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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怎么鉴定?什么时候鉴定?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何春莲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怎么鉴定?什么时候鉴定?   


      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法官对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的裁决,因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相关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并不了解,错误的、不适当的操作使得赔偿金额大大缩水。在此,成都律师就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相关事宜进行分析和讨论,便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0年9月某日晚上,资阳人老张吃完晚饭到街上散步。步行至上西街某处时准备过马路。由于天色已暗,老张并没有注意到转弯处一辆小型货车正在朝自己驶来。由于避让不及,老张被该小型货车撞倒在地。路人拨打了110和120,将老张及时送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表明,老张脚部跟骨骨折、腿部髌骨、胫骨平台骨折和胸部肋骨骨折,门牙两颗脱落等伤情。经交通调查,该小型货车由康某驾驶,车主为刘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果为康某和刘某承担全责。 
      2011年1月,老张治疗终结出院。在赔偿问题上老张和肇事方无法达成一致。2011年3月,治疗终结的老张通过办案机关委托到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评定。一个月之后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老张脚部根骨损伤和胸部损伤有评定外,对脚部髌骨、胫骨等损伤和牙齿损伤均未提及。因此,老张对此结果持有异议,遂带着治疗过程中的资料和司法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找到本成都律师进行咨询。 
      问题所在:  
      律师详细研究了老张提交的就诊资料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发现,老张向司法鉴定所提交的就诊资料并不全面。申请鉴定时老张只提供了脚部根骨损伤、胸部损伤的相关资料,而脚部髌骨、胫骨、牙齿等损伤资料并未提交。正是由于司法所掌握的资料不足,才导致司法所只针对老张的部分损害进行了评定。 
      律师提醒: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本成都律师发现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过分将希望寄托于司法鉴定所,却忽略了向司法鉴定所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任。在实践中,虽然不排除司法鉴定机构可能会对被鉴定人的身体损伤情况进行检查和勘验,但是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中心更多的是采取查阅、摘录被鉴定人的病志资料、诊查报告等方式,对被鉴定人员的伤情进行全面了解,最终得出鉴定结论,做出鉴定报告。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伤残鉴定过程中具体做法可以参照以下小结:
      1、保存能够证明案涉损伤的所有诊断资料。
      2、保存医师的医嘱证明及对该医嘱的执行记录,以便于对治疗用药合理性鉴定提供依据。
      3、保存医方的休息建议诊断书及医嘱意见,以便于对合理休治期限鉴定提供依据。
      4、保存案发后的急诊门诊病志和病程诊疗资料,以便于对损伤疾病和交通事故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提供依据。
      5、被鉴定人应当在体检时向鉴定人员详述残障症状感觉,配合体检,以便鉴定人员充分了解鉴定内容。并且可以在申请鉴定时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比便于鉴定人员了解事情的发展经过和作为参考。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作出的案涉损伤的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和病程病历记录材料等医疗资料是法医鉴定的必须内容,不可或缺。当事人寻求到了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合法途径,但是却因为对医疗资料的忽视或者放任,最终使得赔偿金额大大缩水的情形,理应引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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