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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7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7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卢某、汤某、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房屋买卖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裁判要点】
1、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无处分权人设定的房屋抵押权,抵押权人可基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
2、       相对于房屋真正权利人的房屋返还请求权,善意抵押物权人的权利应予优先保护。房屋权利人的损害应由物权侵害人承担,在侵害方无力承担时,由权利人自行承担风险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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