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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0(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2-2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所有权确认纠纷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0(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某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记名指示提单可以经空白背书转让,但当提单持有人以其中一套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后,当事人已不可能将全套正本提单进行转让,故此后的所谓提单转让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
《中国话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交付是否完成是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否的标准,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指示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以质押合同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根据该条规定精神,提货单的交付,仅意味着当事人的提货请求权进行了转移,在当事人未将提货请求转移事实通知实际占有人时,提货单的交付并不构成《中国话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指示交付。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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