程序,没有共有权人现场指界,没有听取原告人的复审意见,因此而导致原告的不满意,问题也正是由于被告内部的登记不是严格依据法规规则办事,当天申请,当天审核,当天报批,当天登记,少了必要的公示程序,省略共有人到场指界。土地登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审查,一是初审由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负责。二是审核由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三是批准由政府负责人负责,不经过土地审查的土地产权不能登记。这么多这么复杂的工作,并非短短的一个工作日即能完成,眼前,被告却在八小时内完成了审核、调查、勘丈、指界、初审、复审、公告、报批、登记、发证,实际上是在欺骗原告,这种违背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撤不足以安民,不撤不足以引起行政执法的重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三、准确地说注册登记是颁发土地证书的依据,这是因为注册登记是一种极为严肃的法律行为,一经填写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更改,经办人和审核人应当经过一定的资格审查,由确实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的人员充任。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人员及执业土地登记申请代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被告方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没有出示资格证书,不具备登记资质,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是出现违法登记的因素之一。
  综合以上,原告的请求有理有据,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的规定,请予依法撤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