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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8-06-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01月30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规定。我们作为靳兆堂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依据庭审质证情况,结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极为不清,证据明显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靳某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证据(抛开尸检和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周口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有:1、直接证据是(1)陈怀东的口供;(2)王福友的口供。2、间接证据有:(1)张建华的口供;(2)前妻王某的证言;(3)妻侄王某的证言;(4)王某的证言。认真分析,仔细研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所谓的“有罪”证据明显有重大瑕疵。

    1、陈怀东的口供与王福友口供相互矛盾,更与张建华的口供不一致。2002年11月份陈怀东被抓捕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时,说“靳某叫他找人打王大岭,他不干,靳某叫王福友和张建华把王秋艳和王大领打死和打残后去王国洋处拿钱,(详见卷一P64—67)不承认自己参与了抢劫伤害王大领的事实。王福友(卷三P30)在2004年3月9日的证言中则交代是靳某雇佣张建华陈怀东和王福友等三人杀王大领的情况。王福友在 2001年6月7日的口供和张建华的口供完全一致:王大领之死是因为陈怀东电话通知他们说:他同村的大岭打工从外地回来,身上带着5000元钱,叫他们和他一起去抢劫,在抢劫中,王刚害怕王大领认出他,所以就用斧头打昏王大领。

    2、王福友在 2004年3月9日的口供明显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王福友、张建华和陈怀东等人抢劫强奸一案是在2003年8月份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周口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做出判决。在此期间,王福友检举揭发靳兆堂等人的问题,为何作为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和法院没有任何记录,而没有管辖权的项城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也是现在承办靳某涉嫌伤害案的办案人员)却去看守所提审被告人王福友?值得注意的是对王福友的笔录中竟将王福友和王大领作为一个村庄的人(详见卷二P30)。此外,这份笔录中王福友的签名和指印与在其他笔录上的签名和指印有明显不同之处。

    3、张建华的口供从未说靳某曾雇佣他们(包括陈怀东和王福友)去打王大领。唯一涉及靳某的东西就是其在2001年时的口供两次都说:他们三人抢王大领后只得到一百元,听说王大领死了,后过了好长一段时间,他和王富友都骂陈怀东时,陈怀东才说是靳某叫摆布他(王大领)的。但是张建华的口供和王福友最初的口供相互印证说明了王大领之死是因抢劫导致的。陈怀东事后的说法完全是推卸责任的借口。所以张建华的口供作为间接传闻证据,证言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赖于来源的真实性的查明。

    4、前妻王某和妻侄王某的证言无客观有效证据印证。王某是靳某的前妻,本案的举报者。为何举报靳某?王某在证言中说的很明确:(见卷三P49页)她和靳某经常生气,靳某和她闹离婚了,她心里不得劲。这就是说离婚后的王风兰是怀着报复的心态来控告靳兆堂的。那么王风兰的证言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第一王某不是同案犯,没有直接参与;第二她不是现场目击证人;这就排除了王某证言内容的直接性。依据王某自己陈述作证内容的来源是:是听靳某本人在 2005年12月30日对她说的。且不说靳某在庭审时直接否认王某的说法,仅凭王某自己的说法就足以说明王某自己证言的虚假性:王某本人在证言中说2003年2月份以来,靳兆堂和她经常生气,闹离婚。既然两个人经常生气,闹离婚,那么靳兆堂还会把自己“见不得人的”违法犯罪的情况告诉一个即将和自己分道扬镳,充满着爱恨情仇的人?

    5、至于妻侄王某,他是王某的亲侄子。靳某和王某的离婚,他几次劝阻未成,意味着王某从心理上恼恨靳兆堂。自然王某在作证时就失去客观公正的心理状态。再者王某只是怀疑王大领之死是靳某叫人干的。是不是真实情况,对王某而言,他并不清楚。关于王福友和张建华从王国洋处拿走2500元钱的内容,只有王某一人证言,没有张建华和王福友的印证。

    本案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起雇凶伤害之人死亡案件。受害人是死于故意伤害还是死于抢劫灭口?从现有的证人口供来看存有两种说法。但究竟那种说法更为可信。我们有必要应当认真分析罪犯杀害王大领到底是处于何种犯罪动机和目的。

    按照张建华的全部口供和王福友在最初的口供交代,王大领之死完全是因为他们抢劫时被王大领认出,因害怕暴露,故将王大领用斧头打死。两人口供一致相互印证,值得注意的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周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已被河南省高级法院确认)依法认定此种情形,所以这种杀人灭口的动机和目的是很清楚的。

    相反,按照另一罪犯陈怀东的口供说法则是靳某与王大领因发电之事有矛盾,所以靳某找陈怀东教训王大领,陈不干,靳某又找的王福友和张建华。对此说法,张建华没有口供予以证实。而同案犯王福友在周口市中级法院开庭过程中项城市公安局个别人员违法提取的口供变成了靳某是雇凶杀害王大领。至于靳某是不是和王大领因发电一事有矛盾,遗憾的是直到今天庭审结束时,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王大领有没有发电机的证明材料,也没有提供王大领有没有为靳兆堂的生意对手——王秋艳发过电的依据。靳某与王大领因发电一事的矛盾因缺乏直接证据变得是雾里看花。

    那么能不能将上述陈怀东和王福友相互矛盾的说法作为靳某雇凶伤害王大领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经得起检验。但是像陈华东和王富友等人是何种人?根据周口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完全可以说他们是一帮入室抢劫、强奸盗窃、敲诈勒索、横行乡里、无恶不作的恶棍。看看同村的证人是如何评价陈怀东的:(卷二P21靳萍99年11月19日的证言)陈怀东是个大坏人,庄里的人都怕他。陈怀东好炫耀他做过的坏事。他曾经对我说过他抢劫的事。他说他没少干这事,只要看谁不顺眼,就收拾谁。像这样的赖货,得罪过他的靳某自然是陈怀东收拾的对象。陈怀东怀疑靳某把他和王富友告到监狱(见王风兰和靳兆领卷二P23证言),此外陈怀东在被抓前带着人找靳某要钱(见王风兰卷三P55),遭到拒绝,应该更是怀恨在心,按照陈怀东自己的说法;他怀疑靳兆堂想通过凡建厂把他杀了灭口(见卷一P69),所以被抓后的陈怀东自然看“靳兆堂”不顺眼,当然肯定要收拾靳某了,身陷囹圄的陈怀东唯一所能做的就是将自己见不得人的事嫁祸于靳某。所以从陈怀东作为证人的人品来讲,其证言显然缺乏客观性。尤其是在公诉机关没有提供靳某是否因发电之事与王大领存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陈怀东证言实在是单薄之极。

    还有王风兰虽作证说靳兆堂是因发电之事找的人打王大领,但其不清楚王大领是不是给王秋艳发过电(见卷三p54)只是听靳某说王大领给王秋艳发电。其证言仍然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加以印证,自然也无法说明靳某雇凶伤人的动机和目的。

    看过卷宗的人,最初的印象普遍是感觉靳某心胸狭小,睚眦必报;只要和他有矛盾,他就会找人报复的人。可是,作为从事法律的理性人,如果认真分析这些证人和靳兆堂的关系,再做出这种结论,恐怕是“三人成虎”的观念影响着我们的理性思维。

    靳某是个医生,也是私营业主,如果他确实像那些与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言,那么靳某整日琢摸着算计他人,雇凶报复他人,靳兆堂如何一人创办几个门诊部,而且慕名求医的人越来越多,生意越做越大。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靳某从一个不名一文的乡村赤脚医生,成为今天远近闻名富甲一方的名医,自然成为各色人等眼红的对象,更是不法之徒勒索的目标。为了求得安全保障,靳兆堂当初只能忍气吞声花钱消灾。当靳某无法满足这些亡命之徒的胃口,自然成了亡命之徒报复的对象,这恐怕就是像靳兆堂一样的人的相同悲剧。

    当然本案还有一点特殊之处,就是告靳某雇凶伤人的人是靳某的前妻和妻侄。所以给人的感觉是靳某的事情是“真实”的。殊不知这就是所谓的爱恨情仇。因爱产生的恨,是最伤人的。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被告人定罪之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要求案件据已定案的每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所有的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即合理怀疑。通过上述分析本案之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兆堂涉嫌雇凶伤害王大领的证据无论是从量的方面,还是从质的角度看,都无法达到“充分”和“确实”,更无法排除有关人员借机报复陷害靳某的可能。尤其是早已生效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3)周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将受害人之死认定为被抢劫之死,这意味着直接排除了靳某犯罪的情形。公诉机关再以近似相同的证据意图重新对王大领之死进行定性和评价,辩护人认为显属荒唐。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盗窃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陈怀东和王福友作为证人,因两人伙同他人多次敲诈靳某,后因靳某没有继续满足他们,而心怀报复之意。

    2、王福友在 2004年3月9日的讯问笔录不合法而不能采信,且该证言,辩护人怀疑非王刚本人之笔录。

    3、陈怀东证言内容和利害关系人王风兰陈述内容相互矛盾。陈坏东说偷回的机器,他亲眼看见靳某放在了王风奎家,而王风兰则说靳某放在了王风仙家。

    4、靳俊和靳宏的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详见卷三P57——68页)。他们讲偷回去的机器是在2002年底才拿出来使用,2003年10月份陈怀东被抓后,靳某害怕出事就安排把仪器砸毁扔掉。而根据陈怀东的讯问笔录,陈怀东被抓是在2002年10月份,2002年底张庄门诊开业用仪器,恰恰说明靳某不会害怕出事,或靳某就没有偷仪器。

    5(前妻王某的姐姐)王某的证言是前后自相矛盾。其在2007年元月18日作证说靳某往她家送的东西是“两尺长左右、一尺多宽、七八寸厚”.而在 2007年3月14日作证时有改口说“靳兆堂拿的是啥东西,放在门后边,她没有动过,也没有看过”,既然没有动也没有看,为何作证描绘的那么具体?

    6、(前妻王某的亲侄)王某作证说“靳某还告诉他干过的其他违法的事,比如偷仪器的事,把仪器砸毁扔河里的事。。。。”,靳俊说靳某怕出事才把仪器砸毁秘密扔到河里,但在妻侄王某那里,靳某却四处宣扬自己的违法之事,唯恐天下人不知道靳某干的坏事。靳某是不是天天无事可做还给妻侄王某随时“汇报”,让妻侄随时掌握自己的动向?真不知是靳某糊涂,还是妻侄王某聪明?

    7、高寺乡税务所向靳某收取800元或是1000元的税款。按照陈怀东和王富友(违法提取的口供)所言,为了偷去被扣的仪器,靳某却付出了1650元现金和一部飞利浦手机(2000年此款手机价约一两千元)。难道靳某大脑有毛病?可是靳某真是脑子有病,他咋会闻名项城市的医生?公诉人以“高寺税务所给了靳某4000元赔偿款”来证明靳某雇人偷仪器的结果,但是“4000元赔偿款”却是一人之言,为何没有靳兆堂本人的收据?毕竟4000元的付出可不是个人所赔,而是高寺税务所。

    对该起犯罪指控,也许给人感觉,证人中不仅仅是有像陈怀东王福友这样的恶棍,更有靳某的亲人的证明。众叛亲离的靳兆堂是“四面楚歌”,可是这些疑点重重的“诅咒”能依法置靳某于死地吗??

    三、辩护人对本案处理的意见。

    小有成就和财富的靳某不幸成了那些横行乡里祸害百姓的恶棍们眼里的肥肉,也是敲诈不成而恶意报复的对象;私生活极不检点又不知收敛的靳某也不幸成了众叛亲离的孤家寡人。内外交困的靳某原本就有恶人告状,现在面对自己亲人的反戈一击,受点牢狱之苦是难免的,尤其是自己亲人的亲戚还是公安机关的刑警。

    从这一方面讲,靳某是不幸的。

    但,靳某又是幸运的,他有幸生活在一个法治文明、社会和谐的时代。今天,他面对的是一群高素质的充满理性的法律人。辩护人有理由相信靳兆堂涉嫌故意伤害和盗窃一案,掌握着生杀予夺,受人敬畏的法官们能够客观的依法做出公正、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判决——指控靳某的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律师:孙延玉

     刘志军

           20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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