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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业主能否以与其无关为由拒绝交费?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期物业管理:业主能否以与其无关为由拒绝交费?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朱某物业管理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管理费  物业纠纷
【裁判要点】
1、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所有业主有约束力,业主应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2、       业主接到开发商的房屋交接及入伙通知书并领取房屋钥匙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3、       开发建设单位正式通知入伙的物业,就不算是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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