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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的产生、发展

发布日期:2012-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罗马共和国末期,由于罗马法的繁杂,专业法律代书人应运而生,他们不仅为当事人代拟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书,还在文书上签字作证明,代书人就是现代公证的起源。罗马帝国时代,“公证”成为专用法律术语。15世纪,欧洲出现了最早的公证法。拿破仑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证法律体系,奠定了资本主义公证制度的基础。

  “中人”在我国已有几千年历史。西周时已出现了“质人、质剂、质工商”,汉代“居延简”中已有地方官员证明商业契约的记载,这是中国公证的萌芽。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登记条例》,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公证”一词。

  1946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率先开办了公证业务,开创了我国公证制度之先河。新中国建立初期,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的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公证处。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理。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同志在党的八大上指出:“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应该加速推行。”但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1956年公证制度被取消,只剩个别公证处转归法院,办理少量的涉外公证文书。

  1979年我国公证制度得到恢复重建。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下,公证制度得到迅速发展。到1997年底,我国已设立公证处3162个,拥有公证人17431人,年办理各类公证近1000万件;公证书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实践证明,改革开放需要公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公证,开展国际间交往也需要公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离不开公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着重发展公证、律师,仲裁等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公证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在预防纠纷,稳定社会经济、民事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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