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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开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办案参考之四: 股东不和,公司经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2-02-02    作者:宋开诚律师
宋开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办案参考之四: 股东不和,公司经营怎么办?
【案情简述】
王某与哥哥的同学张某于两年前分三七开投资成立一家电器公司,经营一直很好。但工商登记的股东人是王某和张某的妻子,且其妻子是法定代表人,只不过其妻子对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从不过问,只管家务。然而,张某夫妇于今年上半年离婚,对公司的股权俩人各分一半,即35%。现在,其妻子要求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管理,王某同张某都不同意,都拒绝接受张某妻子的股权转让,其也无力收购王张二人的股权。张某妻子便将公司印鉴章私自收藏,并让掌管财务的父亲保管公章,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王张二人本注销公司而另行成立新的公司。遂两人前来咨询宋开诚律师,问及他们可否起诉要求法院清算而解散公司吗?怎么办才能维护其自己的利益?
【律师谏言】
家庭的变化,夫妻离婚,直接影响私营企业(公司)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股权的变动,导致股东数量变化及经营管理的变化。王张二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也是比较好的一种方法,但两人起诉只能要求法院解散公司,而不能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不具有这样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张二人应当先请求解散公司,然后清算。如果自行清算不行,再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公司股东、高管、律师、会计等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那样的话,将增加成本。最好王张股东之间在公司解散后自行清算,以减少成本,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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