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效力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7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银行虹口支行与汪某等抵押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抵押物登记 对抗第三人
【裁判要点】
1、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办理抵押物登记之后抵押权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 以城市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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