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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总结

发布日期:2012-02-28    作者:柴建民律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总结
本文以《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为主要参考,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而成。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一般会产生受伤,残疾和死亡三种人身损害情况,此三种情况所产生的赔偿项目根据受损害的程度的不同是有一定差异的,此三种情况根据产生的原因责任和受损害的项目不同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限额也是存在差异的。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就有明确规定,将交强险限额分为了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及机动车无事故责任赔偿四种限额。此四种限额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标准,具体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目前,保监会公布的(主要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该条款是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不属于法律文件,但司法实践中都予以援引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赔偿限额标准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包括受害人死亡、受伤、残疾三种情况,具体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限额赔偿项目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本文主要就是针对受伤、残疾和死亡这三种受损害的情况下分别产生的不同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需要辅佐的证据以及在法律实务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总结,涉及到具体的数字说明就以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为例具体阐述,要对该标准的以下几组数字有所了解: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118元。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元。
具体总结内容如下:

一、人身损害受伤应当赔偿的项目(即:一般的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医疗费的范围具体表述为:医疗费限额赔偿项目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为了在法律实务中操作方便,在这里我们把医疗费中的“其他医用费用”具体分化,把经常性的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单独提出分列,非经常性的项目整容费不单列。

关于医疗费在举证等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受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的,除需提供医疗费单据(发票)外,还应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进行佐证。有住院情况的,还需提供用药明细单(即:住院费用清单),以证明住院期间用药情况。在审理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对受害人用药、转院是否合理,总体花费与病情是否相符等情况予以审查。
2、经过审查后,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3、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由于该费用在审理期间并未实际发生,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有明确的数额,可以予以支持;如果只是对该费用的大体估算,并未确定该费用的准确数额,对该费用不应予以支持,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注明受害人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二)、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关于误工费在举证等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应当辅佐的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即: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注明休息时间、多份诊断证明时间要连续起来)、伤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即: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误工证明,扣发工资证明,工资单,考勤表(或者是工资表亦可。一般事故发生日前3个月以上,构成伤残的,不少于12个月)
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
关于误工费的问题
1、受害人误工时间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确定,受害人提供的证明足以证实其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但对于受害人误工休息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其误工时间可参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可要求其提交单位出具工资证明、受害前六个月及治疗期间单位工资表,以证明其受伤前工资标准及工资扣发情况。受害人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同行业标准的,应进一步提供完税证明予以佐证,不能提供的,其工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确定。受害人已提供以上证据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仍对受害人误工费提出异议,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受害人仅提供单位出具证明的,应视为受害人未完成必要举证责任,对其误工费的请求可以予以保留,要求其在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
3、误工费是指受害人本应获得,却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未能获得的收入损失,即包括固定收入,也包括年终奖等其他收益。受害人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离岗,但其仍从事适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一定劳动收入,其受伤必然产生收入减少的后果。由于该收入减少的损失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侵权人应予赔偿。
4、城镇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的误工费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5、误工费的赔偿仅限于受害前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对于受害前没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不应支持其误工费。
6、受害人伤残情况经多次鉴定的,应按第一次鉴定时间为准。因再次鉴定只是对伤残程度的重新认定,但定残的确定时间是第一次的鉴定时间,且如果按重新鉴定的时间确定,实践中容易产生受害人为了多获得赔偿(统计数据在逐年增长)而恶意申请再次鉴定的情况。
(三)、陪护费(即:主要是指在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关于陪护费在举证等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医院开具的陪护证明、护理人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扣发工资证明,工资单(事故发生日前不少于3个月)
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
关于护理费的问题
1、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护理人员至少为一人;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人。
2、对于受害人主张出院后至定残前护理费的,应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及受害人身体状况综合确定应否支持。
3、对于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应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受害人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根据其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根据完全护理依赖50%、大部分护理依赖40%、部分护理依赖30%的等级计算护理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住院天数
(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
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
1、在淄博市范围内住院的,参照淄博市政府规定的每天12元计算;
2、市外在山东省范围内异地住院的,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误餐费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
3、在省外异地住院的,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省外出差误餐费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
(五)营养费。
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病历、诊断证明必须明确需加强营养
(六)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七)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凭票据)

对于一般的受伤主要就包含以上七个项目,另外还有直接财产损失费(如:车损等)和鉴定费(如:复印费,开户籍证明的费用,可能涉及到的其他鉴定费等。要凭单据!),这两个项目不是经常项目,在此不再单列,在具体发生的时候能够掌握注意即可。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受害人致残的赔偿范围除了包括上面“受伤”所列的七项以外,还包括以下几项。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要根据鉴定报告)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94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99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94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99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94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99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
其中第八条:关于双重赔偿的问题
1、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该“双重赔偿”并不能等同于“双倍赔偿”。工伤职工实际支出的费用,作为已花费的直接费用,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赔偿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或者相对应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住宿费后,不能再重复主张。其余费用均不为直接费用,职工可另行主张。另外,适用双重赔偿应注意以下问题:(1)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相关工伤待遇后,无权向侵权第三人进行追偿。(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不能适用“双重赔偿”原则。3、“双重赔偿”内外有别,即如果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是同一单位其他劳动者造成工伤的,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待遇,不能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2、双重赔偿仅限于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对于非工伤事故或由于本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损害的,不应适用“双重赔偿”。
其中第九条:关于受害人在定残后至法院判决前死亡的,其近亲属提出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
受害人定残后至法院判决前死亡的,伤残赔偿金仅应计算至其死亡前,死亡后的残疾赔偿金不应予以支持。而对于受害人死亡后所致各项赔偿项目,应考虑受害人死亡原因及与致害行为的因果关系确定。如果受害人死亡原因是事故直接造成的,其近亲属要求侵权人支付赔偿的,应予支持;如果死亡原因与事故无关,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其主张则不应支持;如果死亡原因与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有一定因果关系,则按原因力的大小的比例适当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不宜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第十条:关于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情形问题
受害人系农民身份要求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支持:
1、在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
2、失去土地的(不包括土地整体出租情况);
3、在城市较正规企业连续务工满一年以上的;
4、在农村较正规企业连续务工满一年以上的,能提供有效劳动合同和社会五险证明的;
5、农村户口未成年人在城市学校寄宿学习满一年以上的。
凡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一律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问题
1、受害人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应根据相关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鉴于目前残疾辅助器具配制市场价格混乱的现状,可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期限和价格。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关于举证方面,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如有被扶养人(如父母、未成年子女等)要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抚养关系等材料。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11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0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11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0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118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0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11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0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
其中第七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1、虽然《侵权者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的规定,其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2、受害人有多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受害人本人上一年度居民消费性支出。即,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城镇居民可消费性支出;而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农村居民可消费性支出。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有权利能力,本不应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但考虑到对胎儿的保护系人身权延伸保护范围,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均倾向于将胎儿列为被扶养人,及该做法为各国立法通例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但应以起诉前已出生且尚存活为必要前提条件。
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权利主体是被扶养人,而非受害人,因此,其计算标准应以被扶养人情况为准。
(十一)康复费。
(十二)护理费(主要是指出院后的后期护理费,有别于第三项下的护理费)
(十三)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由于该费用在审理期间并未实际发生,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有明确的数额,可以予以支持;如果只是对该费用的大体估算,并未确定该费用的准确数额,对该费用不应予以支持,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注明受害人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
其中第一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已转变为受害人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不再带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当事人在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又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应予支持。
2、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如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诉讼终结后再单独提出的,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原告起诉。
3、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受害人伤残的为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的,为受害人配偶、父母、子女,受害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4、赔偿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一般来说,受害人死亡或构成伤残的均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的,除侵权人具有故意精神侮辱情形外,原则上不予支持。
5、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即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后,也不应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侵权责任法》在效力上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因此,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而不宜按照被害人伤残程度具体量化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了上面残疾可能产生的十四个项目(该十四个项目有时候可能不会都发生,比如受害人直接死亡了,没有经过住院治疗的过程,那么就不会产生护理,误工,营养,残疾赔偿金,医疗等费用)以外,还额外增加以下几个项目。
(十五)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33691元÷12个月×6个月= 元
(十六)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9946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990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994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99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9946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990元×5年
另外:因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为处理受害人死亡有关事宜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等费用也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重点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总结:
1、 普通受伤需要赔偿的项目有主要九个(部分可能不产生):
即(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营养费(6)交通费(7)住宿费(8)直接财产损失费(9)鉴定费
2、 受伤残疾需要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十六个(部分可能不产生):
即(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营养费(6)交通费(7)住宿费(8)直接财产损失费(9)鉴定费(10)残疾赔偿金(11)残疾辅助器具费(12)被抚养人的生活费(13)后续治疗费(14)康复费(15)护理费(16)精神抚慰金 另注意: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的,除侵权人具有故意精神侮辱情形外,对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死亡需要赔偿的项目除了产生残疾的全部或者部分项目外,还会产生以下项目:
(1) 死亡赔偿金(2)丧葬费(3)被抚养人的生活费(4)办丧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问题:如果受害人接受治疗后死亡的,还会产生误工费吗?可以主张吗? 康复费主要是指什么?轮椅拐杖算是康复费的项目吗?陪护费和护理费有什么区别?上面的(三)陪护费和(十二)护理费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十二)里面的护理费如果是指出院以后的护理费用,那其能算是康复费中的一个项目还是单列出护理费呢?其标准是多少?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吗?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柴建民
201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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