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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休假未办手续 诉求经济补偿金被驳

发布日期:2012-02-02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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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维持丰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即由被告江西腾庄矿业公司支付原告刘文斌的工资3918元;驳回原告刘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文斌于2008年与被告江西腾庄矿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该矿通风技术部任技术员。2010年3月10日,原告刘文斌妻子剖腹产向当时的通风技术部经理口头请假,经同意原告刘文斌赶往医院。3月11日原告刘文斌又因其奶奶去世赶回老家奔丧,后又回丰城接妻子一同回老家,3月底原告刘文斌回矿准备上班,但由于部门经理已于3月28日离职,被告江西腾庄矿业公司以原告没有书面请假为由,要求原告等待单位处理结果。4月1日至4月2日原告多次找被告江西腾庄矿业公司负责人协商要求恢复岗位未果,原告刘文斌于2010年4月3日写好辞职报告,4月5日因清明节又回老家扫墓。至4月10日返回丰城正式向被告江西腾庄矿业公司提出辞职并递交辞职报告。经被告江西腾庄矿业公司批准同意原告刘文斌辞职,并办理手续,被告于2010年4月15日正式向原告刘文斌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但双方因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发生纠纷。2010年7月6日原告刘文斌向丰城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要求劳动仲裁。2010年10月8日经丰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驳回原告刘文斌关于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原告刘文斌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丰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年休假补偿金、风险安全抵押金等款18690元。

法院认为,原告刘文斌在矿通风技术部工作,理应按照该矿的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年休假、婚丧假等节假日。原告刘文斌因妻子在医院生产口头向部门经理请假,接着又因其祖母去世赶回老家奔丧,离岗二十天远远超过了法定的休假标准,一直未在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确属不妥。丰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被告江西腾庄矿业公司支付原告刘文斌的工资总额3918元,并无不当。至于原告刘文斌要求被告江西腾庄矿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年休假金、风险安全抵押金的补偿问题。鉴于当时原告刘文斌因事口头向部门经理请假离矿二十天,确有过错在先。在此种情况下被告江西腾庄矿业公司没有立即安排原告刘文斌的工作岗位,而是留矿待用的处理决定。之后原告刘文斌是自己主动向被告江西腾庄矿业公司提出辞职的。本院认为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诉求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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