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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为何能买不能骑?市民状告交警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5年10月14日

 


    惠城区法院昨开庭审理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惠州市民张建豪因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被交警扣罚,从而将惠州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昨日下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着惠州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充分的执法依据展开辩论。

    庭审于当日下午结束,判决结果将择日作出。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23日,张建豪驾驶“豪麦德”牌电动自行车在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行驶,被江北交警大队云山中队的两名民警以违反惠州市政府18号令“禁止助力车上路”为由扣下,事后受到罚款200元的处理,并交纳车辆保管费45元。张建豪十分气愤,向惠州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惠州市交警支队维持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不果后,张建豪与惠州市交警支队打起了官司。

    【原告申诉】

    张建豪:

  五大理由要求撤消处罚决定

  一、本人上互联网查询过,并走访了惠州市法制局、档案局、公安局和交警支队,根本查不到法规对“助力车”的名词解释。有人认为,凡是要借助外力帮助的非机动车都可称助力车。这样说来,传统的自行车也要借助人力,否则除了下坡滑行,它是不会走动的。自行车也是“助力车”吗?有关部门界定的“助力车”概念太模糊。

    二、惠州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不协调。既然电动自行车不准上路,交警对其严加禁止并扣罚,那么工商部门为什么许可它在市内合法销售?这岂不是坑害了老百姓?二三千元买的车难道让它变成废物?

    三、对惠州市政府18号令表示质疑。根据法律规定,惠州市政府没有立法权,而且18号令中某些处罚标准超过国家交通法规的处罚标准。

    四、惠州市政府18号令宣传力度不够,只在《惠州日报》发过一次公告,很多市民根本不知道18号令的具体内容。本人是去年9月14日到环城西二路购买此车的。当时档主说,此车同自行车一样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上路。相信还有更多市民上当,因为我每天都看到此类电动自行车在大街小巷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是环保型的交通工具。该车具有无尾气、无噪音、无污染、时速低、安全性好、节约能源等优点。目前,在许多城市都可以使用。

   基于上述理由,张建豪要求惠州市交警支队撤消处罚决定,返还罚款200元和车辆保管费45元。

  【被告答辩】

  交警:处罚有理有据

  近几年,惠州市区出现了一些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状态与摩托车相似,而驾驶员大多没有经过专门的机动车驾驶训练,造成的交通事故已经不少。交警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交警对张建豪的处罚依据是:

  一、广东省公安厅广公(交)字[2002]92号文《关于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自行车的属性(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论证,公安部暂不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车实行统一的交通管理政策,为保障我省交通安全畅通,请继续执行省总队1991年5月21日《转发轻工业部行业管理指导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全国助力自行车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广公交[91]140号)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车不予发牌,不准在道路上行驶。对驾驶该类车上路的行为,各地交警部门应坚决依法取缔,具体做法可参照《关于电动滑板车违章在道路上通行如何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公(交)字[2002]47号)执行。《关于电动滑板车违章在道路上通行如何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电动滑板车作为一种玩具或者运动器具,不得作为代步交通工具在道路上通行,各地交警部门对违章使用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为,应当依法坚决取缔。

  二、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0日发布的《惠州市政府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助力车上路行驶。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助力车上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综上所述,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和按规定收取保管费是正确的,而该支队依照有关程序作出维持决定是完全合法的。

  【原告律师说法】

  龙喜福:92号文和18号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惠州市交警支队处罚张建豪的依据是广东省公安厅广公(交)字[2002]92号文和《惠州市政府第18号令》都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畴,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广东省都没有制定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答辩方提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属性正在进行论证,没有定论的说法不准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999年对电动自行车制定了技术标准,界定电动自行车属于特种自行车。

  去年立法但尚未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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