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及瘫痪理解争议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7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2-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翟某某等与诉某某保险淮安分公司因重大疾病及瘫痪理解争议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疾病的定义及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应依法予以解释,而不应局限于条款内容本身的循环理解。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6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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