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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与备案合同有异纠纷案【学习札记7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2-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屋买卖协议与备案合同有异纠纷案【学习札记7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许某某诉张某某、黄某房屋买卖协议与备案合同有异纠纷案
【裁判摘要】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合同。其中,向有关部门登记或作证明是使用的和同即备案合同,并无特别优先于非备案和通过的效力。如有证据证明备案合同是为了过户时避税或者贷款而并不体现双方真实交易对价意思表示的,应依据体现当事人双方真实交易对价意思表示的非备案和通过进行房屋价格和付款方式的相关认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6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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