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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实现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2-02-23    作者:钱亚芳律师
      陈某某系杭州市某公司员工,受公司领导指派与另一员工用合作用铲车搬运货物,由于另一员工突然跳上车,导致铲车失衡,货物倒塌压在该员工身上而导致其死亡。陈某某因无开特种车辆资质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而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成为陈某某的辩护人,我在与检察院沟通过程中,充分阐明陈某某存在不起诉理由: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这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重要原因,因此陈某某情节显著轻微。此外受害人亲属得到了充分的赔偿,并且陈某某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充分的谅解。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于2011年12月检察院下达了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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