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时机

发布日期:2012-02-28    作者:刘律师
    洛阳交通律师刘战锋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在道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9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