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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质押发展现状研究及展望——基于2010年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为样本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2-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5期
【摘要】我国专利权质押发展一直“叫好不叫座”。2010年我国专利权质押从数量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源于政府部门对专利权质押工作的大力扶持。专利权质押要走上长期持续发展之路,还需要在创新融资模式、完善专利权交易市场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融资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专利质押概述

  知识产权质押是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方式,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先后肯定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出质的权利之一。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战略重点”部分明确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质押成为知识产权从创新成果转化为经济利益的有效路径,其中,专利权质押在这条路径上的发展轨迹较有代表性。

  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有效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出质给某一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专利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法律制度。这项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担保债权,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交易。在实践中,专利权质押主要用于担保融资借贷债务,所以专利权质押还能够起到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实现“知本”与“资本”的有效结合。专利权人无需改变专利技术实施的范围或模式,只需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即可从质权人那里获得担保价值,而此担保价值的获取并不会减损专利权或专利技术本身的任何效用,因而,专利权质押是有效开发专利权价值的知识产权运用模式。

  尽管专利权质押对知识产权价值开发的功能非常突出,但源于专利权自身的特殊性,专利权质押在实践中一直“叫好而不叫座”{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年报数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统计信息,2000年至2009年的10年间,全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数仅为622份。债权人一直以来对接受专利权作为质物的消极态度也可以理解:专利权权利有效性不稳定,价值难获得公允的评估,一旦出现替代技术必定影响其价值,且在实现质权时所需要的交易市场也不够成熟等风险,都使债权人在接纳专利权作为质物时踟蹰不前。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10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相关信息{2},专利权质押在2010年出现爆炸式增长,专利权质押登记数比上一年度增长了640%(见图1)。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从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特点和相关政策出台的情况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

  (数据来源:2000年至2005年以及2007年专利权质押统计数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年报;2006年统计数据来自于卢志英:《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分析》,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年第6期;2008年至2010年统计数据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相关信息”。)

  二、2010年专利权质押的特点

  2010年专利权质押最突出特点是数量激增,对具体登记情况进行分析后,还可以发现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发展不均衡

  全国专利权质押发展极其不均衡,专利权质押登记最多的前10个地区占全国专利权质押登记数的85%(见图2)[1]。

  虽然各地的专利权质押发展不均衡,但其实也有规律可循,具体表现为:

  1.专利权质押登记数与当地有效专利权数成正比关系

  截止2010年12月,全国有效专利数排名前10的省市拥有全国77%的专利权(见图3),这10个省市中有8个地区刚好也位列专利权质押活动最活跃的前10个地区。

  虽然仅从有效专利数并不足以充分论证当地的创新能力或科技发展水平,但拥有的有效专利数却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知识财富量的客观指标。只有当专利权等这类无形资产财富累积到一定量,权利人才会主动思索如何经营管理这类无形资产,才会积极采取措施开发专利权的价值。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经营模式,必定首先在拥有大量有效专利权的地区发展起来。因此,专利权质押登记数与当地有效专利数大体成正比关系,有效专利多的地方,专利权质押活动就活跃。

  2.专利权质押活动的活跃情况还与地方政府对专利权质押工作的态度有直接联系

  表1 2010年专利权质押登记分区域统计表

  ┌────┬────┬──┬────┐

  │地区 │登记件数│地区│登记件数│

  ├────┼────┼──┼────┤

  │北京 │265 │江西│13 │

  ├────┼────┼──┼────┤

  │江苏 │124 │辽宁│11 │

  ├────┼────┼──┼────┤

  │湖北 │99 │甘肃│10 │

  ├────┼────┼──┼────┤

  │广东 │84 │河南│10 │

  ├────┼────┼──┼────┤

  │天津 │84 │广西│9 │

  ├────┼────┼──┼────┤

  │浙江 │73 │新疆│9 │

  ├────┼────┼──┼────┤

  │上海 │64 │重庆│8 │

  ├────┼────┼──┼────┤

  │四川 │56 │吉林│8 │

  ├────┼────┼──┼────┤

  │山东 │35 │青海│2 │

  ├────┼────┼──┼────┤

  │湖南 │28 │内蒙│1 │

  ├────┼────┼──┼────┤

  │贵州 │24 │山西│1 │

  ├────┼────┼──┼────┤

  │安徽 │17 │陕西│1 │

  ├────┼────┼──┼────┤

  │福建 │16 │云南│1 │

  ├────┼────┼──┼────┤

  │河北 │14 │其他│9 │

  └────┴────┴──┴────┘

  表1是根据质权人所在地区统计出的2010年专利权质押登记发生数[2],结合图2和图3的数据可以看出,天津和湖南虽然有效专利拥有量未能名列前10,但专利权质押活动依然很活跃。实际上,贵州的数据更为突出,有效专利数很少,但专利权质押登记数却非常多。(见图4)

  对天津、湖南、贵州三地专利权质押活动的环境再作分析后不难发现,这三个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推进专利权质押的态度都非常积极。

  2009年7月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中介机构以及专利权人办理专利权质押进行具体指导;201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出台《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同年,天津还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第三批知识产权融资试点地区,因而也更为积极地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

  湖南湘潭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第一批六个知识产权融资试点地区之一。其实早在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湘潭市科技局、湘潭市知识产权局就联合发布了《湘潭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对当地专利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引。作为湖南省会城市的长沙,也积极推进当地的专利权质押工作。2008年,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和长沙市商业银行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银政合作协议,发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联合推出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3}。 2009年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又发布《关于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进一步具体指导。这些举措有效推动了湖南专利权质押的发展。

  贵州虽然拥有的有效专利权数量不多,但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道路上勇于探索。2010年3月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银监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贷款人资格、可质押的专利权类型、贷款额度以及还款期限方面,设置了较为宽松的条件[3],这些无疑都是促成贵州2010年专利权质押取得突出成绩的重要因素。

  天津、湖南、贵州三地政府积极推进专利权质押工作所做出的努力,在2010年都取得了实效。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能够主动牵头构建良好的专利权质押发展环境,对专利权质押能否顺利发展有直接的影响。

  (二)贷款模式有创新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高风险一直以来都是让商业银行对此项业务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尽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赋予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权利[4],但银行仍旧不敢轻易开展这项看似利润不错的质押贷款业务。即使在政府的鼓励下向专利权人提供了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也不会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而且贷款期限比较短。专利权质押发展的这一困境仅靠政策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要实现持续性的发展还必须探索一些能够有效消化风险的新模式。

  2010年专利权质押贷款中一个比较突出的创新点是出现了银团贷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等五家银行合作组成银团,与专利权人签署了54项专利权质押合同。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向专利权人提供质押贷款,是有效分散专利权质押风险的融资方式。相较于一家银行提供贷款而言,银团贷款不仅可以联合若干银行的资金实力扩大贷款规模,而且还能发挥各家银行在贷款跟踪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贷后监管能力,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因此,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这项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业务,银团贷款不失为一种多方共赢的合作模式。

  金融机构在管控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方面无疑也是需要创新的,这种创新既有监控技术层面的创新,也需要有管理制度或运营模式方面的创新。专利权人不遗余力地争取专利权质押贷款,政府也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金融机构自然也不能忽视知识经济时代这一重要资产的融资能力。因此,多方合作,开拓性地尝试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可行模式是非常必要的。

  三、2010年有关推进专利权质押的制度建设

  2010年专利权质押迅速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因素还是政府部门对此项工作的积极推进。专利权质押虽然是债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商业活动,但高风险的专利权质押需要在特别的政策环境下才能顺利发展起来。为了实现调整经济结构、构建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政府也必须对急需发展资金的科技企业予以特别的扶持和关注。因此,专利主管机关和各级政府纷纷出台各类政策、采取各种措施,明确对专利权质押的扶持态度,鼓励金融机构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由此,就带来了专利权质押在2010年的爆炸式增长。

  法律虽然并未限定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类别,但从实践来看,专利权质押主要还是发生在融资贷款活动中[5]。在2010年登记的1076份专利权质押合同中,从质权人的名称上判断,56%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40%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将两者相加,有96%的专利权质押行为与融资贷款有关。因此,要构建能够促进专利权质押发展的制度环境,除了完善有关担保制度外,还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以及金融政策的配合。

  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0年工作要点中,明确将“推进建立园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质押融资服务机制”,作为推进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的要点之一。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专利质押贷款工作……推动建立质押贷款、风险投资、上市、证券化等多层次的专利技术融资体系。”将推进专利权质押定位于年度工作要点,并写进阶段性发展战略规划,表明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权质押工作的重视已经从制定政策,发展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务实的推进工作阶段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8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以来,一直保持谨慎而积极的态度推进专利权质押活动。2010年,为了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范围,批复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天津市、江苏省镇江市、湖北省武汉市等四个城市为第三批试点地区。全国16个试点地区运用质押贴息、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扶持中介等方式积极探索专利权质押的有效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协同研究解决实践中的困难。{4}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0年出台的有关规范、指引专利权质押活动最重要的文件莫过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此前,规范专利权质押活动的是国家专利局于1996年依据《担保法》制定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落实《担保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007年我国出台的《物权法》区分了质押合同与质权生效的条件,明确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为了适应《物权法》对《担保法》相关内容的这一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暂行办法》的修订纳入工作计划,同时结合我国专利管理实践的需要,制定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这次修订从名称开始,首先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修正为“专利权质押登记”,明确了专利主管机关行政监管的对象是专利权质押行为,而非专利权质押合同。其次,在标题中删去了“管理”两字,体现了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权质押这一市场活动的服务态度。此外,还从多个具体方面优化了专利权质押当事人办理质押登记的程序,如让质押合同当事人享有更多的关于质押合同内容的自由协商权;将审核登记时限由15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限由“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延长为“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同时,《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也强化了对质权人权益的保障,如对不予以登记的情形规定得更为详细具体,而且还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登记的质押享有主动撤销登记的权利。这些修正无疑更适合专利权质押实践的现实需要,有助于促进专利权质押的发展。

  除了专利主管机关的关注外,金融主管部门对专利权质押也明确表达了扶持和引导的态度。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从监管部门协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引导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机制和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五个方面,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鼓励和政策引导。

  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在2010年也积极采取各种方式促进当地的专利权质押,有的是出台专利权质押的具体工作方案或指导意见,如《贵州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昆山市专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的是政府主管部门主动牵头,与金融机构签署关于专利权质押合作框架协议,如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战略合作协议》{5}、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与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框架协议》{6}、东莞市科技局与建设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工商银行东莞分行等3家银行签订了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合作协议。{7}

  四、我国专利权质押发展展望

  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以《担保法》和《物权法》为主,同时辅以《专利法》等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和金融法律制度的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框架,为专利权质押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但对高风险的专利权质押而言,有了法律依据还不足以推动专利权质押实践活动的发展,还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目前专利权质押活动活跃的地区,无一能离开政府的特别支持。

  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依靠浦东科委每年提供的2000万元保证金,为专利权人向金融机构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而创出了“浦东模式”{8},北京则是由财政出资对贷款的科技型企业予以贴息补助{9}。这两种目前运作得较为成功的模式,都依托政府的政策及财政支持。但这能否形成长效机制,实现科技企业与金融业的长期合作共赢,仍值得反思,特别是对那些缺乏足够财政支持的地区。要实现专利权质押的长期发展,还需要继续探寻更为有效的模式。

  专利权质押的本质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本质机能是“通过对一定的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控制而确保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确实的实现”{10}。因此,专利权质押制度要健康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能够顺利实现其交换价值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保障下,债权人才能充满信心地接收专利权作为质权财产,专利权质押也才能规范地按市场规则运作。专利权质押毕竟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一项商业活动,依托政府的支持只能是其发展初期的特殊政策安排,最终的发展还需要回归于纯粹的市场运作模式。

  在这过程中,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值得注意:一是要创建更灵活的融资模式,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在接受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的制度创新,在专利权质押中引进保险、风险投资等风险分担模式,同时强化发放贷款后的监督管控机制,最大程度地化解专利权质押期间的风险。二是构建完善的专利权交易市场,从创建各地、各行业的专利权交易平台入手,同时规范专利权价值评估、中介服务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并总结、借鉴其他产权交易的成功经验,完善专利权交易制度及交易市场的建设。

  2010年专利权质押的爆炸式增长只是一个起点,随着专利权人对知识产权经营意识的提高,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融资支持力度的强化,可以预见专利权质押还将在今后取得更大的发展,这是我国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必要途径。




【作者简介】
马碧玉,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1]笔者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按质权人所在地域将2010年专利权质押活动做了分析。
[2]因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跨区域经营方面的限制,金融机构一般只能与在当地营业的专利权人签署质押贷款协议,因此在分析各地发生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数时,以质权人所在地为标准作区分比较准确。
[3]根据《贵州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和自然人都可成为质押贷款人;贷款额度最高可达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贷款期限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由双方协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可作为质物。这些条件较国内通行的贷款人必须为生产性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只接受发明和实用新型为质物等这些条件而言,对专利权人是非常宽松有利的。
[4]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 94号)第十五条之规定。
[5]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从所登记的质权人名称上判断,在2008年度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44%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41%与担保公司签订,合计有81%与融资贷款有关;2009年度专利权质押合同中,55%与银行或贷款公司签订,34%与担保公司签订,合计有89%与融资贷款有关。


【参考文献】
{1}李希义,蒋琇.政府支持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及其特征分析[J].科技与法律,2009, (5): 8-12.
{2}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相关信息[EB/OL].(2011-02-28)[2011-04-01].//www.sipo. gov.en/sipo2008/tjxx/zlqzyhtdjxgxx/.
{3}张 林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之化解—兼评相关地方新出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J].科技与法律,2009,(6): 40-12.
{4}赵建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第三批名单确定.[EB/OL].(2010-07-13)[2011-04-01].//www.sipo.gov.cn/sipo2008/yw/2010/201007/t20l007l3-525179.html.
{5}福建局与中行福建分行签署专利权质押贷款战略合作协议.[EB/OL].(2010-05-14)[2011-04-01].//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n/2010/201005/t201005l4_5 l 8408.html.
{6}成都知识产权质押单笔授信不设上限.[EB/OL].(2010-11-15)[2011-04-01]. //n ews.sina.com.cn/o/2010-1 1-1515/044618365615s.shtml.
{7}王泪.专利权质押贷款在莞“破冰”.[EB/OL].(2010-07-27)[2011-04-01].// tech.sina.com.cn/it/2010-07-27/09144474859.shtml.
{8}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问题研究.[EB/OL]. [2011-04-01 ].http:/kw.shzb.gov.cn/ detail.asp?index=new5&aid=442.
{9}陈筱红北京中关村企业有绿色通道可使用专利质押贷款.[EB/OL].(2007-08-01)[2011-04-01].//www.ce.cn/bjnews/economy/zgc/200708/01/t20070801_12383566. shtml. {10}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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