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移交有关公共维修资金的明细账及相关财务凭证?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0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某大厦业主委员会诉厦门某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公司 移交 公共维修资金证明
【裁判要点】
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该维修基金在物业管理合同期间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因管理使用该维修基金而产生的明细账及有关财务凭证的所有权也应属于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人。当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该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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