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2-02-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在****厂工作的甲发现自己放在宿舍的前几天用皮带不见了,后甲发现皮带在被害人A的床上,怀疑A所偷,后甲找到被害人A,责问皮带来源,被害人提出要私了,乙便叫A一同出外吃早餐并解决该事。吃完早餐后,甲回厂上班,甲的朋友乙、丙、丁、张三与被害人A一起回厂,路经—废品收购站门口时,被告人乙将被害人A叫到一边,并打了被害人A两耳光。被害人A承认盗窃皮带事实后,被告人乙又要求其赔偿宿舍被盗其他财物的损失,否则告发其盗窃皮带至保卫科,A被迫表示同意,此后,被告人乙将被害人愿意赔偿宿舍被盗财物—事告之被告人丙、丁、张三,并要其他被告人报出各自在宿舍被盗物品的情况,各被告人均称失窃了财物不等,根据被盗财物价值,被告人乙要求被害人赔偿5000元,限定其当天给钱,由于被害人当时没有那么多现金,便写下欠条。当天下午被害人到宿舍门口,交给被告人乙2000元,并要求被告人丙作证。当晚,被告人乙叫其他被告人等人一起吃饭,花去约200元,余款用于赌博输掉。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乙、丙、丁、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主要问题是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西安律师网认为:本案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看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态。抢劫是被害人迫于暴力或者会立即实施的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则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在以后实施的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本案被害人并非是因为被乙打了两巴掌被迫交出财物的,而是因为被告人掌握了其盗窃皮带的事实,害怕他们告发才被迫交出财物的,即被告人主要是以要挟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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